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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课程笔记整理

选用教材陈安:

《国际经济法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参考书目

1、余劲松、吴志攀:

《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杨紫烜:

《国际经济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3、董世忠:

《国际经济法》,复旦大学出版社

课程大纲:

第一章绪论

第二章国际贸易法

第三章国际投资法

第四章国际货币金融法

第五章国际税法

考题与题型:

1、名词解释

2、简答

3、论述

4、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国际经济关系与国际经济法

一国际经济关系

(一)我国法学界的说法

1、厦大说。

跨越国界的说法,认为所有跨越国界的经济活动就是国际经济关系。

2、武大说。

以政治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待,余勁松在《国际经济法》教材说,国际经济关系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在国际领域中结成的相互关系。

3、北大说。

杨紫烜认为,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国际经济协调关系,是在跨越国界的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形成的相关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

(二)我国经济学界的说法

1、钱俊瑞主编的《世界经济概论》教科书认为,国际经济关系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物,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在国际分工、世界市场、世界货币和世界资本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全世界范围的生产关系,以及与它相适应的交换关系的体系,而不是各国经济简单的总和。

2、姚曾荫主编的《国际贸易概论》教科书认为,国际贸易活动是最早、最多见的国际经济活动,而国际贸易是各个国家在国际分工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跨国商品流通,反映了各国在经济上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依赖。

国际分工萌芽于资本主义产生阶段,成熟于资本主义垄断时期。

3、《辞海》说,国际分工是产生国际贸易的基础,是生产社会化向国际化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不同的国家之间的分工。

(三)结语:

1、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是有条件的,它是近现代世界经济与世界文明发展的产物,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生产方式密切联系,因而,在落后的奴隶、封建经济制度下,是不可能产生国际经济关系的。

2、从学科意义上说,对国际经济关系的理解与国际经济法学理论密切关联。

二,国际经济法

(一)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武大没有“各种”二字,从汉语语法规范和学科法理上看,更加合理。

1、厦大说。

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武大说。

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国最早的国际经济法定义源于武大教科书,认为是,调整国家间经济来往和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

3北大说。

调整国际经济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北大的国际经济法研究受“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理论的影响。

(二)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具体内容参看教科书)

1、厦大说。

萌芽阶段(推广至公元前两三千年,值得商榷)、发展阶段、转折更新阶段。

2、武大说。

萌芽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形成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

3、北大说。

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法范畴,其萌芽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垄断资本主义时期)。

传统法学理论认为:

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界限分明,不能混同。

(三)结语:

1.、国际经济法的产生是有条件的。

2、目前,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界对国际经济法学理论仍有分歧看法。

.应当更多注重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在现代国际经济社会中的作用。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研究

一.外国的国际经济法研究

1、施瓦曾伯格,英国伦敦大学教授,全世界第一个提出国际经济法概念的人。

他在1948年提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机构法、国际航空法、国际劳动法并列,作为国际公法的特别分支。

国际经济法大体可划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与国家之间经济活动有关的国际公法规范,另一部分是与国际经济组织有关的国际公法规范。

2、杰克逊,美国学者,成名著作:

《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主要讲国际贸易关系问题,认为用于调整跨越国界经济交往或商务交往的法律规范,可以大体上分为三个层次:

1、有关国家调整上述商务交往的私法;2、有关国家针对上述商务交往的管理法;3、与上述商务交往有关的国际经济组织机构法。

3、洛文费尔德,美国学者,1976-1979年间编撰六卷本《国际经济法》系列专著:

⑴《国际私人贸易》

⑵《国际私人投资》

⑶《政治性的贸易管制》

⑷《国际货币体制》

⑸《国际商务交往中的税收问题》

⑹《国际贸易的政府管制》。

一,⑴⑶⑹—国际贸易法

二,⑵——国际投资法

三,⑷——国际货币金融法

四,⑸——国际税法

五,国际海事法(另加)

厦大以洛文费尔德的专著为基础,于1987年在中国第一次推出五卷套的国际经济法系列专著。

4、杰赛普,美国学者,成名作《跨国法》,注重研究国际法律实务问题,主张打破传统的法学理论、法学分科,提倡各种法学门类的综合运用。

二.中国的国际经济法研究

代表人物:

北大王铁崖,中国的国际公法专家,20世纪80年代主编《国际法》(全国法学适用教材),将“国际经济法”作为《国际法》其中一章。

武大韩德培,中国的国际私法专家。

认为国际私法不仅包括冲突规范,还包括某些统一实体法。

武大姚梅镇,中国最早研究国际经济法的学者之一,1989年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

厦大陈安,中国最早研究国际经济法的学者之一,在中国首提“边缘性综合体说”。

(一)传统学派(狭义说)与新兴学派(广义说)

