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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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Word文档格式.doc

  

(二)发展目标

  1.金融业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不断提升。

到2015年,全省金融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6%。

  2.银行业金融机构规模稳步扩大。

到2015年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达到4000亿元左右,人民币各项贷款达到3000亿元左右。

引进2家以上全国股份制银行或外资银行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设立15家以上村镇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青海银行实现跨区经营并积极推动在主板上市。

  3.资本市场快速发展。

充分利用股票、债券、基金等多种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到2015年,力争全省上市公司达到18家,融资额达200亿元以上。

  4.保险业保持较快发展。

到2015年,全省保费收入达到50亿元,保险密度达到500元/人,保险深度达到3%以上。

  5.融资性担保机构稳步发展。

建立覆盖全省的担保体系,做大做强现有担保机构,组建省级“再担保机构”。

到2015年,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保责任余额达到150亿元以上。

  二、推进金融合作和创新,提升金融业服务水平

  

(一)加大金融机构引进力度。

积极引入省外股份制(外资)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到青海设立地区总部和分支机构,引导和鼓励各类产权交易机构落户或在青设立分支机构,繁荣我省金融市场。

  

(二)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大做强。

鼓励和支持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体制机制创新、组织模式创新、产品服务创新、技术手段创新,切实增强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

加快省内金融市场体系、金融运行机制、金融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全面对接,拓宽金融服务领域。

  (三)突出金融对产业的服务和支持。

加强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人民银行“窗口指导”的重要作用,营造有利于银行业优化信贷结构、增加有效信贷投放的良好政策环境。

完善政银企长效合作机制,综合利用基金、贴息、担保等方式重点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支持,强化对支柱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切实保障骨干企业、重点项目信贷需求,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资金的倾斜力度,逐步提高中小企业新增贷款占全部新增贷款的比重。

  (四)推进农牧区金融业务创新。

进一步完善支农、惠农、助农的金融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建立信贷“绿色通道”,简化贷款操作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为农牧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加快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提高农牧区金融网点和服务覆盖率,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农牧区和县域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

  三、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扩大企业直接融资规模

  

(一)推动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上市融资。

鼓励大中型企业到主板市场融资,支持中小企业通过创业板上市融资。

支持具备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进行再融资。

建立上市后备企业储备库,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形成“培育一批、申报一批、发行一批”的上市后备企业梯队。

  

(二)积极支持和推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工作。

充分发挥上市公司的融资平台作用,通过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的方式,使其迅速做大做强。

鼓励优质企业通过买壳或收购控股权等方式重组已上市公司,或通过并购重组的方式,彻底解决上市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发挥互补优势,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三)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债券融资。

鼓励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可转换债券。

积极推动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

扩大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募集企业发展资金。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创造条件申请发行次级债等资本性债务工具和金融债。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和利用国内期货市场进行价格发现、套期保值、规避风险,使期货市场成为企业提高收入、控制成本、管理库存和稳定生产的重要工具。

  四、发展和完善保险市场,积极探索保险创新

  

(一)健全保险组织体系和市场功能。

支持各类保险公司到青海设立分支机构,重点发展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农业保险和责任保险等险种。

大力支持保险代理、经纪、公估等中介机构发展,发挥保险中介机构在销售服务、风险评估、查勘定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保险市场的运行效率。

  

(二)进一步发展“三农”保险。

运用政策扶持、保费补贴等手段,支持和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扩大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的试点范围。

不断探索和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通过设立地方性政策性农业保险专用基金等方式确保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

  (三)积极推进保险业务创新。

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创新适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险产品。

切实加大保险资金在我省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投资,增加建设资金来源。

  五、建立健全融资服务机制,构筑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

  

(一)完善融资性担保体系。

完善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规划,继续扶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建设,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扩大规模、创新产品、深化服务,全面提升其为中小企业、种养殖加工户、个体工商户等提供融资担保的能力。

  

(二)加快发展创业投资体系。

加快发展创业投资企业。

增加政策性创业引导基金规模,通过参股或跟进投资等方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聚集,为我省重点产业特别是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三)积极推动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

充分发挥我省作为资源大省的优势,着力发展资源金融。

通过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广泛聚集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我省优势资源领域,以创新的金融产品和工具支撑资源综合利用。

