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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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报告

关于开展全市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报告

   为贯彻落实《通知》,深刻吸取教训,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排查、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我局立即对全县范围内在建装饰装修项目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做如下汇报:

 一、总体情况

 XX年我县新建装饰装修工程共9项,其中已完工7项,在建项目有2项(**县蒙银村镇银行营业大楼装修工程、**县蒙医综合医院制剂室净化装修工程),面积为3352㎡,造价为523万元。

二、 监督检查情况

1、建设基本程序履行情况,以上两项在建工程均未履行建设基本程序,均存在施工图未审查、无施工许可的现象,未能够提供参建单位资质及人员上岗证。

2、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蒙医综合医院制剂室净化装修工程存在重大结构改变,已要求甲方对施工荷载进行计算;现场材料堆放混乱,部分临时用电存在乱接现象。

3、施工现场相关人员履职情况,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未在岗,未能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截至目前我局已开展3次质量、安全综合检查工作,对于以上存在的问题,我局已通过下达整改通知书的方式要求施工方尽快整改,整改合格由监理单位复查上报我局进行检查。

三、 下一步监管举措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抓好建设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拉网式排查,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和措施。

实行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定点检查和巡查相结合的监督模式,除按规定进行必检项目监督外,还按进度进行监督巡查,严把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关。

(二)严格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质量终身责任,严格督导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落实基层项目部安全责任,细化到施工作业现场的每一个技术环节和岗位操作人员;进一步强化安全措施,严格落实施工方案;监理单位履职尽责,发现隐患立即督促整改,把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各项制度和防范措施落实到项目、班组、岗位和一线操作人员。

(三)全面排查整治;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专项检查,认真分析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和事故高发类型,采取针对性措施,狠抓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做到不留死角盲区、不走过场、全面覆盖。

加大对违法违规查处力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项目,责令停工整改。

关于开展女职工权益实现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

 为全面了解我市对女职工权益实现特别是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情况,进一步维护好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根据贵州省女职工委员会《关于开展女职工权益实现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调研的通知》(省女工委字[XX]8号)文件精神要求,市总工会于XX年5月至7月组织全市女工委深入各基层工会进行调研。

共走访工会干部、管理人员、一线职工、未婚和已婚各层面女职工365名,调查以座谈会、实地走访、填写调查表等形式进行。

每家企业发放调查问卷20份,34家企业共发放调查问卷680份,回收有效问卷672份,有效率为98%。

此次调研我们重点对非公企业(国有14家、非公企业20家)进行了调查,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当前女职工权益实现的总体情况、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和对策建议

(一)总体情况

近年来,全市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以女职工权益实现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贯彻和落实。

一是加强基层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制度建设和女职工特殊权益的维护,使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整体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是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反映广大女职工的呼声。

这次被调查的大部分企业生产运作情况正常,效益良好,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基本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无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现象发生。

企业工会组织健全,都成立了女职工委员会或设有女工委员,女职工组织制度也比较规范,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同时签订了女职工专项合同。

能基本落实养老、医疗、生育等保险。

能保证女职工享有三个月产假待遇,无孕、产期辞退女职工现象发生,劳动关系较为和谐。

   

(二)主要问题

   当前非公企业在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特别是女职工组织在其中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从问卷调查和走访女职工情况看,主要有:

   1、思想认识不到位。

女工干部兼职的比较多,不能把全部精力都放在为女职工说话、办事上。

对女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岗位培训、法制教育不是很到位、休闲时间缺乏健康、有序的管理。

   2、操作程序不到位。

企业虽然能基本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有关规定,但有关保护内容多数只在员工守则中体现,比较笼统,并无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相当一部分外来女工自我保护意识较差,一旦结婚或怀孕就主动辞职。

   3、履行合同不严格。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休息时间及流产期间的生育津贴和生活帮助费没有得到全部落实。

究其原因,一是有的企业规定有准生证才能享有流产假和假期工资,二是有的员工不知道可以享受有关待遇,没有将自己流产的事告知企业。

   (三)原因分析

1、企业主法律意识淡薄,重视不够,特别是对工会法、工会知识及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法规不了解、不执行,认为只要照章纳税、文明经商就行了,不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降低女职工劳动保护成本投入,使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成为一纸空文。

   2、女职工文化素质较低,缺乏法律维权意识。

非公企业特别是外来务工女性大多来自农村,她们只想趁年轻多挣些钱,工作中即使遇到不公正对待甚至身心受到伤害时,多数也是忍气吞声。

许多女职工对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之甚少,不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无法判断自身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不敢向企业提出合法正当的要求。

