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制作承揽合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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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后附制作成品明细表。
第二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1、钢筋加工后,热轧光圆钢筋直径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3013-1991)规定;
热轧带肋钢筋直径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1998)规定。
2、钢筋加工后,成品尺寸必须符合成品加工定货单上的《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1998)规定。
3、承揽方对加工后成品钢筋的质量缺陷不符合合同规定而影响工程质量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做、修理并承担由此给定作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三条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1、加工钢筋原料由定作方负责运送到承揽方加工厂内,过磅秤验收承揽方和定作方双方共同对进场的原材料数量、质量验收、并签字。
2、定作方应在进原料前三天提供成品价工定货单;
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
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
承揽方将加工后的钢材运送到定作方指定的施工现场,定做方负责卸货。
3、原材料完成工作后,不计算损耗。
第四条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1、订货方负责在提供加工定货单等技术资料。
2、定作方应当在进货前三天提供加工定货单等技术资料。
3、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资料不明确、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
定作方应当在一天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
4、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做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的复制品。
第五条价款或酬金结算
1、钢筋加工后的剩余废料、铁屑由承揽方收回。
2、废料、铁屑的残值由承揽方按接收钢筋材料的数值计算,以100.00元/吨的价格,返还定作方;
余款抵消承揽方加工费。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定做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
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
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执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1、交(提)定作物时间按照接到加工定货单及原材料后,三日内履行。
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2、交(提)定作物日期计算:
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记日期为准。
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第八条包装要求
定作物按规格尺寸分类包装,并附带标识。
第九条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
承揽方负责将定作物运送到定作方施工现场,费用由承揽方负责。
第十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按承揽方接收的钢筋原材料数量结算,每贰百吨结算一次。
办完结算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现金。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承揽方在加工前,一次性向定作方缴纳十万元保证金。
也可用钢材垫资方式用十万元钱的钢材作保证,在工程结束、结算时扣除。
第十二条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做物或完成工作,定做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
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2、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加工订货单规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
少交、迟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3、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兴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
无附带标识的定作物视为不合格,每缺一出标识,定作方对承揽方处以500元罚金从保证金内扣除。
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方应当偿付定作方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
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4、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每逾期一天,应当向定作方按照钢筋原材料总货款的0.2%偿付违约金。
5、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损坏、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6、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调换、补齐的,有承揽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7、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定作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如定作方要求重做或重新修理,应当安定作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三条定作方的违约责任
1、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费。
3、无故拒绝接受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纠纷的处理
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
(2)项处理:
1、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2、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2010年月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定作方三分,承揽方一分。
代表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