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度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申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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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方式包括课堂教学、交流采风、艺术创作实践和经营管理实践实训等。
(一)项目设计要遵循高层次、小批量原则,体现灵活性、多样化特点,鼓励艺术经验的直接传授和在实践中提升经营
管理能力,围绕具体创作任务出作品、出人才。
(二)艺术专业人才培养重在艺术实践和经验传授,注重
提升专业技能、拓宽艺术视野和培养创新能力;
经营管理人才培养重在培养熟悉艺术创作生产规律,了解市场运行机
制,能够做好艺术作品宣传推广和市场经营工作的复合型人才;
理论研究和评论人才培养重在培养能够围绕当下艺术实践开展艺术理论研究和艺术批评活动的人才;
“高端艺术人才境外研修计划”重在与国(境)外艺术机构、单位合作开展培训活动,选派、支持优秀艺术人才赴国(境)外艺术团体和经营机构学习实践,提升专业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
(三)申报项目应是在获得艺术基金立项资助,完成立项签约后实施,且能够在2020年12月31日前按要求完成结项验收的项目。
(四)2020年度艺术人才培养推荐项目:
1.舞台艺术编剧人才培养;
2.舞台艺术导演(编导)人才培养;
3.舞台美术设计人才培养;
4.音乐创作人才培养;
5.戏曲表演人才培养;
6.舞台艺术表演(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木偶、皮影、杂技、魔术)人才培养;
7.戏曲流派表演人才培养;
8经典保留剧目青年表演人才培养;
9.艺术经营管理(负责人、制作人、出品人、舞台总监、策展人等)人才培养;
10.美术创作人才培养;
11.书法创作人才培养;
12.摄影创作人才培养;
13.艺术营销人才培养;
14.工艺美术创作人才培养;
15.优秀传统手工艺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设计人才培养;
16.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和特色小镇创意设计人才培养;
17.文化创意产品设计人才培养;
18.艺术理论研究和评论人才培养;
19.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艺术人才培养;
20.网络文艺创作人才培养;
21.艺术科技创新人才培养。
三、资助额度
艺术基金依据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同时参考项目主体制定的项目预算核定资助资金。
四、资助方式
(一)艺术基金对艺术人才培养项目的教师聘请、学员交
通食宿、租赁培训场所和开展艺术实践活动等给予资助,承担项目的机构或单位须将资助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开支,不得向学员收取学费等其他费用,不得与自行举办的其他培训项目拼班、交叉。
(二)对立项资助项目,艺术基金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
额的50%作为启动经费;
项目开班经中期监督合格后,拨付
资助资金总额的30%;
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20%的资助资金。
(三)承担项目的机构或单位应适度控制培训规模,原则上参加培训的学员应控制在30名以内,最多不能超过50名。
要面向全国通过竞争择优遴选培训对象,本机构或单位内部
学员人数不超过1/5(经典保留剧目青年表演人才培养项目可适度放宽)。
学员确定后应将名单及个人简历送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备案。
(四)对艺术人才培养项目结项验收时提交的学员作品,艺术基金将择优组织开展出版、展览、演出等宣传推广活动。
(五)承担项目的机构或单位应保证培训时间。
原则上培
训时间应不少于两个月,不超过六个月,且集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一个月;
“高端艺术人才境外研修计划”项目安排在国(境)外学习实践时间应不少于两个月。
培训可依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分批次、分地域进行。
五、申报条件
(一)本项目的项目主体为机构或单位(不含性质为机关
法人的单位),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6年4月30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同级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机构或单位;
2.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与实施项目相匹配的教学实践资源、师资力量和设施条件,能够提供详实、可行的培训方案。
鼓励艺术创作单位与艺术教育科研单位合作开展项目。
(二)由多家机构或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
机构或单位作为项目主体进行申报,并由主要合作方在《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0年度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已获得国家艺术基金立项资助的项目,在实施过程
中出现违反《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情况,在该项目未通过艺术基金组织的结项验收前,其项目主体不能再申报新的资助项目。
六、申报时间
本项目从2019年4月15日起开始申报,至6月15日截止申报。
管理中心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报程序
(一)项目主体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通过国家艺术基
金网站(http:
//www.cnaf.cn),登录“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
目)2020年度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申报表》,上传申报材料,并将申报表和申报材料邮寄到管理中心。
(二)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
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
不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提供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将通知项目主体。
(三)对项目主体寄送的申报材料,管理中心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且不退还,请自行备份底稿。
八、申报材料
(一)《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0年度艺术人才
培养资助项目申报表》。
(二)同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本单
位公章),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应特别注明。
(三)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支
出决算表)和本年度1月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开展艺术人才培养活动的工作方案、课程安排和授
课教师简介。
(五)申报项目涉及国(境)外培训活动的,须提供与国
(境)外合作机构的合作协议。
(六)申报材料在网络提交后,须下载、打印并邮寄1份
到管理中心。
申报材料为文字材料的,要求统一用A4纸型
双面印制,装订成册,并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
申报材料中的照片,尺幅应为8寸至10寸,夹在文字材料内,不要装
订在一起。
申报材料为照片和音频、视频的,须将电子文件存放在U盘中一并邮寄,音频文件的格式应为WAV或MP3
视频文件的格式应为MOVAVI、FLV或MP4
(七)申报材料应于2019年6月15日前邮寄给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评审处(以邮戳或交寄单为准),邮寄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歌华大厦A座16层C—101室,邮编:
100007,联系电话:
400-025-9525,邮寄时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申报材料”字样。
九、签约实施
(一)确定申报项目为立项资助项目后,管理中心将与项
目主体签订《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
《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0年度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申报表》作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申报项目立项后,项目主体应同意按照艺术基金安排,参加艺术基金组织的出版、展览、演出等公益性活动。
十、监督验收
(一)资助项目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提交完整的成
果材料,参加结项验收。
如确需延期完成,必须于2020年
10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
(二)管理中心将按照《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结项验收。
(三)由多家机构或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项目主体应及
时将获得立项资助信息告知各合作方,负责在实施过程中与
各合作方的协调,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监督。
(四)项目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如有侵犯,项目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五)项目主体有以下情形的,管理中心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
三年内暂停项目主体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单位和个人责任:
1.项目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项目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等情形;
4.项目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其他
(一)资助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在相关材料显著位置注明该项目为“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
(二)艺术基金对项目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
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管理中心对本指南拥有最终解释权。
(四)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