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根调解工作法讲座调解方法与技巧Word文件下载.docx
《五根调解工作法讲座调解方法与技巧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五根调解工作法讲座调解方法与技巧Word文件下载.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案例2居某与付某邻里纠纷。
靠正气感人
案例3:
刘某与余某彩礼返还纠纷。
靠规矩赢人
案例4:
继承权纠纷案。
靠正派服人
案例5:
借名买房合同纠纷案。
靠诚信打动人
三、抓住矛盾核心,化解纠纷毫末
纠纷的发生有多种形态,有隐藏很久才爆发,有突然才发生,无论何种纠纷的出现,一定有规律可循,虽然不绝对,但我认为调解纠纷时应抓住主要矛盾抓住关键人物抓住调解时机抓住调解场景。
这“四抓”工作法为我们调解员插上了精准调处纠纷起到了画龙点睛的效果。
案例6:
拖欠民工工资纠纷。
抓住主要矛盾
案例7:
婚姻家庭纠纷。
抓住关键人物
案例8:
损害赔纠纷偿。
抓住关键时机
案例9:
损害赔偿纠纷。
抓住关键场景
四、调解要合法合规,情理原则不能丟
做调解工作,既要讲方法又要有技巧,逐渐摸索,日积月累寻找一套简洁易行的方法,对做好调解工作事半功倍效果,因此在新时期调解工作中必须讲事实讲证据讲法律讲情理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这“四讲”调解工作法为调解员指明了方向。
案例10:
损害赔偿案。
讲事实
案例11:
土地权属纠纷案。
讲法律
案例12:
健康权纠纷案。
讲证据
案例13:
宅基地纠纷案。
讲情理
我们踏上法律明白人的风雨征程,就要义无反顾的走下去。
触摸历史的汗水,感悟和谐的魅力,体会未来的情怀,我们承载着民族不屈不挠的信仰和追求。
全部内容
一、手中有粮、心中不慌,培养学习型法律明白人。
案例1:
万老师自学法律知识、调解技巧为群众解决纠纷
南昌县南新乡有位万先生,群众都叫他万老师。
万老师是位热心肠的靑年,在附近和朋友中都知道他是个“爱管闲事的人”。
2016年5月与我相识,他对调解工作很感兴趣,表示要跟我学习法律和调解实务。
开始我不以为然,没把他的话当一回事。
后来,我调解案件他总是坐在旁边听,有时还记录。
不懂他又问我为什这样处理?
渐渐地我发现他买了多本法律书在看,有时在网上搜一些案例。
2017年8月22日他领来了两个当事人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来到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委员会受理后,立即遵询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即时调解,当事人表态同意。
我请万老师一同参与这起纠纷的调解。
万老师欣然应允并十分认真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
调解过程中万老师还能运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流转相关条款为当事释明,调解分寸把揑有度。
经过两个多小时调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圆满解决了一起因土地流转引起的纠纷。
现在万老师已调解成功民间纠纷、校园纠纷20余起,受到群众的好评。
从万老师由调解工作门外汉到调解能手大概花了一年多的时间,我认为他至所以能成功,与他的虚心学习的精神分不开。
学习是打开心灵的钥匙,学习是调解员知识和经验积累的有效途径。
在价值多元、组织多元、社会多元中,变动是常态,每一个人必须具备适应与调整的能力,然后透过再学习与转化,与组织融为一体。
亦即,个人于新环境中,旧有经验与方法已不适用,个人甚至缺乏适应新环境之能力,因此个人需要再学习,学习新方法,吸收新经验,产生新能力,然后慢慢影响组织,将组织转化成更有效率的组织。
态度决定一个人是否为学习型人才,也决定了他的一切。
我们学习时也要讲究方法和技巧,必须坚持“四到”,即记不到翻得到,翻不到搜得到,搜不到问得到,不知道找得到。
二、公道正派,诚信廉洁。
案例2:
居某与付某邻里纠纷
2016年1月付某的自家卫生间紧挨着居某正屋墙的那边盖了一个鸡圈,奍了50多只鸡,时间长鸡粪散发出一阵阵难闻的气味。
居某去找付某,要他修改鸡圈。
可付某不愿意,从此,两家人就互不往来了,还时不时地互相找碴,争吵不断。
今年雨季到来之前,居某又去找付某,要他重修鸡圈。
可两家都吵翻了,付某更是不买居某的账了。
居某和付某是邻居,两家关系一直不错。
自从付某的鸡圈修起来以后,两家的关系就越来越淡,后来发展到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居某向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员受理后去现场认真听取居某的老婆介绍情况,然后召集双方到居家。
调解员还没说话居某正和付某又吵起了。
调解员径直走到两人面前,大声说道:
“别吵了,吵能解决问题吗?
”这一声还真管用,两人都闭上了嘴。
调解员说拉着付某就走进居家,站在居某家的院门处,一股鸡粪气味刺鼻。
调解员看着院子这个样子,叹了口气:
“这种味道能吃得下饭吗?
。
”他看了付某一眼,付某忙把目光移到别处。
调解员知道付某心里也有所触动,趁机问道:
“付某,你说要是你家的院子成了这样,你怎么办啊?
