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398985 上传时间:2022-10-22 格式:DOCX 页数:45 大小:49.5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5页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5页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5页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5页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docx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docx(4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docx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

 

《民法总论与实务》

教案

 

二00七年十月

 

第一章民法及其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和要求】重点掌握我国民法的性质和调整对象;掌握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实践中的适用方法;掌握民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方法;了解我国民法的结构,以及掌握民法体系的要点。

【教学重点及难点】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是私法、权利法、市民法。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辅助教学手段】电子讲稿。

【计划教学时数】8学时。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适用

一、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法律上使用“民法”一词始于1929年5月民国政府公布的民法总则。

汉语中“民法”一词源于日本;日本民法典的“民法”一词译于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二)民法的调整内容

调整对象是区别部门法的主要标准。

民法调整内容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平等主体三个要素。

其中平等主体是民法调整内容的主体范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则是民法调整内容的两大类型。

民法调整对象分为两大类,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是指以财产为媒介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这种财产关系主要表现为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分别构成民法中的物权法和债权法的主要内容。

2、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地位平等是确定民法调整对象的范围的标准。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平等的属性,在这种关系中,当事人互不隶属,能够保持自己独立的意志的自由。

民法只调整主体地位平等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不符合这一特性的,概由其他法律调整。

例如税收、没收、刑事强制措施等。

4、民法调整对象的抽象分析

民法法系又称为成文法系;成文法具有普遍性、确定性和强制性等特点;民法调整民事主体权利和权利之间的关系,民法还调整民事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

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其根本点并不在杜绝主体间的胁迫、欺诈,而在于排斥国家权力对民事关系的任意干预,以保障民事主体免受他人不当干预的自由。

 (三)民法的调整方法

 民法调整是指法律凭借其权威,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进行规范,使之形成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

民法的调整方法,一是事前调整,一是事后调整,民法通过这两种调整实现对社会关系的影响和规范。

1、事前调整

(1)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如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

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如规范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拟制,把乙事实当作甲事实,常以“视为”为典型句式,如将船舶、飞机视为不动产,再如行为能力的有关规定。

 

(2)范导。

是为当事人可能的行为提供法律模式的调整方法。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分为行为模式和保证手段(复习法理学的有关内容);行为模式由假定和处理构成;保证手段由假定行为和法律后果构成。

 行为模式分为任意性的和强制性的,例如遗嘱形式是任意性的,见证人的有关规定则是强制性的。

任意性规定体现着意思自治的原则;强制性规定体现了公共秩序的要求。

2、事后调整

 修补。

就是以补充性规定完善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民法调整方法。

例如民法中关于合同当事人对某些事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补充性规定。

 保障。

就是通过适用民事救济使被破坏的法律关系恢复圆满状态的调整方法。

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

惩罚。

就是在行为人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行为的情况下,使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主要形式有:

失权;强令生效;价格制裁和证据规则等。

二、民法的结构

(一)民事权利的内容

1、人身权利

由人格权和身份权构成。

人格权包括一般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性自主权,等等。

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

2、财产权利

分为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

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债权分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知识产权分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智力成果权。

(二)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即采用民事责任的方式,对违反民事义务、侵害民事权利的民事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分为对物权的保护方法、对债权的保护方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方法等,最常用的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就是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三、民法的性质和与相邻法律的关系

(一)民法的性质

 1、民法为私法。

私法的民法观认为,对市民生活的调整应以民法的事前调整,任意性规范调整为主,建立当事人自由竞争的规则;事后调整和强制性规范调整是次要的调整手段;而行政调整应减少到最底限度。

2、民法为权利法。

 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权利为轴心建立进来的,权利是民法的核心。

民法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而刑法规范多为禁止性规范。

 3、民法为人法。

民法以人为本,以人作为立法的基本出发点,规定自然人和法人的根本地位,确定合理的人性观点,依公平正义的观念来规范人的行为,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

(二)民法与相邻法律的关系

民法与商法同为私法,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商法的主体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人;商法关系基本上都是有偿的财产关系;商法具有国际性。

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经济管理关系。

四、民法的渊源和解释

(一)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

 1、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如宪法中有关保护财产所有权、继承权的原则规定。

 2、民事法律。

指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颂布的民事方面的法律。

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等。

 3、行政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制定主体是国务院。

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中的有关物权规范;婚姻登记条例。

 4、地方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省和教大的市地方人大或政府颁布的涉及民法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5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对全国各级法院适用民法的审判活动具有约束力。

6、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二)民法的解释

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五、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民法的效力,指民法在哪些范围发生作用,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和什么地方发生效力。

 一、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采取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一般而言,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领陆、领空、领海、还包括根据国际法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或飞行器。

 此外,我国民法制定的相关机关所管辖范围不同,其所定法律的适用范围也与之适应。

 三、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法生效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1、民法的生效时间分两种情况:

一是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一段时间后再生效。

 2、民法的失效时间有三种情况:

一是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如合同法第428条的规定;二是旧法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三是由国家专门机关颁布专门决议,宣告某些法律失效。

 3、关于民法溯及力问题。

一般没有溯及力,但在具体实施中也有例外。

例如贯彻继承法若干意见第64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继承法生效前已经受理,生效后尚未审结的继承案件,适用继承法。

但不得再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

”此外,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第3条中也有类似规定。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含义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规则,它是一种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

(二)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应当注意的问题

 1、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准则功能;

 2、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

 3、掌握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一)平等原则

 主体地位平等是民法调整对象的本质特征,是民法有别于其他法律的主要标志。

该原则具体表现为: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 两种平等观:

实体平等观和程序平等观。

市民社会的平等观必然是程序的平等观。

 *现代民法要求程序平等。

平等与主体立法和行为立法问题,应采取行为立法。

(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要求保障当事人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

其功能有二:

一是以民事权利抗御非正当行使的国家权力;二是使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不受来自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

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

意思自治原则是对人的意志自由本质的尊重;也是对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的承认。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的含义有二:

一是社会必须给每一个民事主体的自由发展提供公平的机会,并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障和条件;二是民事主体在交易中应当遵循普遍公认的行为准则,在谋取自己的利益时,接受社会利益和社会义务的约束。

3、等价有偿原则

指民事主体在实施财产移转等的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取得一项权利的同时应当向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

 该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具有很大收缩性。

其要旨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的立法者的意志。

 *诚信原则是“帝王条款,君临全法堿之基本原则,”具有广泛和综合的功能。

 *诚信原则不能滥用,否则会造成民法规定的软化和向一般条款的逃避。

因此,诚信原则也应是后备条款。

(三)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原则

目的在于使民事主体的权利真正得以实现,其以民事责任的承担突出保护主体权利。

适用着这一原则时还应注意,其具有补充民事权利的立法不足的作用。

(四)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

(五)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思考题;

1、如何理解民法的概念?

2、怎样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

3、我国民法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4、如何理解我国民法的效力范围

5、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课后讨论题:

民法基本原则能否直接作为人民法院定案的依据?

请说明理由。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要素;明确法律事实的概念以及它们在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中的作用。

【教学重点和难点】民事权利的概念及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辅助教学手段】电子讲稿。

【计划教学时数】10 学时。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关系-----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不同而进行的分类。

(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否特定而作出的分类。

(三)调整性民事关系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幼儿读物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