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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在我国依著作权法的规定特指表演者对其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组织对其播出的节目信号和出版者对其设计的版式享有的权利。

狭义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键区别在客体,而不在主体。

换言之,不能因为权利的享有者是作者之外的其他人或组织,就认为该权利是邻接权。

这是因为作者可以将其狭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转让或许可给他人。

第一节著作权的概念,二、著作权与版权与“著作权”这一术语经常替换使用的是“版权”。

“著作权”与“版权”这两个术语从词源来看存在很大差别。

“版权”(copyright)是英美法系的概念。

从其英文原词可以看出,版权的最初意思就是控制复制件的权利,是为了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作品、损害作者经济利益而由法律创设的权利。

英美法系国家并未将版权看成所谓的“天赋人权”或“自然权利”,而是将它视作鼓励、刺激创作作品的公共政策的产物。

与此相适应,版权的侧重点也在于保护作者的财产权利(又称经济权利)。

而“著作权”是大陆法系的概念,其原意为“作者权”(authorsright)。

与英美法系的版权法相比,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将作品更多地视为作者人格的延伸和精神的反映,并非普通的财产。

因此,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非常注重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利(又称精神权利)。

第二节著作权制度的产生,应当说,在人类历史长河中,与其他财产权制度相比,著作权制度的历史是非常短暂的。

在著作权制度正式产生之前,曾经出现过部分出版商享有印刷出版作品特权的现象。

虽然从表面上看,这种特权与著作权有几分相似,其都可以阻止其他出版商擅自印刷出版作品,但两者存在着本质差异。

一、特许出版权二、现代著作权制度的产生,第三节知识、财产及著作权制度的正当性,一、知识与财产二、著作权制度的正当性在英美法系国家,占主导地位的是功利主义的正当性解释,即认为版权并非一种天赋人权,而是立法者为了鼓励、刺激更多的人投身于特定对社会有益的活动(如创作作品,进行发明创造等),而通过立法创设的权利。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大陆法系国家则更多地从天赋人权的角度去解释法律创设著作权的正当性,即认为著作权是一种自然权利,作者只要创作出了作品,国家就有义务保护其著作权。

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在其名著政府论中关于“劳动财产权”的学说,也经常被用于论证著作权的自然权利属性。

本书作者认为:

功利主义的正当性解释更符合现代著作权法的现实。

当然,“自然权利说”可以成为有益的补充,因为其更适合解释保护精神权利的正当性。

第四节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的特征,虽然物权与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都是财产权当然,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不属于财产权。

,但与物权相比,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不仅历史要短得多,而且具有自身鲜明的特征。

一、客体不是物(客体与物质载体可分离)二、是排他权而非自用权

(一)著作权与作者能否、如何利用自己的作品无关

(二)所有权人对物的“自用”与著作权人对作品的“自用”(三)著作权的“排他”与所有权的“排他”三、地域性四、时间性,第二章著作权的客体:

作品,本章导读,狭义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键区别在于客体不同。

只有对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才能享有狭义著作权,作品的创作者才能被称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

对作品之外的劳动成果只能享有邻接权,该劳动成果的创造者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

本章所使用的“著作权”为狭义概念,因此,本章标题“著作权的客体”即指由作者创作,并对其享有狭义著作权的作品。

本章学习的重点和难点也在于判断何种劳动成果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第一节作品的概念,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使用“作品”一词,但许多“作品”并非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作品”所下的定义是: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对“作品”的这一定义,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作品须为人类的智力成果二、作品须是可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三、作品须是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的成果四、作品须具有独创性,第二节独创性,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独创性”这一著作权法中的术语译自英语originality,也可称为“原创性”。

一、独创性中的“独”

(一)独创性中“独”的含义独创性中的“独”是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

(二)具有“独”的两种情况劳动成果在两种情况下符合独创性中“独”的要求:

第一,劳动成果是劳动者从无到有独立地创造出来的。

第二,以他人已有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而由此产生的成果与原作品之间存在着可以被客观识别的、并非太过细微的差异。

1、从无到有进行独立创作2、以他人已有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三)“独”是对表达的要求,第二节独创性,理论研究精确临摹是否创作出了作品典型案例儿童插画库临摹案,第二节独创性,二、独创性中的“创”独创性中的“创”对智力创造性有一定要求。

(一)对“独创性”是否包含“智力创造”要求的不同理解典型案例演讲速记稿案

(二)独创性中“创”的含义独创性中“创”是指源于本人的表达是智力创作成果,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

