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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整理

国际经济法

国际贸易法

一、国际商业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的性质

(1)、是被国际上认可的惯例性文件:

多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使用

(2)、是被普遍认可的一种国际惯例:

若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既不排除,又不明确规定采用何种贸易术语,一旦争讼,仲裁庭或法院就可以援引某一公认的、被人们经常遵守的贸易术语规则做出处理

(3)、在一个具体合同中采用某国际贸易术语时,对其可修改和补充

(4)、每一个贸易术语涉及到一些共同的问题并在此表现出某些差异:

交货(Delivery)、风险(Risks)、成本(Costs)、运输(Carriage)、保险(Insurance)单证(Documentation)、批文(Approval)、保证货物与合同标的一致(Conformity)、协助(Assistance)等

适用范围仅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已售“有形的”货物的交货有关的事项(货物的进口和出口清关、货物的包装、买方受理货物的义务以及提供履行各项义务的凭证等),包括跨越国境的货物销售和国内货物销售。

二、13个贸易术语的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划分,风险转移,各组特点

Incoterms2000,把国际贸易长期形成的13种交易条件,以缩写英文字母表示和排列,13个贸易术语按照卖方承担义务大小分为E、F、C、D四组。

名称

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

运输

保险

运输方式

各组特点

EXW工厂交货

卖方工厂

交货时

买方

各种运输

内陆交货

FCA货交承运人

交承运人

交货时

买方

各种运输

装运合同

主要运费未付

CIF

成本运费加保险费

装运港

船上

装运港船舷

卖方

卖方

海运内河

装运合同

主要运费已付

DES目的港

船上交货

目的港船上

交货时

卖方

海运内河

到货合同

1.FOB术语

Ø卖方必须:

(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2)自负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

(3)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给予买方以充分的通知;

Ø买方必须:

(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2)自负费用及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各种捐、税、费;

(3)自费租船并将船名、装船地点、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的通知;

(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2、CIF术语

卖方必须:

(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

(3)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货物按惯常航线运至目的港,并支付运费;

(4)自费投保,交纳保险费;

买方则必须:

(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捐、税、费;

(3)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P127

1、公约适用客体范围:

(1)公约适用于国际性的货物销售合同

(2)公约

●首先适用于当事人所在国都是公约缔约国

●可在销售合同中明确规定适用该公约解决争议

●如果在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不是关于缔约国的情况下

(3)公约是非强制性的规范

(4)公约不涉及的法律问题

(5)公约不适用的交易及货物销售

2、公约的“国际性”:

公约以“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为标准确定买卖合同的“国际性”。

3、公约的默示担保义务(品质,知识产权)(重点)

卖方的义务:

A 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提交货物与单据以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

1、交货——是卖方在某一特定地点和时间,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的行为。

Ø在国际贸易术语中产生了实际交货与象征性交货

2、交单——即代表货物所有权以及其它一些附随单据的交付,公约要求卖方应保证单据完整,以使买方顺利占有货物

B 担保义务

(1)、质量担保

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b、货物适用在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

c、在凭样品或说明书的买卖中,货物要与样品和说明书相符;

d、卖方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通用的方式,则用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2)权利担保

A所有权担保

又称追夺担保——其含义有三:

●a.卖方应向买方担保他确实有权出售该货物

●b.卖方应担保货物上不存在在订立合同时不为买方所知的他人的权利

卖方的所有权担保责任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免除

a 买方同意在有第三方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接受货物;

b 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知识产权主张和要求;

c上述权利和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按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序和其它规格。

(3)知识产权担保

是指在货物买卖法律关系中,卖方有义务保证,对于其向买方交付的货物,任何第三方不能基于知识产权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

第三者根据知识产权提出要求时,需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第三者的权利是依据合同预期的货物要销往或使用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取得的。

第二,第三者的权利是依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取得的。

买方义务:

(一)接收货物义务

(二)支付货款义务

四、买卖双方的主要违约救济方式(只需要掌握类型,不需要掌握概念)

Ø卖方的常见违约行为:

卖方不交付货物或单据或延迟交付;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交付货物存在权利或权利主张。

Ø买方的常见违约行为:

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和不按合同规定收取货物。

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1、实际履行(Specificperformance)

