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职工医德医风考核办法细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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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求如下:
1、医院职工对患者及其亲属馈赠的钱物、宴请和各种消费活动应婉言谢绝,严禁向患者及其亲属索要或暗示索要“红包”。
2、医院任何人员不准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给予的临床促销费、宣传费、转诊费等形式的变相回扣、提成和其他不当利益;
严禁收受回扣和开单提成;
严禁为药品生产、经销单位登记、统计医生处方或为此提供方便。
接受新药临床观察及新药推广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临床科室不得擅自接受赠药和药品试用。
3、医务人员转诊服务对象应通过医务处。
不应私自转诊服务对象,不允许以介绍服务对象就诊为由,收受钱物。
4、医务人员对患者应进行合理检查,合理治疗。
不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项目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或随意加收不合理费用。
5、医院职工严禁给他人出具虚假医疗证明或虚假检查报告。
6、医院职工禁止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收受各种不当利益。
7、一切财务收支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科室不准私自收费和设立“小金库”。
8.不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
二、医德医风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职责
(一)组织管理机构
医院成立医德医风建设领导小组,党支部书记、院长任组长,党支部副书记、副院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由党办、院办、工会、医务科、护理部、人事、财务、医保、医协等相关部门组成。
(二)医德医风工作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如下:
1.医德医风建设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卫生部、市、区卫生局医德医风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我院医德医风规范和医德医风建设工作计划;
监督检查医德医风规范以及相关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对医院医德医风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拟定改进措施,监督整改结果;
落实奖惩规定;
以及进行相关的协调工作。
2.医务科职责:
建立医药技人员医德医风个人档案,承担医德医风建设的日常工作;
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以及规范化服务的要求;
对临时人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制定工作操作规程;
监督检查医务人员执行国家卫生法规、规章、技术操作常规和本院医德医风规范的情况;
对全院的医疗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医疗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有关科室进行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定期对全院工作人员拒收“红包”、回扣的情况以及收到的表扬信、患者批评意见等进行统计。
3、护理部职责:
建立护理人员医德医风个人档案,制定并组织实施护理工作的管理制度以及规范化服务的要求;
监督检查护理人员执行国家卫生法规、规章、技术操作常规和本院医德医风规范的情况;
对全院的护理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护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有关科室进行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每季对出院患者进行一次满意度调查,并进行统计、分析、归纳、整理,向有关职能部门反馈,整改结果上报医德医风工作领导小组。
4、医保办职责:
宣传、贯彻、执行十堰市医疗保险的规定,同社会监督员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对工作中发现的不合理检查、不合理治疗、不合理收费等情况进行登记,向主管职能科室反馈相关情况。
5、党办、院办、工会、医协科:
定期研究医德医风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工作合力。
党办:
把医德医风建设宣传教育工作同对党员的宣传教育活动相结合;
培育和宣传先进典型;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优良传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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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办:
负责收集我院医德医风建设工作的情况,上报我院医德医风工作的信息。
工会:
注意发现和挖掘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医务人员及好人好事。
医协科:
建立“医德医风建设专栏”,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媒介宣传先进典型,为医德医风建设营造良好的氛围。
6、人事科:
安排对来院新职工进行岗前教育,落实医德医风建设领导
小组作出的奖惩决定。
7、财务科:
建立财务人员医德医风个人档案,宣传、贯彻、执行有关物价规定,加强价格管理,负责对医院各科室执行物价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患者提出的有关物价方面的问题进行解答;
对违反物价政策的行为进行查处。
8、各临床、医技科室应定期征求患者意见,设置意见簿,对能够整改的意见要及时整改。
由科室负责人每月汇总病人意见并将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上报医务科、护理部。
