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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样本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第1条 URDG合用范畴

a.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简称“URDG”)合用于任何明确表白合用本规则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

除非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对本规则内容进行了修改或排除,本规则对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所有当事人均具约束力。

b.如果应反担保人祈求,开立见索即付保函合用URDG,则反担保函也应合用URDG,除非该反担保函明确排除合用URDG。

但是,见索即付保函并不但因反担保函合用URDG而合用URDG。

c.如果应批示方祈求或经其批准,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依照URDG开立,则视为批示方已经接受了本规则明确规定归属于批示方权利和义务。

d.如果7月1日或该日期之后开立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声明其合用URDG,但未声明是合用1992年本还是修订本,亦未表白出版物编号,则该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应合用URDG修订本。

第2条 定义

在本规则中:

告知方 指应担保人祈求对保函进行告知一方;

申请人 指保函中表白、保证其承担基本关系项下义务一方。

申请人可以是批示方,也可以不是批示方;

申请 指开立保函祈求;

经验证 当合用于电子单据时,指该单据接受人可以验证发送人表面身份以及所收到信息与否完整且未被更改;

受益人 指接受保函并享有其利益一方;

营业日 指为履行受本规则约束行为营业地点普通开业一天;

费用 指合用本规则保函项下应支付给任何一方佣金、费用、成本或开支;

相符索赔 指满足“相符交单”规定索赔;

相符交单 保函项下相符交单,指所提交单据及其内容一方面与该保函条款和条件相符,另一方面与该保函条款和条件一致本规则关于内容相符,最后在保函及本规则均无有关规定状况下,与见索即付保函国际原则实务相符;

反担保函 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指由反担保人提供应另一方,以便该另一方开立保函或另一反担保函任何订立承诺,反担保人承诺在其开立反担保函项下,依照该受益人提交相符索赔进行付款;

反担保人 指开立反担保函一方,可以是以担保人为受益人或是以另一反担保人为受益人,也涉及为自己开立反担保函状况;

索赔 指在保函项下受益人订立规定付款文献;

见索即付保函或保函 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指依照提交相符索赔进行付款任何订立承诺;

单据 指经订立或未经订立纸质或电子形式信息记录,只要可以由接受单据一方以有形方式复制。

在本规则中,单据涉及索赔书和支持声明;

失效 指失效日或失效事件,或两者均被商定状况下较早发生者;

失效日 指保函中指明最迟交单日期;

失效事件 指保函条款中商定导致保函失效事件,无论是在该事件发生之后及时失效,还是此后指明一段时间内失效。

失效事件只有在下列状况下才视为发生:

a.保函中指明表白失效事件发生单据向担保人提交之时;

或者

b.如果保函中没有指明该种单据,则当依照担保人自身记录可以拟定失效事件已经发生之时。

保函 参见 见索即付保函:

担保人 指开立保函一方,涉及为自己开立保函状况;

担保人自身记录 指在担保人处所开立账户借记或贷记记录,这些借记或贷记记录可以让担保人辨认其所相应均保函;

批示方 指反担保人之外,发出开立保函或反担保函批示并向担保人(或者反担保函状况下向反担保人)承担补偿责任一方。

批示方可以是申请人,也可以不是申请人;

交单 指依照保函向担保人提交单据行为或依此交付单据。

交单涉及索赔目之外交单,例如,为了保函效期或金额变动交单;

交单人 指作为受益人或代表受益人进行交单人,或在合用状况下,作为申请人或代表申请人进行交单人;

订立 当合用于单据、保函或反担保函时,指其正本经出具人订立或出具人代表人订立,既可以用电子签名(只要能被单据、保函或反担保函接受人验证),也可以用手签、摹样签字、穿孔签字、印戳、符号或其他机械验证方式订立;

支持声明 指第15条a款或第15条b款所引述声明文献;

