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批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方案上课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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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方案上课讲义

附件1

 

第二批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等文件要求,通过改革创新深化科技金融工作,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下简称“双创”),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联合开展“第二批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试点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改革创新,充分发挥金融资源在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中的积极作用。

通过深化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深刻把握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的客观规律,找到符合中国国情、适合科技创业企业发展的金融模式,为双创建立可持续、多层次的投融资体制。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积极整合区域科技金融资源,推进科技金融改革创新,探索金融服务科技创新新途径,构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支持。

(二)基本原则。

1. 加强引导,协同推进。

进一步发挥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部际协调指导小组的作用,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布局,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形成政策合力,支持科技金融创新政策在试点地区先行先试,突出地方主体作用,为地方打开实践的政策空间。

2. 创新机制,优化方法。

结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和金融创新实践,从需求出发,着力在科技金融产品、服务模式和对接机制等方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有特色的范本,放大政策效果,优化政策工具。

3. 营造环境,公平竞争。

始终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科技金融结合立足于弥补市场失灵,不干预市场正常运行,通过政府引导,激发金融机构创新的内生动力,为双创创造良好金融环境,促进公平竞争。

4. 总结推广,发挥示范。

及时总结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综合改革试验区以及首批试点地区形成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支持地方实施各具特色的试点实施方案,完善科技金融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评估和指导,发挥试点的示范作用。

(三)总体目标。

1. 支持地方政府开展科技金融创新,选择10个试点城市,推动科技金融政策和创新举措在地方落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众创空间等新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区域经济转型升级提供良好的投融资环境。

2. 发挥试点地区的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和完善区域性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发展科技金融服务业,有效引导金融资本投入科技创新,缓解与突破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和瓶颈,加快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体系。

3. 研究与总结试点经验和模式,在更大范围内推广和应用可复制的范本,为中央和国务院制定科技金融创新政策奠定实践基础和提供政策储备。

二、试点内容

面对经济发展的新常态,针对科技支撑引领经济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通过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引导和促进各类资本创新金融组织、产品和服务,优化科技金融生态环境,实现产业链、创新链与资金链的有机结合,为处于各生命周期的科技企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

试点地区可根据自身发展特点和条件,在规范发展的前提下,突出特色,大胆探索,先行先试。

相关金融机构的总部(行)在内部管理流程、政策制度等方面应为试点提供必要的配套支持。

在试点期内,试点地区应着重推进以下工作:

(一)创新科技投入方式与机制。

深化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

综合运用无偿资助、创投资金、风险补偿、贷款贴息、后补助、综合奖补、偿还性资助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

扩大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和天使投资人对处在种子期、初创期创业企业的投入。

创新国有创投管理体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国有创投机构按市场化经营模式确定考核目标和薪酬水平,在资产评估中使用估值报告和实行事后备案。

提高普惠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构建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政府资金与社会资金、债权资金与股权资金、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有机结合的科技投融资体系。

统筹协调科技金融资源,搭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更新投融资观念,发挥试点地区先行先试的作用,培育创新型企业,提升区域经济活力和创新活力。

(二)完善科技金融组织体系。

大力发展商业性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培育科技金融中介服务体系。

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通过依法设立民营银行等金融机构来开展科技创新创业企业金融服务。

探索设立科技创业证券公司,专门为科技创业企业提供投资银行服务。

支持按准入条件和程序设立资产管理机构、以服务科技产业为主的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企业财务公司、支付机构、科技保险公司等,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中介机构。

支持证券公司依托互联网依法开展业务创新和产品创新。

(三)深化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创新科技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模式、搭建服务平台,具备条件的可以合规、有序开发跨机构、跨市场、跨领域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在国务院授权批准的前提下和健全有效风险补偿机制的基础上,开展投贷联动模式、银保联动模式和科技型企业直投业务。

针对科技企业特征,提高信贷专业化水平,从考核机制、风险分担等方面进行创新。

扩大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订单质押、仓单质押、保单质押等抵质押贷款规模。

在国务院授权批准的前提下,推动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对创新创业活动给予有针对性的股权和债券融资支持。

对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实施差别化的信贷管理制度和监督、考核机制。

发展科技金融服务业,认定和培育发展一批科技金融服务中心。

推动互联网金融服务创新。

加快互联网技术的研发与应用,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

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

支持互联网企业与金融机构、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等深度合作,整合资源优势,推动传统金融业转型升级,培育新型互联网金融业态,形成互联网金融产业链联盟,为科技型、创新型企业提供全方位融资服务。