2、减少价金

3、解除合同(宣告合同的无效)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根本违约(Fundamentalbreach)、

4、损害赔偿

买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1、实际履行

2、损害赔偿

3、宣告合同无效

特殊的违约形式——预期违约:

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当事人肯定地、明确地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预见到另一方到期将不履行合同。

产生的法律后果:

预期(一般)违约:

受损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预期(根本)违约:

受损方可以解除合同

国际投资法

一、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法律形式

(一)合资经营企业

1、概念: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

2、特点:

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负盈亏

3、类型:

A、契约式合营企业(contractualjointventure)

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进行合作的各方,通过协商签订合同,规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据以开展经营活动的一种直接投资方式,又称合作经营。

B、股权式合营企业(equityjointventure)

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的投资者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负盈亏,按照投资比例共同分取利润股权式投资经营方式,又称合资经营。

4、契约式合营与股权式合营区别

①、组织形式不同。

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而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则分为两种:

符合法人条件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称法人合作企业),采取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作企业(称非法人合作企业),采取的是无限责任的形式。

②、出资方式不同。

合资企业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非货币的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各方初字额以货币

形式表示,并折算成股权;而合作企业各方的出资,属投资的以货币形式表示,属提供合作

条件的,则不以货币的形式表示,且均不必计算成股权。

③、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不同。

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而合作企业中只有法人合作企业才能设立董事会;非法人合作企业则设立联合管理机构,此种权力机构虽

有权决定合作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但它不是最高权利机构。

合资企业的董事长是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合作企业则不一定,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在经营管理上,合资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而合作企业中的法人合作企业经合作各方同意还可以委托第三方

进行经营管理;非法人合作企业在联合管理机构下,可设经营管理机构,也可以不设经营管

理机构而由联合管理机构直接管理企业。

④、盈亏分担方法不同。

合资企业合资各方只能按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来分配收益、

承担风险和亏损;而合作企业则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来分配收益、承担风险和亏损。

⑤、经营期满后企业财产的归属不同。

合资企业合营期满,清偿债务后企业的剩余财产一般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而合作企业的合作期满,清偿债务后的财产则按合作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如果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则合作期满时,

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⑥、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合资企业不采取让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限内提前回收其投资的

方式,其投资的回收靠的是:

在合营期限内按出资比例分取的利润和在企业依法解散时划分

的财产,而合作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则可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

⑦、企业法律地位不同:

合资企业必须是法人,而且是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形式的法人;合作企业则不一定是法人,只有当其具备法人条件时,才可以依法核准登记为法人。

不具法人条件的合作企业相当于一种合伙型的联营体。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我国合作企业的类型:

A、法人式合作企业

B、非法人式合作企业

(三)外资企业

(四)跨国并购mergersandacquisitions,“M&A”,

跨国并购就是指一国跨国性企业为了某种目的,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支付手段,将另一国企业的一定份额的股权直至整个资产收买下来。

包括跨国公司的国际并购和跨国公司的国内并购。

特点

1、强强联手盛行,超大型跨国企业不断产生

2、跨国并购集中在北美和欧盟等发达国家

3、从吸收外资的行业构成看,发达国家以服务业为主,发展中国家则集中在制造业部门

4.战略性并购占有绝对优势,恶意并购减少

5.水平并购为主

6.从并购方式看,股本互换已成为并购特别是大型并购普遍采用的融资方式

7.中介机构在跨国并购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跨国公司

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特点:

1、跨国性

2、规模巨大

3、通过股权控制和非股权安排实现内部控制关系

4、全球战略和内部一体化

二、我国鼓励和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领域(可归类即可)

1996年《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规定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建设的;

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适应市场需求而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3、属于适应国际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市场,扩大产品外销,增加出口的;

4、属于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止环境污染的新技术、新设备的;

5、属于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6、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鼓励的其他项目。

1996年《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规定的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1、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2、属于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损害人体健康的;

3、属于大量占用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或者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4、属于适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5、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其他项目。

1996年《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规定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1、属于国内已开发或已引进技术,生产能力已能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

2、属于国家吸收外商投资试点或实行专卖的产业的;

3、属于从事稀有、贵重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的;

4、属于需要国家统筹规划的产业的;

