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资及奖金合理避税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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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以上大家比较熟悉,不再多说。
下面详细说说年终奖是如何计税的。
如果老板给你年终奖是19000,你千万要对老板说,谢谢老板,少给点吧,我只要18000!
如果老板给你60000,你要说我只要54000!
为什么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
(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综上所述,每个人除了每月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外(为叙述方便称之为“月税”),年终奖还得单独计税(为叙述方便称之为“年税”)。
月税和年终奖税的根本区别,就是是否分段计税。
月税是一定额度的薪水以不同的税率分段计税;
而年税则是总额计税,即一定额度的奖金只以一个税率计税。
因此,为了少缴税,首先要降低月税,要尽量使每月的收入均衡,避免出现饱一月饥一月。
如果月均收入6500,每月交税也就195,俩月390元,如果把它变成一个月是3000,一个月是10000,则会多缴355元的税。
其次是降低年税。
由于发放年终奖时,是将年终奖除以12再去“匹配”税率,再以该税率乘以年终奖总额,再扣除相应的速算扣除数,这样得出数额即是年终奖应缴纳的个税。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国家给的一次机会,以避免当月税率太高。
例如,假设每月收入已达8000,每月个税是345。
假设年终奖金是24000,按照这一政策只要缴税:
2295(24000除以12后所对应的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是105,即24000×
10%-105=2295),如果,没有这一政策,则发放年终奖的当月要交税(24000+8000-3500)×
25%-1005=6120,需要多缴6120-2295-345=3480元。
根据这个政策,作为单位,发放年终奖首先要避免出现“发出的多,到手的少”现象。
比如,年终奖分别为18001和18000的俩人,税后实际拿到手的,前者比后者反而少了1154.1元。
极端的例子就是,年终奖分别为960001元和960000的俩人,前者比后者拿到手的要少87999.45元!
这种多发钱而净得未增加(包括减少)的范围我们称之为“缩水区”。
笔者根据目前的个税政策,将该类区域一一算出,以供参考。
即目前的税收政策导致的“缩水区”是:
[18000.01元,19283.33元]
[54000.01元,60187.50元]
[108000.01元,114600.00元]
[420000.01元,447500.00元]
[660000.01元,706538.46元]
[960000.01元,1120000.00元]
发放年终奖时,一方面是将年底各项收入集中单次发放,避免发放金额在“缩水区”内,尽量提高净收入的增加比重。
有时候给员工多发了钱,虽然不在“缩水区”,但员工实际拿到手的比重却很少,这种情况也可以变通,或者干脆将这多发的部分取消。
现实中很多单位并没有(甚至是不愿意)注意这些细节,而使员工蒙受损失。
比如,明明可以每月发放的奖金,偏偏按季度发放,明明可以将大额收入分摊到各月的,偏偏集中在年底或某些月份里发放。
明了起见,将不同数额的年终奖及其要缴纳的个税等信息列表如下:
表一:
应发
年终奖
适用
税率
速算
扣除数
应纳税额
税后净得
“缩水”分析
合理点
与按合理点发放比对
临界点
数值
净得增加
纳税增加
净得增
长比重
17000.00
0.03
510.00
16490.00
97%
0.00
18000.00
540.00
17460.00
18000
0%
18000.01
0.1
1695.00
16305.01
-1154.99
1155.00
-11549910%
19283.33
19000.00
1795.00
17205.00
-255.00
1255.00
-26%
1823.33
1283.33
20000.00
1895.00
18105.00
645.00
1355.00
32%
54000.00
5295.00
48705.00
54000
54000.01
0.2
10245.00
43755.01
-4949.99
4950.00
-49499920%
60187.50
60000.00
11445.00
48555.00
-150.00
6150.00
-3%
11482.50
6187.50
上表具有代表性,从中可以看出“年税”是怎样随着年终奖数额“进出”“缩水区”而“跌宕起伏”的。
比如,年终奖19000元的话,实际拿到手的反而比年终奖只有18000元的少;
而且该表还建议,对增加比重低于35%的降低发放额。
例如该表建议年终奖是20000、60684.82、1200000的,降低发放额到最合适的额度:
18000、54000、960000。
表二(表一的右半部):
调减年终奖分析
(若将“净得增长比重”低于35%的奖金发放数调减为合理点的数额)
35%
月税
年终奖建议
发放数
税
额
净
得
少发放数
(单位节约)
个人损失
单位净节约(若将个人真损失以其他方式补偿)
个人净获利(仅考虑个人真获利的)
17000
510
16490
2370
540
17460
2620
0.01
1154.99
1000.00
255.00
2870
2941
2000.00
3120
54000
5295
48705
0
12395
4949.99
60000
6000
-150
150
14270
14336
《表二》给出了调整发放后的受益情况。
另,表中的月税是指假设月薪数额等于最右列的数值,当月所应缴纳的个税。
仔细研究该表你会发现比文字叙述更明了。
年终奖个税政策的意义还不止于此,换个角度思考,会更让你兴奋。
由于无论每月发了多少,月薪的适用税率已达多高,这都不影响年终奖适用何税率。
这就是说月薪所适用的较低税率,可以已通过年终奖再享受一次,只是享受的金额有限而已。
薪水发放技巧还不止于此,更高级的做法是综合考虑全年各月收入以及年终奖数额,使得全年缴税最少。
纵观个税的构成,无外乎是月薪税和年终奖税两项。
有人说将年终奖分摊到各月以月薪形式发放则缴税总额最少;
也有人认为,由于月薪较高,税率较高,将月薪高税率的部分以年终奖的形式发放会降低个税总额。
的确,最合理的避税就是全年收入不变的情况下,两项缴税合计值最小。
而要实现这点,唯一要做的就是合理分配月收入和年终奖,使之比例合理。
从数学的角度这就是一道求函数最小值的命题,在“税率系列”确定的情况下,该命题其实就是求下列函数的最小值:
Y=f(年度总收入,年终奖所占年度收入的比重)
不过,凭直觉,要是从纯理论的角度来解答这一命题,一定费时费力又枯燥无味(若哪位感兴趣并解决之,千万别舍不得让我分享你的成果哦)。
但现实没那么复杂,可以根据不同的税率段,逐一分析,最终可得出每个薪水段对应一个年终奖额比重范围。
具体发放时注意两点即可。
第一,发放月薪时一定要力求各月均衡,发年终奖时要注意效率,尤其避免“缩水区”;
第二,年终奖的数额是对低税率的再次利用。
换句话说,从发放月薪的角度看,月薪进入高税率区之前一定要把低税率区让年终奖再用一遍。
从发放年终奖的角度来看,就是年终奖数额的大小,以其匹配的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