外国人对国际经济法综合性、多学科的交叉研究是随意的,没有长期的“学术目的”,不追求“体系”和“完整性”的研究。

特别是英、美学者,不会认同传统法学理论,也不刻意创立所谓的“新兴学派”或“广义说”。

对外国人的著书立说,“分门别类、归纳整理”,应该说,是“中国学者的劳动成果”。

1、先是武大的《国际经济法概论》,以“是否拘泥于传统法学分类”,把外国人的有关说法,分成传统学派与新兴学派。

所谓传统学派,即是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而新兴学派则是指那些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说法。

2、厦大的《国际经济法》把外国人的说法,分成“狭义说”、“广义说”。

其基本分析与武大的分法相同。

既然外国人对国际经济法有这么多的说法、这么大的分歧,可见,在中国进行大规模研究讨论的“必要”和“重要”。

而外国人的说法并非系统和完整性的研究,这就给中国学者的分析研究留下了“许多空间”。

(二)边缘性综合体说

厦大“独树一帜”,从对“两大学派”的分析,引申出“边缘性综合体说”。

(参看教科书P.25),以一家跨国公司投资项目为例,

第一,由于属地管辖权,跨国公司的投资活动受东道国制定的、用以调整境内外国人投资的各种法律规范的保护、管理和约束,这些“国内公法”例如,东道国的涉外投资法、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等。

第二,不少发达国家为保护投资人,通常会与东道国签订双边性的投资条约或协定;同时往往又由发达国家政府官办的投资保险公司出面与本国的海外投资者签订保险合同,承保海外投资的各种政治风险、有关国际法、国内法,公法、私法之间互相渗透,互相交融,互相补充。

第三,跨国公司在投资国兴办的工厂往往需要从投资国境外购买和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等;其生产成品往往有相当部分销往国际市场。

有关贸易的国际法、国内法,公法、私法都有涉及适用的可能。

第四,投资公司在投资国所得利润往往会依“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遵照投资国的所得税法,缴纳税款,但是根据“住所地税收管辖权”原则,有利应遵照其国籍国的所得税法缴纳税款。

故两国政府往往缔结了“对所得税互相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双边税收协定

第五,如果发生投资争端,根据国际上“用尽当地行政及司法救济”原则,选择用以调整和解决这种国际投资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时,首先当然适用东道国现行之法律或现行的商务仲裁规则,优先适用东道国法,也有可能适用有关国际条约。

第六,如果投资公司为国有公司或官办公司,与其政府关系密切,或者实际就是代表甲国政府在异国进行投资活动,不但并不限于有关的国际公法规范,而且仍然以东道国的国内法规范为主。

综上,用以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确实是一个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国际商法与各国涉外经济法、民商法等多种法律规范的边缘性综合体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界关于国际经济法学理论的讨论仍然没有完结。

学者王贵国说,人们通常所说的国际经济法,事实上是指国际经济法学,而非国际经济法。

其意思是说,客观上存在的国际经济法律规范,被人为的组成一个“法律体系”,这个被称之为国际经济法的法律体系,实际上是学者研究的成果。

(三)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的成果与不足

1、成果:

理论创新采用新的研究方法。

无论从学术研究上,还是创立学科上说,成绩显著,大学法学教育中,三位连体(本硕博)

2、不足:

(1)把跨国经济活动与国际经济关系混为一谈

(2)把个别的跨国经济法律规范与国际经济法混为一谈

(3)把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学混为一谈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特征及其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特征

(1)主体的多元性,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2)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包括国际经济统制关系和国际经济流转关系,前者指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调节的关系,是一种纵向的关系;后者指国家、国际经济组织、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超越一国国境的商品、服务、贸易等经济交往关系,其实质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民事地位基础上建立的横向的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关系。

(3)法律规范构成的多样性,国际经济法是各种法律部门、各种法律形式的综合体,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以及冲突规范。

二.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与国际公法

第一,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

国际公法的主体限于国家和各类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国家、政府间的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籍的国民、法人、非法人机构。

第二,调整对象不同,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的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等方面的关系,国际经济法则排除了国家、国际组织相互间属于政治外交军事等非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而突出了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又囊括了大量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异国国民间、不同国籍的国民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

第三,法律规范渊源不同,国际公法主要是各种领域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国际经济法排除了各种非经济领域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突出了经济性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同时大量吸收了国际私人商务惯例以及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立法。

(二)与国际私法

第一,权利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私法的主体通常是不同国籍的国民以及各种民间性的国际组织机构,国际经济法既包括了经济领域中超越一国国界的私法关系上的主体,也包括经济领域中公法关系上的主体,即国家以及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第二,调整对象,国际私法调整超越一国国界的民事关系,可分为经济关系与人身关系两大类,国际经济法则只调整前一类而不调整后一类。

第三,发挥调整功能途径或层次不同,国际私法是关于民商法的法律适用法而不是实体法,国际经济法则大多数都是实体法。

第四,渊源不同,国际私法主要是各国有关法律冲突或法律适用方面的国内立法,并辅以某些有关法律冲突或法律适用方面的国际惯例以及对缔约国有拘束力的具有同类内容的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法则排除了国际私法上述有关人身方面,即非经济方面的法律冲突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突出了其中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冲突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同时大量吸收了属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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