5、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其他项目。

三、BOT含义,伞状协议群,意义(重点)

所谓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翻译成中文为“建设—经营—转让(移交)”,就其实质而言,是东道国就某一特定项目向某一投资者集团授予开发、运营、管理和商业利用的特许权,然后由项目财团建立的项目公司按照与政府签订的特许协议,开发并运营该特许项目,以偿还并获取利益,协议期满后,项目产权无偿移交给所在国政府。

BOT项目的当事人:

1、政府在BOT中,政府不仅是管理者,也是特许协议的一方当事人

2、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是发起人为建设、经营某特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而设立的公司或合营企业。

3、其他参与人除以上主要当事人外,BOT方式还包括项目发起人,项目贷款人,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商,原材料供应商等其他参与人。

BOT项目是一个庞大的合同体系——伞状合同体系——:

涉及一系列复杂的合同安排,如特许协议、贷款协议、建设合同、经营管理合同、回购协议、股东协议等。

在这中间,最为重要的是政府与私人投资者之间的特许协议

 

/政府/

特许协议

/股东/----投资协议----/BOT项目公司/----贷款协议----/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工程设计/合同|经营|合同/保险|合同|

/工程设计公司//保险公司//经营承包公司/

 

BOT投资有如下优点:

1、可利用私人企业投资,减少政府公共借款和直接投资,缓和政府的财政负担。

2、避免或减少政府投资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

3、有利于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益

4、可提前满足社会与公众需求

5、可以给大型承包公司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

6、BOT投资项目的运作可带来技术转让、培训本国人员、发展资本市场等相关利益。

7、有利于培养各专业人才,也有助于促进东道国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四、ICSID管辖范围要件

ICSID——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theInternationalCentreforSettlementofInvestmentDisputes——是在世界银行倡导下国家间缔结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下的常设性机构。

创设ICSID于为调节和仲裁国家与他国投资者之间的法律争议提供便利,从而促进私人资本的国际流通,保障国际投资。

A中心管辖权条件

公约第25条规定:

“中心的管辖适用缔约国(或缔约国指派到中心的该国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议,而该项争议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当双方表示同意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消其同意。

根据该条款,投资争议必须同时具备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和主观要件才能提交中心管辖:

1.主体要件:

缔约国←→另一缔约国国民

2.客观要件:

提交中心管辖的争议必须是直接产生于投资的争议以及必须是法律争议。

3.主观要件:

中心对上述适格当事人之间的投资争议管辖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

五、海外投资保险与一般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

其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以保护投资为目的

保险的对象,仅限于符合特定条件的私人直接投资

承保的风险是政治风险,而非一般的商业风险

主要的保险方式是一种事前保险,而并不着重于事后补偿

海外投资保险主要承保险种:

A外汇险包括货币兑换险和货币转移险

是指东道国通过颁布法律或采取其他措施,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者将其投资原本或利润兑换成可自由使用的货币,并转移出东道国境外,致使该投资者受损的风险。

B征收险

征收:

指投资所在国政府采取、批准、授权或同意的对投资实行的强行征用、没收、国有化、扣押等行为

C、战争与内乱险“政治暴行风险”(riskofpoliticalviolence)

战乱险的关键在于战乱事件与损失之间存在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取得赔偿

D、其他政治风险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ultinationalInvestmentGuaranteeAgency,MIGA)主要承保险种:

(1)货币汇兑险:

可归因于东道国政府的任何措施,限制将其货币兑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投保人可接受的另一种货币并汇出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该投保人提出的汇兑申请作出行动。

(2)征收和类似措施险:

可归因于东道国政府的任何立法上的作为或行政上的作为或不作为,具有剥夺投保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或其应从该投资中得到大量收益的效果,但政府为管理其境内的经济活动而正常采取的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性措施不在此列。

(3)违约险:

东道国政府不履行或违反与投保人(外国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并且投保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机关对毁约或违约的索赔作出裁决;或该司法或仲裁机关未能在根据本机构条例订立的担保合同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或虽有这样的裁决但未能执行。

(4)战争和内乱险:

可归因于东道国境内任何地区军事行动或内乱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国际经济法

一、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的关键原因

布雷顿森林体系(BrettonWoodssystem):

