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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化教育管理条例Word格式.docx

第四条:

中小学校应建立专门机构或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电化教育。

其名称省市重点中学称为电化教育室(中心),其它市直中学、规模较大的乡(镇)中学和中心完小(城市小学)称为电化教育组,其他乡(镇)中学和中心小学设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乡、镇、街道成立电化教育联系组。

第五条: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机构要在学校统一管理下与校内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完成电化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拟订学校电化教育工作计划,协调学校各部门开展电化教育工作,并承担其中部分教学任务。

2、收集、购进、编制、管理电化教育教材、资料。

3、维护、管理电化教育器材、设备、设施。

4、组织教师参加电化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

5、组织并参与电化教育的实验研究。

第六条:

市直中学,乡(镇)中学和12个班以上的完小配备专职电教员,其他小学应配备兼职电教员,其编制在学校教职工总编制中确定,工作量根据学校规模和电化教育开展的实际情况核定。

第七条:

学校电教机构负责人应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熟悉电教业务,有较强的教学和管理能力,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学校应保持电教机构负责人的相对稳定。

第三章 

电教专职人员与学科教师

第八条:

从事学校电化教育的专职人员和教学人员,必须具备教师资格,熟悉教学业务,掌握电化教育的知识、技能和技巧,应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业务培训和考核,培训一般每两年不少于一次,考核应结合市仪电站有关要求进行,市教育局逐步推行电教员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电化教育水平。

第九条:

电教专职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按国家规定评聘,各学校在聘任时要充分考虑电化教育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岗位异动一般情况下应征求市电化教育部门意见。

第十条:

电教专职人员要组织、指导学科教师开展电化教学。

1、各学校应聘请优秀教师作为电化教育机构的兼职人员开展工作。

教师担任电教机构的工作或编制材料、资料应计算教学工作量,优秀的电教材料、电教研究成果应与相应的科研、教学研究成果同等对待。

2、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要把电教课题研究列于电教专职人员工作评估指标。

3、开展电化教学的实绩,要作为电教负责人、电教专职人员、任课教师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学科教师要增强现代教育意识,学习并掌握电化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积极采用现代教学手段,开展电化教学;

研究电教教材教法,总结电化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率。

第四章 

经费与设备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开展电化教育要有必要的经费保证。

除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逐步增加对学校电化教育经费的投入外,学校应在学校经费预算中确定合理的经费比例(不低于自筹经费的20%)开展电化教育。

第十三条:

电化教育的设备是开展电化教育的基础,学校应按照《中小学电化教育设备配备标准》,在市仪电部门指导下,统筹配备电化教育设备,要加强电化教育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提高利用率。

第十四条:

学校电化教育设备、设施是为教育教学服务的,不得挪作他用,学校应制定电教设备管理制度。

第五章 

电教教材与资料

第十五条:

各级学校都加强电教教材(幻灯、音像、电子软件)、资料建设,保证有足够的经费用于配备电教资料,做到与电教设备、设施建设同步发展。

第十六条:

学校应根据教学需要,合理选择配备由中央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印发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所列入的全国或地方通用性电教教材,有条件的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编制补充性电教教材。

第十七条:

各校电教教材资料的编辑、出版不得违反《著作权法》,各校不得使用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音像制品。

第六章 

管理与领导

第十八条:

我市中小学电化教育工作发展规划由教育局主持制定,各级学校根据规划,制定本校五年、三年和年度工作计划,教育局每年组织检查、评估、督导中小学校电化教育工作,负责协调电教、教研、装备、师训部门的工作,保障学校电化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仪电站(市电化教育中心)是我市中小学电化教育的教材(资料)中心、研究中心、人员培训和技术服务中心,要继续加强内部的规范管理和业务培训,科学指导各级学校的电教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学校要贯彻上级关于电化教育各项方针政策,加强对电化教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学校整体工作之中,并有一名校级领导主管电化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极学校要重视对学科教师开展电化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有计划组织不同层次、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教师培训活动,鼓励教师自学进修,创造条件推动学校电化教育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普通中小学,特殊学校、职业中学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学校应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学电化教育工作并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是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运用投影、幻灯、录音、录像、广播、电影、电视、计算机等现代教育技术,传递教育信息,并对这一过程进行设计、研究和管理的一种教育形式。