三、奖惩办法
(一)奖励:
坚持以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1、科室或职工个人受到新闻媒体公开点名表扬的:
科室给予通报表扬及一次性奖励500元;
职工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及一次性奖励200元。
在上级各项单项工作检查中表现突出为医院争得荣誉获得先进集体者,区级的给予主要迎检人员奖200元/人,市级的奖300元/人,省、部级的奖500元/人,国家级的奖1000元/人。
2、科室或职工个人收到服务对象锦旗、感谢信、表扬信的:
科室给予一次性奖励200元;
如感谢对象为个人,另给予职工个人一次性奖励100元。
3、凡遇患者无理取闹,仍能以礼相待,冷静对待,坚持工作者,给予表扬及一次性奖励100元。
4、对于损害医院形象的言行敢于批评、干预、制止的,给予表扬及一次性奖励100元。
5、科室或个人拒收病人或有关单位赠送红包、财物,经核实者奖100元/次。
6、工作认真负责,杜绝或避免差错事故和人员伤亡;
发现并制止医院财物损失,挽回医院信誉者,经主管部门认定,医德医风考核小组确认,视情节奖100—200元/次,并予以表彰。
7、经医院批准参加院级以上各类比赛(政治比赛、业务竞赛、文体活动等),取得一、二、三等奖,为医院争得荣誉者:
其中区级的奖100元,市级的奖200元,省、部级的奖500元,国家级的奖1000元。
一年内获得多次表彰的,只按最高级别奖励一次。
(二)惩处:
坚持以批评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1、违反劳动纪律,无故迟到、早退、串岗,上班做私活、脱岗,值班看小说、玩游戏,上班吃东西,一经发现扣个人50元/次。
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扣当事人1—3个月效益工资。
下班后不关水电者一次扣20元;
下班后最后离院的不关科室门一次扣50元,若发生被盗事件,要追究责任;
卫生检查一次不合格者扣100元;
2、工作时间着装不整、不修边幅、不佩戴胸牌、不使用文明标准语言者一次扣罚50元;
酒后接诊病人或上手术者,扣发当月效益工资的50—100%/次,情节严重者另加重处罚;
在医疗区抽烟者,一经发现扣50元/次。
3、有患者投诉一次者(未造成较大影响,性质一般的)扣罚50--200元;
司机私自出车被检举查证属实,接到水电设备维修通知无故不及时赶到现场,门诊不按时开诊等类似情况,扣发当事人一个月效益工资或管理津贴,科主任将负连带责任。
4、无故不给病人作检查一次者扣罚200元;
5、药品供应中断一次者扣罚200元;
6、有意回避和上交矛盾、怂恿病人找院领导告状、扩大事端者,扣发当事人当月效益工资,情节严重者扣发2—3个月效益工资。
7、科室负责人对职工违纪行为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实,分别扣发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当月效益工资和管理津贴。
8、不执行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者一次扣罚100元;
9、服务态度差,刁难病人,无论何故辱骂或与病人及其家属发生争吵者待岗3个月;
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待岗1年以上处理;
10、本院职工之间争吵影响工作者扣发当事双方一个月效益工资,若发生斗殴者(现病人家属或本院职工)除扣发当事人1—3个月效益工资外,并通报批评。
无故不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或医院派出的社会活动者,扣当月效益工资的50%/次。
11、乱开药、乱开检查单影响医院声誉者待岗3个月以上处理;
12、伪造病历、检查单或出具假诊断、假证明者待岗半年;
13、医务人员介绍病人到其他医院住院或检查收取介绍费、好处费一次者待岗3个月以上处理;
14、利用职务之便帮药品代理商推销药品、统计处方,收受商业贿赂者,调离原工作岗位,开除留用1年。
15、缺乏协作精神,闹不团结或不服从分配影响工作者,扣发当事人一个月效益工资,严重者将对有关当事人调离岗位或使其待岗;
16、私自截留病人在院外治疗或将院内所开处方转交院外医疗点捞取好处者,私自在院外手术者,待岗半年;
17、职工凡在院外兼职的,一律下岗辞退处理。
18、脱岗造成较严重的后果者予以待岗3个月;
19、对患者不一视同仁、服务态度差、冷落服务对象者,除批评教育外,扣发当事人一个月效益工资;
工作不负责、敷衍了事、推诿、刁难、训斥服务对象者,除批评教育外,扣当事人2—3个月效益工资;
造成恶劣影响者待岗3个月;
20、服务态度差,致使新闻媒体或上级部门点名批评,影响恶劣者待岗半年;
21、对工作敷衍塞责,造成错诊、漏诊或用药不合理,拿错药、发错报告等,产生一定后果者,或造成医院经济损失者,按损失金额10%--50%扣罚,并待岗3个月;
22、因病人不送钱物、吃请而刁难、拖延治疗者,待岗3个月。
23、医务人员接受患者及其亲友钱物或机关后勤人员在工作往来中接受钱物,经查属实,除向送礼者退还外,处以三倍的罚款,同时待岗半年。
数额较大的,依照有关法规以受贿论处,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4、医务人员以权谋私向患者及家属索要钱物、收受“红包”、吃请已成事实者,除退赔外,处以三倍的罚款,待岗3个月。
25、科室或个人私收现金(不出具正式发票或者变相收取现金),无论何种理由,经查属实,除如数上交外,处以三倍的罚款,待岗3个月并降职使用一年。
若有举报人奖励举报人100元/次。
不按政策办事,打击报复举报人,经查实后,视情节扣当事人1—3个月效益工资,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加重处理。
26、不按规定和病情需要,巧立名目乱收费,一经发现如数扣除,并处以三倍罚款。
27、医务人员假借病人名义,给自己或他人开“搭车药”或“搭车检查”,一经查实,除如数补交费用外,处以三倍罚款,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公开道歉。
若是借调、实习人员所为,在如数补充费用的同时,由院方解除其借调、实习资格,退回原单位。
28、收受贿赂、出具假证明者,除没收所得外,通报全院,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9、在各种业务往来中收受商业贿赂,经查属实,没收全部所得,并通报全院,待岗一年,给予政纪处分,数额较大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30、凡在工作中发生贪污行为,除退赔外,通报全院,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待岗一年,数额巨大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1、私自销售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