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是布雷顿森林协定(BrettonWoodsAgreements)对各国就货币的兑换、国际收支的调节、国际储备资产的构成等问题共同作出的安排所确定的规则、采取的措施及相应的组织机构形式的总和。

其实质是建立一种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

实质体现了两个挂钩:

美元←→黄金各国货币←→美元

各会员国的货币与美元保持一个固定比价,通过含金量确定比价或者直接规定汇率

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著名的特里芬难题概括:

世界经济增长-→各国经济增长-→各国对美元的需求增长-→美元供应要保证-→美国通过其国际逆差(减少自己的持有)/黄金供应并无保障-→黄金保障不能与美国对外债务同步增长-→一盎司黄金=35美元(黄金少,美元多)-→固定汇率受到冲击

国际货币制度崩溃的根本原因,是这个制度本身存在着不可解脱的矛盾。

在这种制度下,美元作为国际支付手段与国际储备手段,发挥着世界货币的职能。

一方面,作为国际支付手段与国际储备手段,美元币值稳定,其它国家就会接受。

而美元币值稳定,要求美国有足够的黄金储备,而且美国的国际收支必须保持顺差,从而使黄金不断流入美国而增加其黄金储备。

否则,人们在国际支付中就不会接受美元。

另一方面,全世界要获得充足的外汇储备,美国的国际收支就要保持大量逆差,否则全世界就会面临外汇储备短缺,国际流通渠道出现国际支付手段短缺。

随着美国逆差的增大,美元的黄金保证会不断减少,美元将不断贬值。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从美元短缺到美元泛滥,是这种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

国际货币制度崩溃的直接原因

1、美元危机与美国经济危机频繁爆发。

2、美国通货膨胀加剧。

3、美国国际收支持续逆差。

二、一揽子货币

是指将多个主要贸易国的货币,依照往来贸易比重,编制成一综合的货币指数。

 中国的一揽子货币包括美元、欧元、日元、韩元、泰铢和俄罗斯卢布。

选入“篮子”的货币的标准是:

Ø这种货币必须是在国际贸易和支付中使用得最广泛的。

Ø每种货币在“篮子”中所占“权”数,既要反映它在贸易中的重要性,也要反映它在金融市场中的重要性。

三、商业银行与政府主体(金融组织)借贷的主要区别

商业银行借贷是指国际商业银行独家或组成银团提供贷款。

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是国际贷款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一般利率较高、期限较短并且通常要求提供担保。

政府借贷是指一国政府向另一国政府提供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和各类区域性开发银行向其成员国政府、政府机构或其公私企业提供贷款。

两者统称为国际官方贷款,一般利率较低、、期限较长,贷款的目的不在于盈利,多具有国际经济援助或开发性质。

四、辛迪加贷款的内涵(重点)

辛迪加贷款[Syndicatedloan]即银团贷款,是指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而组成的银行集团,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方式。

五、股票发行的两种方式

1、股票公开发行(PublicOffer),又称公募,是指发行人根据法律规定,以招股章程形式向社会公众投资人公开进行募股的行为

2、股票私募发行(Placement),又称为”配售”,是指发行人根据法律的许可,以招股信息备忘录或类似形式向特定范围和特定数量的专业性机构投资人以直接要约承诺方式进行售股的行为

六、内幕人员与内幕信息的界定

内幕交易(InsideTrading),又称内部人交易或知情交易,是指掌握公开发行有价证券企业未公开的,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的人,直接或间接地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行为

内幕人员界定:

内幕人员是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

1、公司内幕人员,如公司董事、监事、经历及其他高级职员、从业人员、代理人及拥有公司一定股份(通常是10%以上)的股东等;

2、准内部人员,包括发行人建立有契约关系和业务关系的人员;如为公司证券的发行和上市提供特定服务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

3、受密者,指接受内幕人员所泄露的内幕信息者,包括内部人员和准内部人员的家属、朋友、亲戚以及新闻记者,证券行情分析家等。

内幕信息的界定: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

可见,衡量一个信息是否为内幕信息,主要有三个标准:

只有内幕人员知悉;尚未公开;信息具有重要性,以致于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价格

 

考试时间地点:

第19周周四(2014年1月9日)9:

00-11:

00逸夫楼C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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