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爆破安全监理合同样本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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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专用条件;

5.通用条件;

6.附录,即:

附录A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附录B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附录C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作业证号: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包括:

1.监理酬金:

2.相关服务酬金:

六、期限

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七、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

月日。

2.订立地点:

<

3.本合同一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盖章)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

(签字)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爆破工程。

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为本工程的业主或投资方。

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监理人必须配备能够进行远程视频实时监控的监控平台,该监控平台能够接收到爆炸物品配送单位和使用单位视频终端的传输视频信号而进行实时监控。

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爆破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爆破的安全进行控制的服务活动,监督“承包人”按爆破方案爆破作业。

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正常工作以外的监理人工作。

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

“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

“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附录C;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

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监理人的义务

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2)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工地会议;

根据工程需要参加专题会议;

(3)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4)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5)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

据。

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监理设备。

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

员。

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1〜3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3.6根据环境情况和爆破规模,监理人也可通过监控平台视频实时监理作业现场而不必到现场。

2.4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

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

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

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视频。

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

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约定,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

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同时通知监理人。

3.6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

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违约责任

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

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有权停止监理工作。

4.3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支付

5.1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

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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