基本关系 指保函开立所基于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合同、招标条件或其她关系。

第3条 解释

就本规则而言,

a.担保人在不同国家分支机构视为不同实体。

b.除非另有规定,保函涉及反担保函以及保函和反担保函任何修改书,担保人涉及反担保人,受益人涉及因反担保函开立而受益一方。

c.关于提交一份或多份电子单据正本或副本任何规定在提交一份电子单据时即为满足。

d.在表白任何期间起始、结束或持续时,

ⅰ.词语“从……开始(from)”、“至(to)”、“直至(until,till)”及“在……之间(between)”,涉及所提及日期;

ⅱ.词语“在……之前(before)”以及“在……之后(after)”,不涉及所提及日期。

e.词语“在……之内(within)”用来描述某个详细日期或事件之后一段期间时,不涉及该日期或该事件日期,但涉及该期间最后一日。

f.如用“第一流”、“知名”、“合格”、“独立”、“正式”、“有资格”或“本地”等词语用来描述单据出具人时,容许除受益人或申请人之外任何人出具该单据。

第4条 开立和生效

a.保函一旦脱离担保人控制即为开立。

b.保函一旦开及时不可撤销,虽然保函中并未声明其不可撤销。

c.受益人有权自保函开立之日或保函商定开立之后其她日期或事件之日起提交索赔。

第5条 保函和反担保函独立性

a.保函就其性质而言,独立于基本关系和申请,担保人完全不受这些关系影响或约束。

保函中为了指明所相应基本关系而予以引述,并不变化保函独立性。

担保人在保函项下付款义务,不受任何关系项下产生祈求或抗辩影响,但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除外。

b.反担保函就其性质而言,独立于其所有关保函、基本关系、申请及其她任何反担保函,反担保人完全不受这些关系影响或约束。

反担保函中为了指明所相应基本关系而予以引述,并不变化反担保函独立性。

反担保人在反担保函项下付款义务,不受任何关系项下产生祈求或抗辩影响,但反担保人与担保人或该反担保函向其开立其她反担保人之间关系除外。

第6条 单据与货品、服务或履约行为

担保人解决是单据,而不是单据也许涉及货品、服务或履约行为。

第7条 非单据条件

除日期条件之外,保函中不应商定一项条件,却未规定表白满足该条件规定单据。

如果保函中未指明这样单据,并且依照担保人自身记录或者保函中指明指数也无法拟定该条件与否满足,则担保人将视该条件未予规定并不予置理,除非为了拟定保函中指明提交某个单据中也许浮现信息与否与保函中信息不存在矛盾。

第8条 批示和保函内容

开立保函批示以及保函自身都应当清晰、精确,避免加列过多细节。

建议保函明确如下内容:

a.申请人;

b.受益人;

c.担保人;

d.指明基本关系编号或其她信息;

e.指明所开立保函,或者反担保函状况下所开立反担保函编号或其她信息;

f.赔付金额或最高赔付金额以及币种;

g.保函失效;

h.索赔条件;

i.索赔书或其她单据与否应以纸质和/或电子形式进行提交;

j.保函中规定单据所使用语言;以及

k.费用承担方。

第9条 未被执行申请

担保人在收到开立保函申请,而不准备或无法开立保函时,应毫不延迟地告知向其发出批示一方。

第10条 保函或保函修改书告知

a.保函可由告知方告知给受益人。

无论是对保函直接进行告知,还是运用其她人(第二告知方)服务进行告知,告知方都向受益人(以及合用状况下第二告知方)表白,其确信保函表面真实性,并且该告知精确反映了其所收到保函条款。