积极推动设立“西宁国家低碳产业投资基金”,为低碳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四)加快发展各类金融中介服务组织。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自我约束、利益协调、信息沟通、改善服务等方面的独特作用。

通过改制、重组、引进等方式,发展一批专业性强、信誉度高、服务水平好、有竞争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以及资信评级、投资理财、经纪、租赁、代理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积极推广涉及面广、功能较为完备的“金融超市”,为企业及金融机构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服务平台,推动金融中介服务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六、整合金融资源,加快地方金融机构发展

  

(一)加快做大做强青海银行。

全力支持青海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吸引优秀人才,利用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服务方式,提高整体发展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加快青海银行增资扩股步伐,股本金增至20—30亿元。

到2015年,实现分行数达到5个以上,逐步实现区域性现代商业银行的战略布局。

  

(二)加快农信社改革。

积极推进农信社深化改革,在稳定县域法人机构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法人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改变不适应经济发展的管理体制、产权制度、风险防范措施等制约因素,不断提高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加快证券、期货、信托业发展步伐。

积极推进天源证券、财富期货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股权调整、增资扩股工作,促其尽快做大做强。

加快庆泰信托整合重组步伐。

促进地方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化改革,通过产品创新与服务创新,立足省内,面向全国拓展业务领域,增强服务地方经济的能力。

  (四)加快融资性担保平台建设。

通过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及其他政策支持,进一步提高担保机构的风险承担能力。

积极探索成立省级“再担保公司”,加大对担保机构的再担保支持力度,增强担保机构担保能力,放大担保倍数,扩大担保规模,提升担保质量,增强为生态保护、节能减排、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企业、“三农”事业服务的力度。

  (五)加快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稳步推进,合理布局,加快推进在各州地市试点,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六)加快培植新的地方金融机构。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积极探索设立地方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

重点推进具备条件的企业发起组建地方法人保险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

  七、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一)发挥各类金融机构防范金融风险的主体作用。

鼓励和支持各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内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各类经营风险。

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的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合规经营。

  

(二)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

建立金融突发事件通报及金融风险预警通报制度,探索风险处置协调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风险处置责任。

  (三)规范引导民间融资行为。

切实改善投资环境,增强政策的透明度,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分析和监测民间融资情况,防止非法金融活动,促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

  八、强化信用体系建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一)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按照建设“信用青海”要求,以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为切入点,大力推进和完善金融信用建设。

进一步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价制度,强化失信惩戒机制,地方政府协助金融机构消化历史沉淀的不良贷款,对不讲信用的企业和个人采取严格的惩戒措施。

加快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进“金融生态县”、“信用村镇(乡)”、“信用社区”创建工作。

进行全省范围内的州地市(县)金融生态建设评比,评选优秀“金融生态安全区”、“金融创新区”、“金融生态县”。

  

(二)维护金融市场良好的竞争秩序。

依法打击金融犯罪活动,大力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骗保骗赔行为,加强金融债权司法保护。

依法取缔非法集资、地下钱庄、地下保单、非法外汇、非法发行股票及证券交易等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

坚决打击金融欺诈、高利贷、非法买卖外汇、制贩售假人民币和洗钱等非法活动。

加强典当、担保、寄售(寄卖)、非融资租赁信用评级等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

  (三)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平台和制度。

建立促进创新的金融监管平台与制度,形成和维护相对宽松的金融创新监管环境,建立政府相关部门与监管机构的信息共享的金融监管平台与制度,增强全省经济金融信息的对称性,实现经济综合部门与金融机构的无偿信息数据交流。

促使金融机构建立起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识别、预测、防范和化解。

抓好金融稳定工作,确保金融安全。

加强与公、检、法、司及新闻单位之间的合作与协调,认真做好风险防范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大打非工作力度。

  (四)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制建设。

加强法制建设,加快地方金融立法步伐,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和保障地区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

  九、建立健全保障措施,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强化财政政策支持。

设立促进青海金融业跨越发展专项资金。

省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设立青海省金融业跨越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全省金融业跨越发展。

  1.金融监管机构及金融机构业绩考核奖励。

建立健全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考核激励机制。

根据银行、证券、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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