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爱惜条例Word下载.docx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爱惜条例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爱惜条例Word下载.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爱惜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认定、爱惜、调整、撤销等有关事宜的论证和评审,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委员会由计划、土地、建筑、文物、历史、文化、法律、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热心此项工作的社会人士组成。
第六条 衡宇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秀历史建筑的爱惜工作。
市衡宇主管部门负责优秀历史建筑评审的组织工作,制定优秀历史建筑修缮技术标准和治理标准,审查优秀历史建筑维修、装修的设计、施工方案,指导区衡宇主管部门开展优秀历史建筑的日常爱惜治理工作。
区衡宇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秀历史建筑的资源普查、推荐申报和巡查监管等日常爱惜治理工作。
第七条 计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计划治理工作。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依照文物爱惜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确信为文物的优秀历史建筑的爱惜进行监督治理。
进展改革、公安、财政、城管、城乡建设、工商行政治理、旅行、档案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爱惜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区应当设立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爱惜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专项资金的利用和治理应当同意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鼓舞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志愿效劳等形式参与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爱惜。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方法,鼓舞进展与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爱惜相适应的文化、旅行等产业。
第十条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利用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优秀历史建筑的爱惜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惜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义务,对危害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向计划、衡宇、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
计划、衡宇、文物等主管部门应当做立举报和投诉的受理、移送、处置、反馈机制,并及时发布处置结果。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保护、修缮或爱惜性利用优秀历史建筑成绩显著的;
(二)为了爱惜的需要,志愿迁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或主动腾退优秀历史建筑的;
(三)对损坏历史文化风貌街区或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举报或投诉有功的;
(四)在历史文化风貌街区或优秀历史建筑爱惜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有突出奉献的;
(五)其他需要表彰和奖励的情形。
具体表彰和奖励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
第二章 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确信
第十二条 历史遗迹较为丰硕、文物古迹较多、优秀历史建筑密集且建筑样式、空间格局和街区景观较完整、真实地反映武汉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的地域,能够确信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
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确信由市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市衡宇、文物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建议名单,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三条 建成五十年以上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能够确信为优秀历史建筑:
(一)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风俗传统,具有时期特色和地域特色;
(二)在近现代进展史上具有代表性或纪念意义;
(三)在产业进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四)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
(五)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六)历史名人故宅;
(七)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构)筑物。
建成不满五十年,具有专门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具有超级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建(构)筑物,能够作为优秀历史建筑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加以爱惜。
第十四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建议名单由市衡宇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经批准确信的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并设立爱惜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损毁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爱惜标志。
第十六条 依法确信的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或撤销。
确因不可抗力或情形发生转变需要调整或撤销的,应当别离由市计划主管部门和市衡宇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请专家委员会评审;
专家委员会同意调整或撤销的,应当予以公示,再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七条 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爱惜委员会应当按期组织计划、衡宇主管部门开展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资源的调查工作。
建筑的所有权人、利用人和其他单位和个人,均能够向计划、衡宇主管部门推荐历史文化风貌街区或优秀历史建筑。
第三章 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爱惜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爱惜,应当维持和延续其历史风貌、传统格局、街巷肌理、空间尺度,爱惜与之相联系的建(构)筑物等物质形态和环境要素,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慢慢降低人口密度,维持和恢恢复有的历史文化风貌。
第十九条 市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衡宇、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爱惜计划,并征求所在地域人民政府和相关治理部门的意见,依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条 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爱惜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历史文化风貌特色及其爱惜准那么;
(二)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爱惜范围和建设操纵地带;
(三)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建筑高度、空间格局、环境景观的爱惜和操纵要求;
(四)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内与历史文化风貌不和谐的建(构)筑物的整改要求;
(五)实施方案;
(六)计划治理的其他要求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 市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爱惜计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修建性详细计划。
第二十二条 在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爱惜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爱惜计划、修建性详细计划和以下规定:
(一)延续和维持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
(二)新建、扩建建(构)筑物不得破坏街区原有历史文化风貌和空间格局,对现有建(构)筑物进行改建时,应当维持或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三)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维持或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点;
(四)不得新建工业企业,现有妨碍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爱惜的工业企业应当限期迁出。
第二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建设操纵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爱惜计划、修建性详细计划和以下规定:
(一)新、扩、改建建(构)筑物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建筑风格等方面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和谐;
(二)新、扩、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
(三)限期迁出并禁止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企业。
第二十四条 市计划主管部门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爱惜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计划许可时,应当征求市衡宇、文物和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因历史文化风貌爱惜和城市建设进展,需要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实施爱惜改造的,由所在地域人民政府在征求市计划、衡宇、文物主管部门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后,报请专家委员会评审;
评审同意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经市人民政府确信爱惜改造的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对爱惜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衡宇实施征收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七条 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爱惜改造遵循政府主导、企业开发、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那么。
对承担爱惜改造工作的企业由政府给予鼓舞政策。
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爱惜计划、相关设置计划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不得破坏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现有的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城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第二十九条 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内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依照有关的技术标准予以完善、疏通。
因爱惜历史文化风貌需要无法达到规定的消防标准的,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市计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消防平安保障方案。
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爱惜
第三十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爱惜,应当符合爱惜优先、修旧如旧、平安适用的要求,整体爱惜优秀历史建筑及其建筑元素、历史信息和附属的建(构)筑物、古树名木、园林景观、设施、设备等。
第三十一条 依照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和完好程度,对优秀历史建筑实行分级爱惜。
具体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具有爱惜价值但尚未确信为优秀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面临被拆除、损毁、破坏等情形的,市衡宇主管部门发觉或接到报告后,应当当即会同市计划、文物主管部门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初步确认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优秀历史建筑确信条件的,可采取先予爱惜的方法,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报批将其列为优秀历史建筑。
第三十三条 市衡宇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优秀历史建筑的具体情形,逐幢编制爱惜图那么,明确爱惜范围及其爱惜、修缮和利用的具体要求,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向社会发布。
市衡宇主管部门能够委托相关工作机构,实施全市优秀历史建筑的资源现状调查、档案成立、修缮方案技术论证、建筑实测、爱惜图那么编制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区衡宇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爱惜图那么的要求,将优秀历史建筑的具体爱惜要求书面告知该建筑的所有权人、利用人,并与其签定爱惜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爱惜义务。
区衡宇主管部门应当按期对本行政区域内优秀历史建筑的爱惜和利用情形进行巡查,对损害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置;
发觉涉及其他部门执法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三十五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利用人应当依照爱惜图那么的要求合理利用建筑,保证建筑的利用平安,维持建筑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
优秀历史建筑的利用现状不符合爱惜图那么的要求,对建筑的爱惜产生较大阻碍的,衡宇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所有权人、利用人限期更正。
第三十六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依照爱惜图那么的要求保护、修缮建筑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利用人对保护、修缮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所有权人与利用人对保护、修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衡宇主管部门应当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予以催促和指导。
所有权人确不具有保护、修缮能力的,市、区人民政府能够通过协商采取置换、收购或其他方式予以爱惜。
第三十七条 对优秀历史建筑进行维修或装饰装修,应当符合爱惜图那么的要求,并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