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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由分行集中核算;

市辖内的固定资产由总行集中核算。

固定资产购建必须体现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以产出决定投入的管理原则,力

求以最小的投入实现最大的效益。

(二)总量控制、合理配置原则。

全行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

各行要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状况调整优化存量结构,压缩不合理占用,

最大限度减少非经营用固定资产。

(三)全面管理、责任分工原则。

对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体系。

各行必须指定专门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建立部门和人员责任制度,

各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购置、租入、装修实行预算控制和授权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总行对分行授予一定的固定资产管理权限,并根据管理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各分行应根据总行下达的年度综合经营计划,结合业务发展要求,在年度计划内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不得虚列账务或超计划列支。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包括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

实物管理即对固定资产购建、配置、使用、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活动以及对使用状况、产权界定、技术资料和权属证书进行有效的组织和管理;

价值管理即对固定资产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进行核算、反映、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必须坚持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相一致的原则。

坚持账实分管,坚持购置、验收、保管、领用和核销、登记及盘点制度。

实物增加必须建账建卡,实物减少必须销账销卡,保证一物一卡,账、卡、物相符。

第六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公允价值,按以下方法确认。

(一)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类固定资产,应以外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载价值作为公允价值。

(二)除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类固定资产外,应由实物管理部门通过市场价格比较分析及本项资产成新率估计,并经部门总经理及分管行领导审批通过的价值作为公允价值。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工作并配合产权界定工作。

具体负责固定资产购置的审核和落实、账务核算、折旧计提、监督控制,组织全行的资产盘点工作,保证财产价值的真实完整。

第八条行政部门负责除电子设备、闲置房地产之外固定资产实物管理。

具体负责对该部分固定资产的资产购置、产权界定、减值测试、实物调配、统计、报废和报损的审查、闲置车辆的日常管理,检查使用部门的卡片登记和实物盘点等情况以及对总行部室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维护保养等工作,保证固定资产实物的安全完整。

第九条科技部门负责电子设备的实物管理。

具体负责电子设备的预算审核及实施、选型、购置、实物调配、减值测试、统计、报废和报废的技术鉴定、为全行电子设备提供技术保障和设备运行的指导,检查使用部门的卡片登记和实物盘点等情况以及对总行部室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维护保养等工作,保证设备的安全完整。

第十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闲置房地产的实物管理(包括全行范围内闲置房地产的处置、出租和日常管理)和闲置车辆的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各分支行(部)、总行各部(室)作为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负责对所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建卡、清查盘点、维护保管以及对闲置资产及时报批处置等日常工作,按月核对固定资产明细账簿所列资产与实物卡片的一致性,并积极配合实物管理部门的各项管理工作。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确定: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场地整理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

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包括工

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等。

(三)购置的计算机网络,若硬件购置及软件开发费签在同一合同中,且各部分未单独标价,则以合同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若硬件购置及软件开发费的价格能够区分,则以硬件购置费作为入账价值,软件开发费作为无形资产处理。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六)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包括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接受损赠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认入账价值。

第十三条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

工程项目较多且支出较大的,应按不同的工程项目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核算。

在建工程按照实际成本计价,具体规定如下:

(一)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增值税额、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实际成本,并按照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二)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按实际成本转作库存材料。

(三)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后的差额,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四)采用自营方式进行的在建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

采用出包方式进行的在建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计量。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价值、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等所发生的支出确定工程成本。

(五)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

(六)在建工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

如为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第十四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固定资产原值:

(一)根据总行规定因物价变动、技术进步、劳动生产率提高等因素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和改良装置达到资本化条件;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对原以暂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按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第十五条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一)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折旧一律采取平均年限法,按月逐项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

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

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并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七条在建工程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

我行固定资产净残值率确定为3%,装修费净残值率确定为0。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

100%

月折旧额=原值×

年折旧率/12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房屋及建筑物30年;

(二)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办公设备5年;

(三)其他固定资产5年。

第二十条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的价值(净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规定的方法计提折旧。

对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以及规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第二十一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转销,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停止计提折旧。

发生的后续支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除此以外的后续支出,应当作为费用直接进入当期损益。

具体是:

(一)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改良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

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便可视为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

(二)房屋建筑物的首次装修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账面原值;

以后的装修支出符合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条件的予以资本化,纳入固定资产核算,但应与账面原值分开。

固定资产装修支出是指,改变固定资产原有状态、功能、结构,增加补充设备和改良装置或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等,由此产生的后续支出。

装修支出总额不包含能单独计价列入其他实物类别管理的固定资产支出,如空调机、监控器等。

固定资产后续装修支出应采用平均年限法按5年期限计提折旧,如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低于5年的,则以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若在下次装修时,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装修支出仍有余额,应将该余额报损并一次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如下次装修前,已经计提完折旧,应将其转销。

(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则作为一般性修理支出,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四)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五)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进行摊销。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减值,是指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技术陈旧或其他经济原因,导致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处置费用是指可以直接归属于资产处置的增量成本,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第二十三条年度终了,应对符合减值条件的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当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减值准备。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二十五条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本行固定资产减值测试按以下情形掌握:

(一)不进行减值测试的资产有:

账面价值低于5万元(不含)的资产;

能正常使用的除房屋、建筑物、土地外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

(二)除上述情形外的固定资产,当其存在下列迹象的,须进行减值测试:

1、资产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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