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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软认证〞的认定标准和税收优惠政策

双软企业有两个证书:

一个是软件著作权证书;

一个是软件企业证书。

  我国已经确立了计算机软件产业在国家开展中的重要地位。

为了鼓励软件产业的开展国家先后出台了多个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极大地改善了我国软件企业的开展环境。

同时,为了甄别真正的软件企业国家还规定,必须获得软件产品证书,并通过国家软件企业认定的企业才能够享有免税、重点扶持等优惠措施。

因此,软件企业应当积极办理软件产品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

与此同时,由于认证程序较复杂,需要准备的文件较多,软件企业大多需要由专业的代理机构代理进展认证工作,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软件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与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X,遵纪守法。

  软件产品:

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局部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高新技术企业取得财政补贴应该如何进展账务处理

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通常会计处理为:

  1、国家投资,应当作为权益,计入并增加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税务处理同会计处理一致,也不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资金使用后要求返还的本金,会计处理应当作为负债,计入借款或其它应付款处理,税务处理同会计处理一致,也不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企业取得的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财政资金,会计处理作为损益,原来规定计入补贴收入,新准如此要求计入“递延收益〞或当期“营业外收入〞具体处理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如此第16号——政府补助》。

  注:

  《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进展了规定。

  关于财政性资金的规定如下: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研发费用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怎么做?

企业会计准如此规定,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才能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为贯彻落实科技规划纲要精神,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这一规定有利于引导企业增加研发费用投入,提高我国企业核心竞争力。

  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自行进展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会计准如此要求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两局部分别核算。

  在开发阶段,判断可以将有关支出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条件包括: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如果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内部开发活动形成的无形资产,其本钱由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创造、生产并使该资产能够以管理层预定的方式运作的所有必要支出组成,包括开发该无形资产时消耗的材料、劳务本钱、注册费、在开发该无形资产过程中使用的其他专利权和特许权的摊销、按照《企业会计准如此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以与为使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在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可直接归属于无形资产开发活动的其他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间接费用、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可识别的无效和初始运作损失、为运行该无形资产发生的培训支出等不构成无形资产的开发本钱。

  账务处理时,相关费用未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同时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

  企业购置正在进展中的研究开发项目,应先按确定的金额,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以后发生的研发支出,区分资本化局部和费用化局部比照上述规定进展处理。

税务处理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良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展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良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具体项目需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开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X围。

  具体计算加计扣除时,按照研究费用是否符合资本化条件为标准,分两种方式来加计扣除:

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根底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按无形资产本钱的150%进展摊销。

  与直接减免税相比,加计扣除的对象是企业的某些具体支出项目,在这些项目上支出越多,得到的优惠越大,因此加计扣除对于鼓励企业加大对某些项目的支出更有针对性。

根据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如下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与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与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X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与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鉴定费用。

  (九)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与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十)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对于企业研发项目获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形成的研发费用不能加计扣除;

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此外,根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本钱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其中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允许据实计算扣除。

在年度终了进展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填写年度申报表时,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征求意见稿,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单独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企业可通过该表直接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高新技术企业如何正确运用免税优惠

问:

某高新技术公司在2012年获得了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格,2013年起开始盈利。

公司了解到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俗称“两免三减半〞。

该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根据政策规定可享受15%的税收优惠,同时又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格,可免征企业所得税,终究该如何处理?

企业所得税如何享受最优?

  答:

从获利年度起,首先选择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优惠。

该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又符合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格的,可选择从2013年获利年度起,2013-2014年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不按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减免税率。

  与此同时,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l57号)第一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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