是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中小学校开展电化教育应从实际出发,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逐步提高的原则。

要充分发挥各种电教媒体在教育教学中的作用,注重教学应用与研究。

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扶持中小学校开展电化教育,将中小学电化教育工作列入当地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

第二章 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中小学校应建立专门机构或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电化教育。

其名称可根据学校的规模称为电化教育室(中心)或电化教育组,规模较小的中小学校也可在教学管理部门设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六条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机构要在学校的统一管理下,与校内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完成电化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

1、拟定学校电化教育工作计划,协调学校各部门开展电化教育工作,并承担其中一部分教学任务。

2、收集、购置、编制、管理电化教育教材和资料。

第七条 中小学从事电化教育的人员编制,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学校教职工总编制内确定,按学校规模和电化教育开展的实际配备专职或兼职电教人员

第八条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应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熟悉电教业务,有较强的教学和管理能力,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电化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 电教专职人员与学科教师 

第九条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机构的专职人员是教学人员,必须具备教师资格,熟悉教学业务,掌握电化教育的知识、技能和技巧。

中小学校电教专职人员应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与考核,不断提高电化教育水平。

第十条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专职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国家规定评聘。

在评审与聘任时,要充分考虑电化教育工作的性质与特点。

 

第十一条 电化教育专职人员要组织、指导学科教师开展电化教学。

中小学校应聘请优秀教师作为电化教育机构的兼职人员开展工作。

教师担任电教机构的工作或编制教材、资料应计算教学工作量。

优秀的电教教材、电教研究成果,应与相应的科研、教学研究成果同等对待。

教师开展电化教学的实绩,应作为考核教师的内容。

第十二条 学科教师要增强现代教育意识,学习并掌握电化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研究电教教材教法;

总结电化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率。

第四章 经费与设备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开展电化教育要有必要的经费保证,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逐年增加对中小学电化教育经费的投入。

学校应确定一定的经费比例开展电化教育。

第十四条 电化教育的设备是开展电化教育的基础。

学校要按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中小学校电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配备目录,根据教学的实际需要,统筹配备电化教育设备。

要加强电化教育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提高利用率。

  第十五条 学校电化教育设备、设施是为教育教学服务的,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章 电教教材与资料

第十六条 开展电化教育的中小学校要加强电教教材(音像、多媒体)、资料建设,保证有足够的经费用于配备电教教材、资料,做到与电教设备、设施建设同步发展。

第十七条 中上学校应根据教学的需要,合理选择和配备由中央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印发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所列入的全国或地方通用的电教教材,有条件的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编制补充性电教教材供学校教学使用,要做好学校电教教材的管理和应用工作。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电教教材、资料的编辑、出版不得违反《著作权法》;

中小学校不得使用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非法的音像制品。

第六章 管理与领导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的中小学校电化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电化教育发展规划及工作计划,并检查、评估和督导中小学校电化教育工作,协调电教、教研、装备、师训部门保障学校电化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电化教育馆(中心)是当地中小学电化教育的教材(资料)中心、研究中心、人员培训和技术服务中心,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小学校电化教育工作的管理与指导。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要贯彻上级关于电化教育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强对电化教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学校整体工作之中,并要有一名校级领导主管电化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要重视对学科教师开展电化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有计划地组织不同层次、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教师培训活动,推动学校电化教育工作广泛深入的开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普通中小学校。

中等专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程有不符的,以本规程为准。

电化教育设备教材管理制度

一、电教设备、器材和音像制品均要建立帐目,包括:

电教器材帐、电教器材固定资产登记帐、设备使用档案、音像制品登记册、音像制品租借登记册、空白制品出入库登记册等。

  二、购置电教设备,要认真选型,做到经济实用,配套合理。

报主管部门审批,实行招标采购。

  三、电教设备购进后,要组织有关人员共同验收,建立电教器明细帐,属于固定资产的要列入“固定资产登记帐”。

  四、电教设备要由专人管理,并建立设备各项技术档案,对设备的名称、型号、机号、价格、启用时间、故障记录、维修情况均须建立档案,各种技术说明书和图纸要妥善保管。

在管理人员变动时,要办理设备移交手续。

  五、电教设备要用于教育教学,不能挪作它用。

要爱护设备,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操作,外出使用设备时要办理登记手续,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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