中央电大劳动法期未考试90分保底复习资料论述题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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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大劳动法期未考试90分保底复习资料论述题精

劳动法---论述

1、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和联系

2、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3.劳动法和社会法的关系

4、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联系与区别

5、劳动合同成立与劳动合同生效的关系

6、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

7、实行集体协商的意义

8、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9、我国现行的工资宏观调控制度的主要内容

10、工作时间法律规范的特别作用表现在

11、从劳动法角度看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规程的法律特征

12、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区别

13.社会保险法律调整的原则的主要内容

14、疾病保险与医疗保险的联系和区别

15、职工福利与其他社会福利项目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

16、职工福利与工资和社会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1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行使调查、检查措施权利的主要内容

18、劳动保障监察主体在履行职责时的义务

19、劳动争议调解中专门的调解与仲裁或诉讼中调解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20、劳动争议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

21、试述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22、《劳动法》及有关工作时间的立法对加班加点的一般性规定和特别规定有哪些?

23、试述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关系。

24、职工福利与公共福利相同点和不同点

25、试述劳动保障监察的特征。

26、试述劳动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27、试述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28、试述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29、试述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的区别。

30、试述劳动就业的概念和特征。

31、试述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区别

32、试述社会保障与商业人身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33、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政府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

34、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35、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的因素。

36、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中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的主要内容37、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中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的主要内容38、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1、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和联系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劳动关系的参加者依照法律规范的要求缔结劳动关系,所缔结的劳动关系便具备了法律关系的形式,而法律关系则以劳动关系为实际内容。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现实基础,而后者是前者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二者相互联系,相辅相成。

就联系方面而言,人们总是依据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制定劳动法律规范,从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发展变化了,要求劳动法律关系作相应调整,于是劳动法律关系也会随之变化。

实际的劳动关系也正是通过法律关系的形式得到巩固和保护。

它们之间的区别体现在:

(1两者所属的范畴不同。

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因为一定的劳动关系最直接的联系着一定的生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而劳动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依据国家制定的劳动法律而形成,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2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

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共同劳动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法律关系则是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所以它的形成必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每一种具体的劳动关系之所以成为劳动法律关系,正是因为有规定和调整这种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律规范存在。

如果没有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就不可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3两者的内容不同。

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内容的,当国家没有制定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时,这种关系因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这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缺少有效的保护与保障。

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任何一个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是作为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出现的,同时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2、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劳动法律关系一方主体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在劳动法律关系建立之前,即在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及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条件由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确定。

(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形成的,即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的当事人的共同的意志。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律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质,因此,劳动法律关系体现的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并不是平等的,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并以其为指导,国家意志居于主导地位。

(3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

劳动法律关系形成的现实基础是劳动关系。

只有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社会劳动过程,才能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3.劳动法和社会法的关系

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中指出“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

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

”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官方

文件中明确提出了社会法的定义。

由此可见,社会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我国具有中国特色

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社

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都与保护弱势群体实

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定有关,但这两个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

是不同的;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

军人优抚、住房福利等社会关系。

社会保障法中的社会保险与劳

动法中的社会保险,两个法律部门中有交叉部分。

劳动就业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有以下主要法律特征:

(1劳动就业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劳动就业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的公民。

(2劳动就业必须是出自公民的自愿

公民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求职的愿望。

劳动就业是公民的一种

权利,行使或放弃这种权利,完全取决于公民自己的意愿;但是,

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利的实现必须主观上有求职的愿望。

(3劳动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

会的劳动

劳动就业要求劳动者必须从事法律允许的有益于社会的社

会劳动,这是劳动者的劳动是否得到社会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客观

依据。

(4劳动就业必须使劳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

劳动就业的这一法律特征表明:

劳动就业的目的是通过劳动

获得一定的物质利益;劳动能够获得一定的报酬,这是劳动者实

现自己再生产的物质保障。

4、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联系与区别

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联系在于:

二者都是为了培养和提高

人的才能及文化技能水平,同属智力开发活动;普通教育是基础,

职业教育是普通教育的延伸和专门化。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1教育目的不同。

职业教育以直接培养和提高劳动者的

职业技能为目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专业性;而普通教育是以

提高受教育者的基础文化水平为目标的,具有基础性和普及性。

(2教育对象不同。

职业教育是一种以劳动者为特定对象

的人力资源开发活动,它的教育和培训对象是社会劳动者;而普

通教育一般是以处于学龄期的青少年为主要教育对象。

(3教育内容不同。

职业教育突出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

作技能的培养和提高,在教育内容上更侧重实践性和应用性;而

普通教育突出基础知识和素质教育,在内容上则比较注重基础性

和系统性。

(4教育手段和方法不同。

职业教育是特需教育,注重教

育和实践相结合;而普通教育则采取比较固定的常规教育,一般

是全日制教育。

5、劳动合同成立与劳动合同生效的关系

劳动合同成立和劳动合同生效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劳动合同

成立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前提,但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

同一定生效。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自愿就劳动合同条款达

成一致后,签订协议,劳动合同即告成立,但劳动合同成立并不

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

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只有依法成立的劳动

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产生当事人

期望的法律后果。

劳务派遣与一般劳动关系的区别在于:

一般劳动关系中,是用人单位直接招收和使用劳动者;而劳

务派遣中,用工单位是通过派遣单位招收劳动者,劳动者的招收

和使用发生了分离,即招工与用工的分离。

传统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该用人单位的指挥下利用其提供的劳动场所

和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劳动成果归属该用人单位,劳动者根据自

己的劳动成果情况从该用人单位领取工资报酬,并由该用人单位

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而在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中,被派遣的劳动者与劳务派遣

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成为名义

上的用人单位,但是被派遣劳动者并不在该劳务派遣单位从事劳

动,而是被派遣到另一个用人单位,即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出现

了所谓的“有关系无劳动,有劳动无关系”的情况。

6、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

在用工形式上,劳动合同法确立了三种合法的用工形式,即全日

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的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

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

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工作时间不同。

标准的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

小时的标准工时的工时制度。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

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非全日制用工在二

十四小时的总的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自主决

定,可以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三天,也可以每天工作四小

时,每周工作六天,还可以是其他的工作方式,体现了其灵活就

业的特点。

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超过工时限制及加班问

题如何处理,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目前的一些地方

性规定看,对于超过工时限制的,视为全日制用工。

如《北京市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

知》规定: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四小时的

视为全日制从业人员”。

第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全日制用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而非全日制用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职工的劳动权利以及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要求,可以口头约定。

第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除一些特别情况外,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

按目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但是,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除工伤保险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则不是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的。

第五,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全日制用工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定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也必须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定时支付工资,但是,支付工资的周期比全日制用工短即每半月至少支付一次。

7、实行集体协商的意义

实行集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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