”付某没回答,只是直直地看着鸡圈。
调解员接着把相邻关系的法律知识讲给付某听,并说:
“远亲不如近邻。
这个理你又不是不知道。
怎么犯糊涂了,为了这点事就和邻居闹翻了,值得吗?
你看这天也放晴了,是给你和居某和好的机会呢。
赶快把鸡圈挪挪,向人家道个歉,大家还是好邻居。
”经调解员耐心调解,居某与付某双方相互认错,付某同意修改鸡圈,圆满化解了一起邻里纠纷。
邻里纠纷中,他们往往只从自己的角度出发,当事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片面维护自己的利益,根本不顾及对方的想法,也不考虑自己的行为和语言给对方带来的伤害和痛苦。
如果当事人站在对方的角度想一想,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有很多相邻关系的纠纷完全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调解纠纷的过程中,调解人员能应运用换位思考的办法,指引当事人从对方的角度看看对方的难处,回头再看看自己的所作所为,相邻各方会很容易发现自己的不对之处。
这时,调解人员就容易使双方当事人冷静地坐在一起,客观公正、合理合法地拿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在这起邻里纠纷中,调解员发并没有一开始说教,而是拉着付某去看现场。
事实胜于雄辩。
这就是要求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要注意观察纠纷当事人思想行为的发展变化,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抓紧工作,积极疏导,妥善解决,预防矛盾激化和新纠纷发生,从而有效调解邻里纠纷。
相邻关系的调解原则是公平合理、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兼顾相邻关系各方的利益。
在相邻关系纠纷的调解过程中,为了实现这三大原则,调解人员除灵活运用换位思考的方法更要正派讲正气靠正气感人.
刘某与余某彩礼返还纠纷
2015年12月刘某与余某确立恋爱关系,刘某为了与余某建立婚姻关系,表示自愿出资40万元购房一套,剩余房款按掲由刘某偿还。
2016年2月刘某出资40万元购房一套,产权登记为刘某与余某共有,剩余房款按掲,每月3000元。
2016年9月刘某与余某因谈婚论嫁发生争执,多次协商未果,余某提出终止恋爱关系。
刘某要求余某返还房屋余某不从。
刘某扬言如余某不返还财物将采取行凶举动.调委会主动介入此纠纷调解.调解员先稳定刘某情绪再对余某及父母进行明理析法宣传在附条件赠与的情况下,只有满足所附条件,赠与才正式生效。
刘某与余某双方都基于想要建立婚姻关系的愿望购买了房屋,应该认为其中暗含了要求缔结婚姻关系的条件,双方没有登记结婚,应视作条件未成就。
经调解刘某与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余某返还房屋给刘某并协助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调解体会】男女双方在恋爱的过程中,难免会有财物上的往来。
尤其是随着双方婚期的临近,双方处于对未来生活的向往或者彼此之间的信任,还会单方或者双方共同购买房屋等财产为结婚做准备。
一般的法律观念认为,这种财物上的往来属于一种赠与关系,只要赠与物已经进行了交付或者登记,赠与行为即已经完成,赠与方无权要求返还。
但是,实践中有一些财产涉及金额较大,比如房屋、车辆等,若按照上述观念进行认定,存在法理认定和社会公平之间的冲突。
恋爱期间,在一方出资后,将另一方登记在房屋产权证上的行为属于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只有满足所附条件,赠与行为才正式生效。
在本案中,双方之后没有登记结婚的,应视作条件未成就,没有出资而登记在房屋名下的一方应当要返还房屋。
此外,对双方当事人恋爱关系期间基于想要建立婚姻关系的愿望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的,在权属认定时还应当考虑未出资一方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
未出资一方对购买房屋没有贡献的,应当认定房屋产权归出资方所有;
未出资方在购买房屋后有偿还银行贷款和利息等贡献的,应当对未出资一方作出相应的补偿。
对于男女恋爱过程中较大数额的财产往来,特别是较大数额的财产赠与,为防止日后发生纠纷,还是要有书面约定为妥。
调解员成功防止了一起民事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
人民调解“访调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要求各级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做好民间纠纷的预防工作。
民间纠纷的预防工作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预防新的民间纠纷的发生,二是预防已发生的民间纠纷的激化。
其中预防民间纠纷的激化是民间纠纷预防工作的重点。
调解此类纠纷不能和浠泥要有原则讲规矩.只有让当事人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
最终知错就改这就是靠规矩赢人的调解工作法.
继承权纠纷案
2017年6月8日刘某的丈夫柯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经交警认定:
肇事方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的丈夫柯某不负事故责任。
通过诉讼肇事方赔偿刘某及柯某的母亲共计86万元。
赔偿款到账后,胡某提出这是儿子柯某的死亡赔偿金应归她所有,刘某认为应先偿还柯某先前所欠的债务14万元和安葬费用4万元,剩下的按遗产分割。
胡某不同意并多次打儿媳刘某,2017年1月12日上午刘某无奈之下求助调委会,要求调委会主持公道进行调解。
经调解,胡某与刘某达成调解协议书。
刘某名下有住房两套,存款10万元,柯某的死亡赔偿金86万元。
胡某和刘某同意偿还债务14万元,剩余款项82万元及两套住房归刘某,胡某自愿放弃继承权,刘某承担赡养胡某的责任和抚养儿子成人的义务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