典型案例电话号码簿案1、“创”与智力创作空间2、“创”与专利法中的“创造性”3、“创”与成果的质量和价值典型案例“山姆大叔”案,第二节独创性,4、“创”与作品的长度理论探讨短标题是作品么典型案例舌尖上的中国案(三)“创”的高度虽然英美法系国家的版权法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都规定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但对独创性的要求不同。

即使是不再采用“额头流汗”标准的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对独创性中“创”的要求仍然远低于大陆法系国家。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虽然规定只有具备独创性的劳动成果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对独创性中“创”的高度却没有作出任何规定。

第二节独创性,三、独创性与侵权认定对侵权作品的认定应遵循长久以来国际上公认的公式:

“接触+实质性相似。

”如果被控侵权作品的作者曾接触过原告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同时该被控侵权作品又与原告作品存在内容上的实质性相似,则除非有合理使用等法定抗辩理由,否则即可认定其为侵权作品。

至于被告利用侵权作品的行为侵犯何种专有权利,则需要结合被控侵权内容的特征和被告的行为加以具体判断。

(一)成果具有独创性是作为作品受保护的条件典型案例黑棍小人案

(二)被控侵权成果具有独创性并非抗辩理由典型案例堆云堆雪案典型案例振鼎鸡剪纸案,第三节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著作权法是用于保护人类劳动成果的,但并非所有人类的劳动成果都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只保护其中符合独创性要求的、特定的智力劳动成果,而将其他劳动成果留给其他法律机制如专利法、商业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等加以保护。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包括以下几种:

一、思想

(一)“思想”的范畴典型案例女子十二乐坊案典型案例泡泡堂与QQ堂,第三节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二)“思想”在著作权法和学术规范中的不同地位典型案例红楼春秋案(三)思想与表达的分界典型案例迪士尼米老鼠案典型案例爱尔兰之花案典型案例超人案典型案例庄羽诉郭敬明(四)“混同原则”与“场景原则”(五)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理论研究“非通用数表”和“非通用表格”能受著作权法保护么典型案例典型案例,答题卡案药品配伍表案,第三节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二、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著作权法只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任何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等都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典型案例记账方法不受保护典型案例钢琴记谱方法不受保护典型案例绘画手法不受保护理论研究适用于分析计算机软件中“思想与表达”的“抽象概括法”典型案例计算机程序菜单不受版权保护,第三节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三、事实及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客观事实本身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事实”的范畴和在不同规范中的地位典型案例谁毁灭了兴登堡号案实务探讨“古文点校”产生作品么

(二)“事实”与时事新闻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第2项规定:

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

实务探讨“时事新闻”的含义典型案例新闻报道转载案实务探讨新闻照片是否属于“时事新闻”,第三节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三)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对事实所进行的选择或编排如果没有体现出任何独创性,汇编的结果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四、官方文件和正式译文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据此规定:

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五、竞技体育活动实务探讨中国足协对足球联赛有“版权”么典型案例第九套广播体操和瑜伽动作设计是作品么,第三节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六、违禁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2010年著作权法修改之前,第4条第1款规定: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这一规定的初衷可能是为了防止非法作品的作者取得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但这是没有必要的。

201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著作权法进行修改,将第4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也即删除了著作权法原第4条第1款。

这就意味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违禁作品也依然能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作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起诉未经许可利用其作品的人。

实务探讨对未经行政审批的作品是否适用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第四节作品的类型,作品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为许多类别。

其中表现形式是基本的分类方法。

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8类作品,如文字作品、音乐作品和美术作品等,就是按照表现形式划分的。

一、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作品类型实务探讨书法是文字作品还是美术作品

(一)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口述作品亦称口头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口述作品”定义为“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立法背景实务探讨典型案例,伯尔尼公约对口述作品的保护黄健翔的激情解说是口述作品么新东方罗永浩讲课录音案,第四节作品的类型,(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1款列举的作品类型中,包括“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

舞蹈作品和哑剧;

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

这些作品的特点在于:

创作的目的在于表演。

人们感知它们的主要方式,也是欣赏表演。

我国著作权法据此规定了“音乐、戏剧和舞蹈作品”,同时为了体现中国特色,还规定了“曲艺作品”和“杂技艺术作品”。

1、音乐作品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

2、戏剧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戏剧作品的定义是:

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实务探讨什么是“戏剧作品”3、舞蹈作品舞蹈作品是指通过人体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第四节作品的类型,4、曲艺作品曲艺作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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