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PPT推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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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PPT推荐.pptx

,二、涉外仲裁和其他仲裁或争议解决方式的区别

(二),涉外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两者在性质上有本质的差别。

涉外仲裁具有自愿性和民间性;

而涉外民事诉讼则具有强制性,是国家对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司法主权的形式。

涉外仲裁与协商和调解协商和调解的进行,自始至终都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而涉外仲裁只要双方当事人合意达成仲裁协议,就产生法律拘束力。

协商和调解的结果对当事人只有道义上的约束力,无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

涉外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自觉执行涉外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涉外仲裁的特性,涉外性自治性民间性中立性,专业性保密性准司法性终局性,四、涉外仲裁的发展趋势,涉外仲裁或国际商事仲裁由临时仲裁向常设机构仲裁发展提交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的范围逐渐扩大涉外仲裁或国际商事仲裁日趋国际化和统一化涉外仲裁或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性逐步增强,第二节涉外仲裁机构

(一),一、涉外仲裁机构的分类临时仲裁庭一般无固定的组织、办公地点、办事人员和仲裁规则,它在审理争议并作出裁决后,即行解散。

常设仲裁机构国际的常设仲裁机构。

它又分为全球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和区域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前者如“国际商会仲裁院”,后者如“美洲国家间商事仲裁委员会”。

国内的常设仲裁机构。

它又分为全国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和地区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前者如“伦敦国际仲裁院”,后者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行业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这是设立在各行业协会中的各种专业仲裁机构,如荷兰咖啡贸易仲裁委员会。

第二节涉外仲裁机构

(二),二、中国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56年4月2日设在北京,在深圳设有华南分会,在上海设有上海分会现行仲裁规则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59年1月22日,2003年1月在上海设立了分会现行仲裁规则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北京仲裁委员会设立于1995年9月28日现行仲裁规则自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节涉外仲裁协议,一、涉外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特点二、涉外仲裁协议的类型三、涉外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四、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五、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一、涉外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特点,涉外仲裁协议,系指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涉外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

涉外仲裁协议具有如下特点:

涉外仲裁协议是涉外仲裁庭或仲裁机构受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的依据涉外仲裁协议具有排除任何法院对有关争议行使管辖权的效力涉外仲裁协议有相对的独立性涉外仲裁协议一般是一种书面的协议,要么是在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要么是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二、涉外仲裁协议的类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即在争议发生之前,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订立的将有关合同争议交付仲裁的条款。

这是目前涉外仲裁协议普遍采用的一种形式。

常设仲裁机构一般都拟定有自己的示范仲裁条款,推荐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采用。

单独的仲裁协议书即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由当事人订立的表示同意将争议交付仲裁的一种专门协议。

当事人在往来函电及其他有关文件中达成的将争议交付仲裁的特别约定,如通过信件、电传、电报、传真或其他电子传送系统达成的将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也属这类仲裁协议。

三、涉外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当事人可以自由商定仲裁协议的内容,但是不违反仲裁地国或其他有关国家的禁止性规定一般来讲,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仲裁地点仲裁组织形式。

如双方同意由临时仲裁庭进行仲裁,应在仲裁协议中写明其组成;

如双方同意提交某一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应在仲裁协议中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提交仲裁的事项仲裁适用的法律裁决的效力。

一般的仲裁协议都这样规定: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四、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确定仲裁协议准据法的方式主要有:

依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法律依仲裁地或裁决地的法律依跨国法律观念依尽量使其有效的原则依其他方法适用的法律在我国,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首先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涉外仲裁适用实体法律的三大规则:

之一、当事人选择仲裁实体法原则。

之二、依冲突规则或者密切联系确定实体法的原则。

1依冲突规则确定实体法原则。

2依据密切联系直接确定所适用的实体法原则。

之三、适用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原则。

五、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国际上,根据普遍采纳的管辖权/管辖权原则,仲裁庭有权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

同时,法院也可依照法律认定涉外或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且在一定条件下,法院的认定具有优先的效力。

第四节涉外仲裁程序,一、涉外仲裁的申请和受理二、仲裁庭的组成三、开庭四、裁决五、涉外仲裁的法律适用,一、涉外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一),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提交仲裁申请书,并附具申请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按照仲裁委员会适用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

一、涉外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二),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后,应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不完备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予以完备;

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已完备的,应立即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并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连同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仲裁费用表各一份,一并发送给被申请人。

仲裁委员会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后,应指定一名秘书人员负责仲裁案件的程序管理工作。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

仲裁机构收到答辩材料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送达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一、涉外仲裁的申请和受理(三),当事人可以委托仲裁代理人办理有关的仲裁事项;

接受委托的仲裁代理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仲裁代理人无国籍限制,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均可以接受委托,担任仲裁代理人。

当事人有权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

二、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组成方式同国内仲裁。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贸仲和北仲的仲裁规则均规定了名单程序,即双方当事人可以各自推荐1至3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并将推荐名单在15天内交给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提供候选仲裁员名单,供双方当事人选择。

双方当事人的推荐名单中有1名人选相同的,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

有1名以上人选相同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1名首席仲裁员,该名首席仲裁员仍为双方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

推荐名单中没有相同人选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的回避同国内仲裁仲裁员因回避或者由于死亡、除名等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按照原选定或指定该仲裁员的程序,选定或指定替代的仲裁员。

替代的仲裁员选定或指定后,由新的仲裁庭决定以前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审理是否需要重新进行。

申请人某国S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G厂就双方签订的中外合资G有限公司合同书产生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申请人遂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庭审后,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要求C仲裁员回避的申请。

被申请人称;

在本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是C,被申请人的仲裁代理人R律师,在R律师答辩过程中,C仲裁员多次无理打断其发言,并以教训的口气指责R律师的发言方式和内容,如:

C仲裁员说:

“你不要谈你认,”“对这一问题你不需要解释”,C仲裁员的行为严重干扰了被申请人一方行使仲裁权,从某种程度上剥夺了被申请人代理人陈述案情的机会,值得一提的是,在申请人一方陈述时,C仲裁员并无上述表现。

据此,被申请人认为,C仲裁员明显偏袒被申请人,显失公正,特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其回避。

问题:

被申请人的回避申请能否被仲裁委员会接受?

为什么?

三、开庭

(一),涉外仲裁案件,一般都会开庭进行。

但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在简易程序中,仲裁庭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可以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

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相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仲裁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日期,经仲裁庭决定后,由仲裁委员会于开庭前一定期限内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一次开庭审理以后的开庭审理的日期的通知,不受一定期限的限制。

仲裁庭开庭的地点可由当事人约定。

如当事人没有约定,一般是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开庭,但如当事人共同请求,且经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同意,仲裁庭也可以在其他地点开庭。

开庭地点不必然是仲裁地。

三、开庭

(二),当事人应当对其申请、答辩和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出证据。

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由仲裁庭审定。

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仲裁庭可以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专家咨询或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

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由仲裁庭决定是否采纳。

仲裁庭开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不出席,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和作出缺席裁决。

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开庭审理时,仲裁庭可以作庭审笔录、录音。

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庭审要点,并要求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在庭审要点上签字或者盖章。

庭审笔录或录音只供仲裁庭查用。

仲裁案件,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庭之外自行达成和解,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其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结案,也可以申请撤销案件。

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仲裁庭可以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发表过的、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以及愿意接受过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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