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精编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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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审计组须将《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汇总表和《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及时报送备案。

八、审计部就的审计成果(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统计报表等)、执业纪律、被审计单位评价、委托单位评价等记录进行归档,作为审计项目招投标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部分审计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内容:

前期阶段审计

一、审查基本建设项目核准和开工程序

1、项目是否未批先建。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建设规划及用地批准文件、项目设计及设计图审核文件等是否齐全。

2、项目主体工程是否擅自开工建设。

落实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内外部条件,是否履行开工报批手续,

3、电源、铁路、公路或码头、燃气、中水等工程的建设条件是否同步投运。

二、审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

1、设备是否经过国家环保部门验收,经处理违规直接排放是否达标。

三、审查工程设计管理工作

工程设计是否符合×

公司工程设计要求。

主要包括:

1、是否建立、健全设计变更管理程序,其执行是否有效。

2、设计是否全过程招标或分阶段招标;

初设文件初稿是否召开初设审查会议进行初设审查,上级公司是否进行初设批复。

3、初步设计概算编制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是否与核准的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和高估冒算的问题(原则上不能超过估算),是否经上级公司批复后实施。

4、工程建设设计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是否擅自变更设计。

引起工程投资增加的设计变更、非生产性设施需要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的设计变更是否履行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

(1)设计变更是否有设计单位编制变更单(必须付投资增减预算表)。

监理单位审核,项目单位审批。

对已聘请审计监理的项目,所有的审计变更须由审计监理予以审核并提出意见。

(2)项目超过规定金额设计变更费用是否经上级公司审批。

四、审查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福利设施情况

1、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是否依法取得土地证。

2、建设项目是否按照审批的规模征用土地,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征地范围,一期建设征用二期用地情况。

3、是否存在未经集团公司批准擅自购建或超规模、超标准购建办公楼、职工生活基地、培训中心等非生产建筑物现象。

五、审查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1、项目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并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包括:

财务预算、会计核算方面;

资金、资产管理方面;

物资(燃料)采购、保管、使用方面;

合同与招投标管理方面;

综合计划管理方面(隐蔽工程验收、工程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2、内控制度的控制环节、控制措施是否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和集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是否促进了基本建设的顺利进行。

六、审查建设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

1、资金筹集是否符合“既满足工程需要,又节约资金成本”的原则;

基建项目财务部门是否对贷款实行全过程管理,建立、登记贷款及担保合同台账、银行承兑汇票台账等;

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拆借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和资金流失、损失浪费等情况。

七、审查建设项目前期费用管理情况。

1、前期费列支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前期费是指在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至项目核准批复之日与前期有直接关系的相关专题报告的编制、评审等相关工作环节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勘察费、设计费和前期管理费等。

前期管理费包含项目单位(筹建处)前期人员的工资及工资外人工成本费用、会议费、咨询费、审查(评估)费、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及其它日常管理费。

重点审查前期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

(1)前期费列支人工费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纳入工资总额核算。

(2)是否存在违规购置车辆现象。

(3)项目核准后,初步设计收口前,项目公司是否将前期费报请上级公司或受委托的二级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经审核并经认定后计列入工程概算。

2、前期费是否实行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专款专用。

不得挪用,不得将其他阶段或项目的管理费用支出移至前期费中。

第二部分:

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审计

八、审查招投标管理情况

审查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是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公司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建立招标组织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工作。

(1)是否根据工程进度编制年度招标工作计划并履行上报审批程序后组织实施。

(2)是否组织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方案(包括招标文件),并按规定履行上报审批程序后组织实施。

(3)是否组织工程招标和评标,并按规定履行招标结果上报审批程序后组织实施。

(4)是否按照审批意见和确定的招标结果进行合同谈判和签约。

(5)是否落实专人负责技术规范书、招标文件的审定。

(6)在本身不具备自行招标的条件下,是否按上级公司的管理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2、招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1)招标方式。

国家有规定要求公开招标的,应严格按规定执行。

(2)是否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中的信息是否全面、准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3)对于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邀请的投标单位应为3家及以上;

施工多个标段同时招标时,每单个标段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总投标单位不得少于发标数的2倍、且最少不得少于5家。

