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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购买合同书

基金购买协议书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行:

目录

  一、基金购买份额确认及相关风险承责总则

  二、基金当事人及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五、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九、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一、基金购买份额确认及相关风险承责总则

  

(1)甲方出资人民币____________(大写),认购乙方发起设立的基金____份,基金每壹份为人民币壹万元整。

投资者ⅹⅹⅹ身份证编号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于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向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立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金城道支行的公司唯一资金账户310066331018010015689汇款,入帐资金为ⅹⅹⅹⅹ(大写)元整,该笔款项用且仅用于购买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已由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妥。

有效确认购买合同编号为第ⅹⅹⅹ号,当日该基金交易价格(基金净值)为ⅹⅹⅹⅹ元,此次申购费费率为ⅹⅹ%,有效确认购买份额为ⅹⅹⅹⅹ(大写)份整。

  

(2)投资者现住址为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联系方式(固定电话):

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手机:

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3)本基金投资者承诺该笔投资资金为正当来源,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如有不实,资金来源不正当引起的一切风险均由投资者本人承担。

  (4)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润来源为基金盈利后净利部分30%比例的投资报酬,当且仅当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募集到的客户资金盈利后才可提取相应报酬(提成对象为基金净值价格高于1元部分)。

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利润分成比为三比七,基金未盈利状况下,基金管理人无权提取任何管理报酬或投资报酬。

  (5)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中国大陆地区A股市场股票,不进行中国大陆以外境外投资市场投资,当且仅当中国A股进入熊市市况时,才允许公司资金仅为保值目的进入股指期货市场,且期货资金建仓比例上限为公司账户总资金的2%比例,投资目的仅为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不得以追逐投机利润为投资目的。

  (6)投资者投资的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为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一切市场投资风险,,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仅作为受托人勤勉尽责进行基金运作管理,对基金投资人不承诺任何保本或保底收益。

  (7)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以一个会计年度为运作周期,仅允许年底一次基金分红、提取公司账户资金行为。

其他时间投资者不允许赎回或退出,投资者进行本次投资行为,签署本基金购买确认合同视同遵循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该条基金封闭、赎回规定条款。

投资者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在基金封闭期间要求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取资金,否则视为违约行为,应向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强行赎回时投资者总投资基金净值的10%金额作为违约赔偿。

  (8)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金城道支行开立的唯一资金账户由六枚印章持有人监管,公司法人代表谭小凤掌握公司法人章,公司财务总监何北湘掌握公司财务章。

银行资金账户预留印鉴为公司法人章、公司财务章、最新客户和次新客户私人章、投入资金最大和第二大客户私人章。

即公司银行账户资金由该六枚银行预留的银行印鉴持有人负责监管,并对公司该唯一银行账户资金安全向全体股东和全体客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9)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谭小凤和财务总监何北湘以及其他公司资金账户资金安全监管人(取得资金监管权的其他投资者)对公司资金账户资金安全负无限连带责任,公司资金安全出现问题时,投资者除向公安机关报案全国通缉外,还同时享有对公司资金账户安全相关责任人的资金无限追偿权利,即可以永久性地向资金安全责任人无限追偿。

  (10)公司资金账户资金安全监管人除固定永久性监管人公司法人代表谭小凤和财务总监何北湘外,其他取得资金监管权的投资者可能会随着公司发展而有所变更。

公司实际资金账户资金安全监管人以公司网站信息披露为准,上海高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义务及时披露公司资金账户资金安全监管人相关个人资料,投资者也有权利和义务及时获得该资料信息。

  (11)单独关联基金持有人利益议案表决时,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具有比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更高的法律效力;单独关联股东利益议案表决时,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比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具有更高的律效力;同时关联基金持有人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议案表决时,原则上必须基金持有人大会和股东大会同时通过才具有法律效力,且基金持有人大会和股东大会同时通过的议案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二、基金当事人及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合理合规、勤勉尽责运作基金; 

  

(2)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解冻、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成立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5)收取基金管理利润所得30%比例投资回报,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7)自行担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行,如认为基金托管行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本基金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9)选择、更换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在基金托管行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行;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2)依法募集基金,合理合规、勤勉尽责运作基金;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一般情况下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如有对上市公司控股或直接管理意向应提前向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和基金持有人提交预案,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和基金持有人大会一致通过后方可进行收购、兼并等公司控股或直接管理行为; 

  (16)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行、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行; 

  (21)因违反本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行违反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包括因基金托管行违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行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7)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行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行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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