(四)拓宽科技创新发展的融资渠道。

拓宽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多元化融资渠道。

整合各类金融资源,发挥金融工具协同效应,建立完善覆盖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融资服务体系。

打造科技型企业全链条股权融资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加强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与试点地区开展合作。

支持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试点地区落户。

允许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从境外融入人民币资金。

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再融资和开展并购重组。

鼓励科技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完善公司治理。

鼓励上市公司建立市值管理制度。

完善扶持政策,推动更多优质科技型后备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以及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融资。

进一步完善债券市场。

探索研究科技创业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务融资工具等创新型金融工具进行融资。

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债务融资“一对一”辅导,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发行公司债、集合债券、非金融企业融资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等。

建立健全科技型企业债务融资增信机制,降低科技型企业债务成本和债务融资风险。

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发行高收益债券试点。

(五)创新科技金融市场体系。

规范发展区域性产权、股权、技术产权和资源要素市场。

支持试点地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探索优化要素市场准入门槛、参与主体资格、交易产品、交易方式等。

支持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依法开展股权登记托管、股权质押融资和股权非公开转让等业务,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积极开展各类新型要素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规范发展知识产权交易流转市场。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建设,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

完善试点区域知识产权评估、等级、托管和流转体系。

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知识产权质押项目提供重点支持。

加快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建立保险、担保、投资和融资相结合的服务模式。

在试点地区建立知识产权质物处置平台,探索专利许可、拍卖、出资入股等多元化价值实现形式,支持金融机构对质物权利的有效处置。

开展备案发行知识产权专项债券试点工作,支持发行知识产权信托产品。

(六)加快推进科技保险发展。

支持设立科技保险机构。

支持保险公司设立科技保险专营机构,为科技企业降低风险损失、实现稳健经营提供专门保障。

探索建立科技再保险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发起设立再保险公司,建设区域性再保险中心。

探索建立服务科技保险发展的综合性保险中介服务集团。

完善科技保险服务。

加快创新科技保险产品,提高科技保险服务质量,地方财政要加大科技保险保费支持力度。

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担保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知识产权综合责任保险等规模,探索发展债券信用保险。

完善国产首台(套)装备的保险风险补偿机制。

鼓励保险机构发起或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探索保险资金参与重大科技项目投资的方式,支持保险资金通过股权和债权等方式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科技型企业发展。

(七)充实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加强金融服务创新创业的基础建设。

明确科技创业企业的认定条件与标准,为金融机构提供明确的服务对象。

搭建全面的科技创业企业信息共享平台,整合工商、税务、法院、银行、担保等数据,发布投融资信息,提高投融资供需匹配度。

围绕科技企业数据库,配套科技人才及海外科技人才数据库。

对科研、观测、检测、试验等科学数据资源进行全面规划和组织。

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在试点地区建立促进科技创新的信用增进机制、科技担保和再担保体系,探索设立由政府出资控股的集信用评级与担保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充分发挥政府在科技型企业征信中的作用。

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开展信用宣传和培育,鼓励企业使用信用产品、建立信用记录。

鼓励金融机构、中介组织和科技企业发起设立企业信用促进会等促进科技企业增信的社会组织。

鼓励银行、担保等在信贷评审中使用企业信用报告。

完善科技企业和信用挂钩的融资机制,建立政府与银行、保险、证券、创投和担保等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完善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部际协调指导小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协调指导小组和部门联络员会议,研究决定试点的重大事项,统筹规划科技与金融资源,督促检查试点进展,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共同指导地方开展创新实践,组织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估。

(二)形成上下联动的试点工作推进机制。

试点地方要成立以主要领导同志为组长,科技、财政、税务、金融部门和机构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保障,创造政策环境,结合试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目标任务,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形成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试点实施方案报批后,要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三)建立部门协同、分工负责机制。

根据实施方案,结合相关部门职能,发挥各自优势,落实相应责任。

各部门及其地方分支机构加强对试点地区的对口工作指导和支持。

在符合金融监管政策前提下,各部门制定的鼓励和支持金融领域的创新政策应在试点地区先行先试。

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针对试点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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