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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组成。

内容详见附件1。

第四条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

1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明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现场评价费是指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组织现场检查和动态评价获取的安全文明措施增加费。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现行定额规定的计费基础计算,具体标准规定如下:

一、基本费注:

1.表中所列工程均为单独发包工程。

建筑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2.市政工程中的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执行单独安装工程标准。

2二、现场评价费现场检查评价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制定现场评价及评分办法。

现场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工程进度和监管需要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分阶段进行检查评价。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检查评价情况确定最终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1、评价结果为优良者,计取现场评价费。

计算方法为:

得分为80分者,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40%计取,80分以上每增加1分,其现场评价费费率在基本费费率的基础上增加3%,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现场评价费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现场评价费费率=基本费费率×

40%+基本费费率×

(评价得分-80)×

3%。

2、评价结果为合格者,得分为70~80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基本费计取,不计取现场评价费。

3、评价结果为不合格者,应进行整改,以整改后的评价结果作为测定和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依据。

整改后评价仍不合格者,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三、工地地面应做硬化处理而未做的,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文明施工费按应计费率的60%计取。

四、施工期间承包人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质量安全事故的,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安全施工费。

五、未经现场评价的工程,一律不得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参与竞争费用。

在编制概3算、预算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时应足额计取,即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

文明施工费费率=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

2安全施工费费率=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

2临时设施费费率=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

2第七条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未按第六条规定费率报价的,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第八条为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三项措施费实行费率测定制度。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附件2)到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测定。

未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县(区、市)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率的测定机构由县(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测定机构依据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安全文明措施评价结果,测定评价费率并确定承包人应计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

测定工作应在收到测定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结算管理: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办理竣工结算。

未经现场评价或承包人不能出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的,承包人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十条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发包人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基本费的60%;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基本费的4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依据合同约定支付。

4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报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实施并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所需费用。

第十二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发包人未按本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发包人、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监理单位发现发包人未按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应及时提请发包人支付,拒不支付的,有责任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发现承包人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整改,对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依法责令暂停施工。

第十四条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5篇二:

公司与项目部签订管理费协议建筑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

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乙方)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管理机制,明确甲、乙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加强对本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本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进度,以及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实现。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相关建筑法规和甲方的项目工程管理规定,在乙方无条件认可并愿意全部履行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协议)条款,本着平等互利、互利双赢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合同条款,供双方严格遵守执行。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3、工程规模:

4、合同总造价:

5、合同工期:

天二、承包方式及内容1、承包方式为全包。

2、承包内容:

以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协议)中所包含的全部工作范围和应实现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包括设计变更通知书中增减工作范围和国家另有明文规定必须达到的各项指标)和应履行的各项义务和职责等全部内容。

三、承包期限自本工程中标之日起至工程全部竣工交付、保修期满结算一切经济手续,无任何经济、民事以及刑事纠纷案件遗留问题之日止。

(工程质量按国家规定的终生负责制执行)。

四、工程款及税费收缴1、凡属建设方拨付的本工程的工程款,未经甲方特别书面授权都必须转至甲方指定的开户银行。

2、凡属本工程建设中所需的工程款项,概由乙方自筹解决,甲方不承担为乙方融资或垫付工程款的任何义务。

3、工程款拨付:

根据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协议)中有关工程款拨付方式,待建设方将本项目工程款转至甲方帐户后,甲方依据本协议按比例扣足公司代交税费和公司管理费后,再将余额全额支付给乙方4、税金的交纳:

建筑营业税由甲方按国家规定的相关税种和税率计算,乙方主动按时到所属税务机关履行纳税义务,并将合法有效的完税票据交甲方财务注账存档备案或者由甲方依据本协议在建设方拨付的工程款中代扣代缴。

5、综合管理费的交纳:

本工程乙方向甲方交纳的综合管理费本工程总造价的%,综合管理费的交纳分三次交纳,即:

①施工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用现金交纳50%的管理费,②主体完工后乙方用现金交纳40%的管理费,③工程全部完工乙方用现金交纳10%的管理费。

6、待工程竣工交付后,根据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有关退还履约(质量)保证金的条款,当建设方退还的履约(质量)保证金达到甲方指定的开户银行后,如乙方无任何遗留问题,并已与甲方结清全部税费并将竣工资料交甲方留档备案后,甲方全额退还乙方缴纳的本工程的履约(质量)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在建设方退还的履约(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缴的全部税费。

五、甲、乙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对乙方履行承包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乙方及时纠正和整改。

2、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乙方应交纳的税金和相关费用。

3、有权制止乙方的任何违约、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乙方不服从的,甲方有权终止其承包合同,直至依法追究乙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乙方责任人的连带责任。

4、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进行公开道歉和经济赔偿。

5、有义务为乙方提供履行合同所需的相关证照、文件、印章和技术资料。

6、有义务协助乙方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为乙方提供业务技术方面的咨询服务,支持乙方维护自身和甲方公司的一切合法权益。

7、有义务配合乙方共同处理好工程施工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合法使用甲方的证照、印章、技术资料,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有权对承包项目工程中所需的人、财、物实行自主安排和调配。

3、有权对承包项目实行分项核算、自负盈亏,确定剩余利润的内部分配和债务的分担。

4、有义务和责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及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和各种规程,依法向国家和相关部门缴纳各种税费。

5、全面履行以甲方名义与建设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应尽义务。

7、有义务按本合同之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管理费,保证不拖欠、各类人员工资,本合同有效期内,付清全部人工、材料、机械设备费用,并按工程形象进度,对工程款的使用情况等,分月、季向甲方提供准、快、细、全的报表。

8、有义务接受相关部门、建设方和甲方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各类资料、工程款的收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一切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罚。

9、必须建立健全符合工程实际情况的岗位责任制,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严格执行职工养老保险、工伤、医疗、意外伤害保险等政策法规。

在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按合同约定工期,全面完成工程承包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10、有义务维护甲方的信誉和利益,不得违法使用、转借、倒卖甲方提供的各种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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