b.当第二告知方对保函进行告知时,应向受益人表白,其确信所收到告知表面真实性,并且该告知精确反映了其所收到保函条款。

c.告知方或第二告知方告知保函,不对受益人承担任何额外责任或义务。

d.如果一方被祈求对保函或保函修改书进行告知但其不准备或无法进行告知时,则应毫不延迟地告知向其发送保函、保函修改书或告知一方。

e.如果一方被祈求对保函进行告知并批准予以告知,但无法确信该保函或告知表面真实性,则其应毫不延迟地就此告知向其发出该批示一方。

如果告知方或第二告知方依然选取告知该保函,则其应告知受益人或第二告知方其无法确信该保函或告知表面真实性。

f.担保人运用告知方或第二告知方服务对保函进行告知,以及告知方运用第二告知方服务对保函进行告知,在尽量状况下,应经由同一人对该保函任何修改书进行告知。

第11条 修改

a.当收到保函修改批示后,担保人无论因何因素,不准备或无法作出该修改时,应毫不延迟地告知向其发出批示一方。

b.保函修改未经受益人批准,对受益人不具备约束力。

但是,除非受益人回绝该修改,担保人自修改书出具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

c.依照保函条款作出修改外,在受益人表达接受该修改或者作出仅符合修改后保函交单之前,受益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回绝保函修改。

d.告知方应将受益人接受或回绝保函修改书告知毫不延迟地告知给向其发送修改书一方。

e.对同一修改书内容不容许某些接受,某些接受将视为回绝该修改告知。

f.修改书中商定“除非在指定期间内回绝否则该修改将生效”条款应不予置理。

第12条 保函项下担保人责任范畴

担保人对受益人仅依照保函条款以及与保函条款相一致本规则关于内容,承担不超过保函金额责任。

第13条 保函金额变动

保函可以商定在特定日期或发生特定事件时,保函金额依照保函关于条款减少或增长。

只有在下列状况下该特定事件才视为已经发生:

a.当保函中规定表白该事件发生单据向担保人提交之时,或者

b.如果保函中没有规定该单据,则依照担保人自身记录或保函中指明指数可以拟定该事件发生之时。

第14条 交单

a.向担保人交单应;

ⅰ.在保函开立地点或保函中指明其她地点,并且

ⅱ.在保函失效当天或之前。

b.交单时单据必要完整,除非明确表职此后将补充其她单据。

在后一种状况下,所有单据应在保函失效当天或之前提交。

c.如果保函表白交单应采用电子形式,则保函中应指明交单文献格式、信息提交系统以及电子地址。

如果保函中没有指明,则单据提交可采用可以验证任何电子格式或者纸质形式。

不能验证电子单据视为未被提交。

d.如果保函表白交单应采用纸质形式并以特定方式交付,但并未明确排除使用其她交付方式,则交单人使用其她交付方式也应有效,只要所交单据在本条a款规定地点和时间被收到。

e.如果保函没有表白交单是采用纸质形式还是电子形式,则应采用纸质形式交单。

f.每次交单都应指明其所相应保函,例如标明担保人保函编号。

否则,第20条中规定审单时间应自该事项明确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款规定不应导致保函展期,也不对第15条a款或第15条b款关于任何单独提交单据也要指明所相应索赔书规定构成限制。

g.除非保函另有商定,受益人或申请人出具,或代表其出具单据,涉及任何索赔书及支持声明,使用语言都应与该保函语言一致。

其她人出具单据可使用任何语言。

第15条 索赔规定

a.保函项下索赔,应由保函所指明其她单据所支持,并且在任何状况下均应辅之以一份受益人声明,表白申请人在哪些方面违背了基本关系项下义务。

该声明可以在索赔书中作出,也可以在一份单独订立随附于该索赔书单据中作出,或在一份单独订立指明该索赔书单据中作出。

b.反担保函项下索赔在任何状况下均应辅之以一份反担保函向其开立一方声明,表白在其开立保函或反担保函项下收到了相符索赔。

该声明可以在索赔书中作出,也可以在一份单独订立随附于该索赔书单据中作出,或在一份单独订立指明该索赔书单据中作出。

c.本条a款或b款中关于支持声明规定应予合用,除非保函或反担保函明确排除该规定。

“第15条a、b款中支持声明不予合用”等类似表述即满足本款规定。

d.索赔书或支持声明出单日期不能早于受益人有权提交索赔日期。

其她单据出单日期可以早于该日期。

索赔书或支持声明或其她单据出单日期均不得迟于其提交日期。

第16条 索赔告知

担保人应毫不延迟地将保函项下任何索赔和作为代替选取任何展期祈求告知批示方,或者合用状况下反担保人。

反担保人应毫不延迟地将反担保函项下任何索赔和作为代替选取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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