(4)审查标段的划分是否适当,是否符合专业要求和施工界面衔接需要,是否存在标段划分过细、增加工程成本和管理成本的问题。

(5)是否进行资格审查。

建设单位应按确定的资格预审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预审,结果由招标代理机构复核。

3、审查招投标文件是否合规

(1)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了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

(2)招标文件必须严格执行已确定的设计原则、选型和技术参数。

(3)施工招标是否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准确描述合同价款的调整条件和办法。

主体工程施工招标前是否组织了对招标文件的审查。

(4)审查投标保证金(保函)的额度和送达时间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5)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法人代表签章是否齐全,有无存在将废标作为有效标的问题;

(6)审查标底文件(如有)的合理性,标底的保密措施及执行情况。

4、审查投标、开标、定标是否合规

(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是否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主体工程、关键性工作不得向外分包。

(2)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是否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函)。

(3)主体工程不得选择未通过GB/T2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24000(环境管理体系)及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承包商。

(4)是否能保证有效竞争和现场管理。

火电工程有两台机组时可以选择2至3家主体施工单位,主辅工程施工单位不宜超过5家。

(5)对于已经在上级公司PMIS上公布的不遵守合同、信誉差的投标人不允许参加公司系统工程投标。

(6)是否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是否进行全过程监督。

(7)否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参与项目评标的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8)评标是否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类型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集团公司管理要求,采用“经过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及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按规定编制并提交完整的书面评标报告,提出投标人综合排序意见。

评标报告(含综合汇总表)应经评委全体成员和监督人员签字。

(9)定标与合同签订是否合规。

建设单位是否根据最终领导小组意见履行上报审批程序确定最终的中标人。

中标人确定后,是否及时向中标人发出(预)中标通知书,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

个工作日内,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函等签订书面合同,同时签订保廉合同。

中标人不得随意向他人转包工程,如中标人拟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或特殊工作分包给资质合格的分包单位,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九、审查合同管理情况

是否严格执行《×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合同的履行、变更、索赔、解除、终止和解决争议等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

1、是否存在无合同付款现象。

2、合同当事人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3、是否严格按批复的招标结果签定合同。

合同中涉及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的实质性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内容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合同谈判中如发生招投标过程中未出现且无法预见的新情况,使招投标的前提条件发生变化,拟签订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与招标文件发生改变,建设单位必须将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发生变化的原因上报原审批单位批复后方可签订合同。

4、合同条款是否合规、严谨、公允。

包括:

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理,有无遗漏关键性内容,有无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有无明确的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

合同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

合同是否有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质量保证期是否符合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是否有履约保函;

质保金的比例是否满足规定。

5、是否全面、真实地履行合同。

履行合同有无随意调整合同范围、合同价格、降低技术标准及修改商务条款的现象。

施工合同内容是否全部完成,是否切实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违反合同关键条款,增加合同金额、超付、超前支付或拖期支付进度款现象;

供货合同是否严格按照设备合同供货范围、技术标准、运输方式和交货进度执行;

设计合同是否按合同及时全面提供设计文件、概预算文件;

监理合同是否按合同全面履行,相关工程资料是否及时全面提供归档;

违约行为及其处理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的原因以及变更对成本、工期及其他合同条款的影响是否合理;

合同变更后的文件处理工作,有无影响合同继续生效的漏洞。

7、终止合同查。

审查终止合同的报收和验收情况、最终合同费用及其支付情况;

索赔与反索赔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8、合同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包括合同签订、履行分析、跟踪监督以及合同变更、索赔等一系列资料的收集和保管是否完整。

十、审查工程进度控制情况

1、审查施工许可证、建设及临时占用许可证的办理是否及时。

2、审查是否建立了进度拖延的原因分析和处理程序,对进度拖延的责任划分是否明确、合理(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处理措施是否适当。

3、审查工程、设备、材料进度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金额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全,是否超付工程款。

4、审查有无因不当管理造成的返工,窝工情况。

十一、审查工程质量控制情况

1、审查有无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2、审查是否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工作,对会审所提出的问题是否严格进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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