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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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作坊不得分装、委托加工及接受委托加工。
第二章登记程序
第六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所生产食品的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场所平面图;
(五)生产加工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合同或村(社区)组织提供的允作为生产场所使用的证明。
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已取得健康证明的,可一并提交复印件。
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申请人应在材料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完成资料审查。
新申办食品小作坊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延续、变更申请的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派二名工作人员按照《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要点》进行,并填写《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表》,申请人应予以配合。
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实施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
第九条经现场核查,生产加工条件符合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发证前采用政务信息网、公告栏贴等一种或者多种形式将拟发证食品小作坊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公示容与拟发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信息一致,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单位和个人对被公示的申请人和食品小作坊的资质、条件等与食品安全相关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公示部门提出异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核实有关情况,对于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
异议不成立或者无异议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十条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办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准予延续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重新计算,证书编号不变。
不予延续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提出延续申请的,应该提交延续申请书、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
(二)至(五)项规定的资料。
第十三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一)食品小作坊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加工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生产加工场所搬迁的;
(四)食品种类、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
(五)生产加工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接到变更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办理变更手续,核发新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但是,对因迁址等原因而进行全面现场核查的,其核发的食品生产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生产加工场所搬迁跨越行政区域的,应注销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在迁入地重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按新发证编发。
第十四条食品小作坊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
(三)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申请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销申请书及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依法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注销手续: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被依法撤销或吊销的;
(二)食品小作坊申请注销的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申请换证的;
(三)食品小作坊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被登记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章登记证书
第十八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负责人、食品种类、证书编号和有效期等信息。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样式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定。
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不得转让、出租、出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禁止伪造、变造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和编号。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或者损毁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证。
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其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
难以包装和标识的,要在其储存位置及销售容器上标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
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由英文字母“GD”+九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前两位数字为地级市行政区域代码,第三、四位数字为县(区)代码,后五位数字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流水号。
如:
GD010312345。
前两位数字“01”代表,第三、四位数字“03”代表市荔湾区,后五位数字“12345”代表该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流水号。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从事现场制售即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
1.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样式)
2.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书
3.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延续申请书
4.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变更申请书
5.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要点
6.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表
附件1
附件2
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登记证申请书
申请单位名称
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单位名称
生产地址
联系
身份证
联系人
传真
食品种类
及包装情况
执行标准
生产场所面积
仓库面积
从
业
人
员
总数
主要
从业
人员
姓名
是否有健康证
设施设备明细(可另附页详细说明)
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明细(可另附页详细说明)
生产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可另附页详细说明)
提
交
的
资
料
目
录
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打√: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4.所生产食品的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场所平面图;
□5.生产加工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合同或村(社区)组织提供的允作为生产场所使用的证明复印件。
保证申明
本申请书中所填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
本人资质符合《食品安全法》和《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要求,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3
登记证延续申请书
登记证编号
原有效期至
□6.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书复印件
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