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J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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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名称

最高容许浓度

(毫克/立方米)

一次

日平均

1

一氧化碳

3.00

1.00

20

0.20

2

乙醛

0.01

21

氧化氮

0.15

3

二甲苯

0.30

(换算成NO2)

4

二氧化硫

0.50

22

砷化物

0.003

5

二硫化碳

0.04

(换算成AS)

6

五氧化二磷

0.05

23

敌百虫

0.10

7

丙烯腈

24

0.02

8

丙烯醛

25

硫化氢

9

丙酮

0.80

26

硫酸

10

甲基对硫磷

27

硝基苯

(甲基E605)

28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换算成PB)

0.0007

11

甲醇

12

甲醛

13

0.0003

29

0.03

14

吡啶

0.08

30

氯丁二烯

0.10

15

2.40

31

氯化氢

0.015

16

苯乙烯

0.01

32

铬(六价)

0.0015

17

苯胺

33

锰及其化合物

18

环氧氯丙烷

(换算成MNO2)

19

氟化物

0.007

34

飘尘

(换算成F)

(1)一次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次测定结果的最大容许值。

  

(2)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的最大容许值。

  (3)本表所列各项有害物质的检验方法,应按卫生部批准的现行《大气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4)灰尘自然沉降量,可在当地清洁区实测数值的基础上增加3-5吨/平方公里/月。

  第十二条 设计产生有害工业废气的工业企业时,应积极改革工艺流程,使之少产生或不产生废气;

对于还必须向外排放的有害废气,应采用行之有效的废气回收、综合利用和净化处理等措施。

并根据当地规划和自然条件的特点,使排入大气经扩散稀释后,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不得超过表1的规定。

  第十三条 产生有害因素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卫生防护距离的宽度,应由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省、市自治区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经常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

  第二节 给水卫生

  第十四条 工业企业生活饮用水的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及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 生活饮用水管道通过毒物污染区时,或与排水等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应按现行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 工业企业的生活饮用水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以生活饮用水作为生产备用水源时,两种管道的连接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生活饮用水。

  当生产用水和生活饮用水采用同一管道供水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水质标准。

向有毒生产设备供水时,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有毒物质进入管道,污染生活饮用水。

以城镇自来水作为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并有可能向有毒生产设备供水时,同样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有毒物质污染城镇自来水。

  第十七条 工业企业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不得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必须连接时,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并应取得当地卫生、环境保护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节 地面水和地下水的卫生防护

  第十八条 在设计产生有害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时,应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并将废水的综合利用、清污分流、循环使用等措施纳入生产工艺流程,应少排或不排有害废水,减少或消除废水中有害物质。

对于生产中还不能完全消除的有害工业废水,应符合本标准第二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应有完善的收集、必要的处理和排放系统,防止污染厂内外环境。

几种工业废水混合时能形成有毒气体(如硫化氢、氰化氢等)和大量不溶性物质时,应分别处理后,方准排入厂内同一排水管道。

  工业废水排入城镇排水管道时,应符合现行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要求。

  第二十条 用于农田灌溉的工业废水,应积极处理、慎重利用,并应符合现行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有关水源卫生防护的要求。

当不能达到终年利用,而必须排入地面水时,应符合本标准第二十一条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应经必要的处理,方准排入地面水。

当其排入地面水后,下游最近用水点的水质,应符合表2、表3的要求。

(1)最近用水点是指排出口下游最近的:

城镇、工业企业集中式给水取水点上游1,000米断面处,或农村生活饮用水集中取水点。

  

(2)在城镇、工业企业集中式给水取水点的上游1,000米及下游100米的范围内,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3)地面水的流量应按最枯流量或95%保证率的最旱年最旱月的平均小时流量计算。

污水按排出时最高小时流量计算。

  地面水水质卫生要求 表2

指 标

卫生要求

悬浮物质色、臭、味

含有大量悬浮物质的工业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地面水,不得呈现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所特有的颜色、异臭或异味

漂浮物质

 水面上不得出现较明显的油膜和浮沫

pH值

 6.5—8.5

生化需氧量(五日20℃)

 不超过3—4毫克/升

溶解氧

不低于4毫克/升(东北地区渔业水体应不低于5毫克/升)

有害物质

不超过表3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

病原体

 含有病原体的工业废水和医院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和严格消毒,彻底消灭病原体后方准排入地面水

  第二十二条 当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必须排入不能发挥稀释能力,或不宜考虑稀释作用的地面水时,排入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水质,应符合本标准第二十一条表2、表3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水力排灰、冲渣、尾矿和洗煤等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本标准第二十一条的要求时方可排入地面水。

  第二十四条 为防止污染地下水源,有害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排入渗坑或渗井等。

  输送有害工业废水的管道和明渠,应防止渗漏。

能散发有毒气体的工业废水,在流入处理设备前,不得采用明渠。

  地面水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表3

编号

(毫克/升)

乙腈

5.0

六氯苯

内吸磷(E059)

2.0

水合肼

二硝基苯

0.5

四乙基铅

不得检出

二硝基氯苯

四氯苯

(按地面水需氯量计算)

二氯苯

石油(包括煤油汽油)

0.3

丁基黄原酸盐

0.005

甲基对硫磷(甲基E605)

三氯苯

三硝基甲苯

马拉硫磷(4049)

0.25

0.1

乙内酰胺

按地面水中生化

需氧量计算

对硫磷(E605)

六六六

乐戈(乐果)

  续表

异丙苯

40

1.0

0.001

41

0.0002

吡啶

0.2

42

43

铬:

三价铬

松节油

 

六价铬

2.5

44

45

46

硫化物

(按地面水溶解氧计算)

苦味酸

47

氰化物

48

氯苯

35

活性氯

不得检出

49

硝基氯苯

36

挥发酚类

50

37

51

滴滴涕

38

52

39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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