   3、非公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发挥作用不够,女工委主任绝大多数都是兼职的,且经常流动更换,自身又处于受雇地位,没有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平台和空间,导致不敢大胆开展工作;同时缺乏有力的法律制约机制和执法保障机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的现象。

(四)对策建议

   1、宣传发动,认识到位。

加大法律宣传和执法监督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和重视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氛围。

继续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作为工会系统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形成全社会尊重和关心女职工,自觉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良好氛围。

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他们自觉保障女职工的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意识。

加大对女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各种形式的普法宣传,增强她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积极督促、配合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切实加大执法力度,特别应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执法监督力度。

   2、源头参与,规范操作。

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调动女职工为经济建设作贡献的积极性。

工会女职工组织积极参与维权机制的建设,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加大宏观维护力度,积极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工作和执法检查活动;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工会与政府(行政)联席会议、集体合同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等过程中,着力解决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突出问题;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形式,进一步维护女职工民主决策、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积极参与女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参与查处严重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侵权行为,努力做好女职工的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工作。

    3、落实责任,完善机制。

加大责任落实,把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对于侵害女工劳动权利的行为,要有明确的责任规定和相关惩处政策,对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政府各职能部门要联动起来,齐抓共管,促使企业尽快建立和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件,保障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福利待遇,逐步提高女职工的工资收人水平。

要推进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进一步扩大覆盖面,提高履约率。

加强企业中妇女组织和工会组织建设力度,利用组织优势,发挥载体作用,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4、服务基层,加强领导。

各级工会及女职工组织要深人企业调研,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点加强对区域性、行业性女职工权益工作的指导。

要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工作延伸到女职工(女农民工)较为集中的非公企业中,将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纳入权益保护中。

要加强对女职工工作的指导,既要给任务、压担子,又要指方向、提要求。

同时也要创造好的工作条件。

女职工组织要起到桥梁纽带作用,要把推动女职工集体合同签订作为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具体行动,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当前,工会女职工工作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新的挑战。

在今后的工作中,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突出“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围绕工会工作全局,体现工会女职工工作特色,通过加大源头参与、整体维护的工作力度,促进女职工权益保障和劳动关系协调与稳定,开创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新局面。

二、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基本情况、主要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自XX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后,我市高度重视,始终按照“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坚持以提升女职工素质为出发点,以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为落脚点,以引导女职工建功立业为着力点,根据女职工工作的不同需求、不同重点及自身特点,深入实施女职工素质提升工程,开展岗位建功活动和关爱女职工行动等,倾情服务女职工。

及时组织进行了学习,并要求各基层工会对照《特别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进行整改,对不完善的及时进行完善,切实把《特别规定》转化为具体行动,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通过深入调研,总的来说,企业贯彻落实《特别规定》情况总体较好。

大多数企业都能做到切实维护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学习宣传贯彻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将学习《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贵州省工会条例》、《劳动法》、《特别规定》宣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在企业中不断扩大职工的知晓率和影响力,着力提高女职工依法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继续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并完善《特别规定》的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文件,增强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并帮助指导未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尽快建立健全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机制,进一步增强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合法性和实效性,从而不断增强企业女职工的凝聚力,使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认识有待提高,部分企业没有真正把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作为女职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二是参政议政、参与政策制定和政策执行监督、进一步加强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源头参与等机制不完善。

三是没有切实利用好专项集体合同这一维权载体,扩面提质,深入推进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

四是在深入广泛地开展好《特别规定》宣传活动上重点不突出,形式单一。

五是广大工会女职工干部在带头学习和宣讲法规、不断提高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深入一线、加强培训和指导、为基层工会和女职工提供及时有效服务上做得不到位。

在实施过程中,基层单位还遇到了一些实际问题和模糊概念。

(一)《特别规定》在实施中易产生的误解

1、《特别规定》中产假延长至98天与实际享受产假天数的理解有所混淆。

《特别规定》明确了产假延长至98天,但实际执行中大多数女职工产假已享受超过98天的待遇,享受优待的原因,主要在于享受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90天产假和计划生育晚育一个月的奖励假,所以女职工达到晚婚晚育年龄(24周岁),可以享受120天。

新规定的泛泛规定反而造成了一些认识上的混乱,认为产假反而减少了。

2、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未婚先孕者是否享受特殊保护待遇感到难以落实。

原来的规定中作了明确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在新规定中取消了相关条款,在实施过程中与原来的规定相比较,缺乏落实依据。

(二)有关实施《特别规定》面临的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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