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管理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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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应当努力使自己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厚基础、宽口径、强技能、能创新的高级外语专门人才及相关学科专业涉外人才。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以及在国内外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和选修课程,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如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八条凡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录取学院(系)请假,并附有关证明。
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时,由学校招生就业处组织各学院(系)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审查中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因应征入伍、创业、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入学,可以依据《四川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经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
经审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
情形严重的,由学校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条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程序和办法按照《四川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学生注册后,取得学籍,方可修读课程,参加考核并取得有效成绩。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未按照规定办理学费贷款者,不予注册。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在注册期限结束前以书面申请连同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系)请假,可暂缓注册。
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照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基本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被录取入学的专业为主修专业。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主修专业成绩良好、学习有余力,且未受到学校任何纪律处分者,可以报名申请辅修第二专业或副修双学位。
每个本科生在校期间只可辅修一个第二专业或副修一个双学位。
经教务处审查认可的其他高校课程或开放式网络课程,学生可以选修。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所在学院(系)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以折算为创新创业2个学分,课程名称为创新创业素质教育,课程性质为专业任选课,按五级制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七条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载,在成绩登记表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
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依据《四川外国语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由个人申请,所在学院(系)和教务处同意后,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保留。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教务处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学生应依学校规定履行努力学习的义务,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完成学业。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无故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学生应当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遵从学术规范,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或专业方向。
学生可以依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转专业,在满足学校转专业一般规定外,其余条件依照当年招生简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者;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者;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四)以保送、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形式招生录取者;
(五)应予退学者;
(六)跨学科门类者;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者。
第二十二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专题会议同意后,由所在学校在学校网站公示。
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学生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校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对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转学行为,及时纠正,并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学习。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校医院核准,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二)经学校核准,学生确有特殊困难,需转专业才能正常学习者;
(三)经学校核准,学生对其它专业确有专长者。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者。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或在校修读时间超过二学期者;
(二)应予退学或正在休学处于保留学籍状态者;
(三)在校期间受过警告(含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四)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得转专业者或者招生时对专业或学生有特殊要求的;
(五)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专业者;
(六)艺术类转入非艺术类者、非外语类转入外语类者、英语类转入小语种类者;
(七)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其它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者。
第二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转专业,在满足学校转专业一般规定外,其余条件依照当年招生简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转专业的程序依照《四川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与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需再次休学者,需办理续休手续。
因创业而休学的最长期限为3学年。
休学时间加上在读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办理休学手续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二十九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国外交换生项目或国内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参加项目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