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银行贸易融资与保函授信总协议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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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银行贸易融资与保函授信总协议Word格式.doc

乙方:

负责人:

传真:

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授信额度

本协议所称授信额度,系指经甲方申请,乙方通过评估审查,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向甲方提供的在一定期限内有效的贸易融资与保函授信本金余额的限额。

第二条授信额度种类

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包括下列种类中的第一、二、十种:

一、授信开立信用证(下称授信开证)额度:

甲方(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时,乙方在未收取或未足额收取保证金的情况下,为甲方办理进口开证的限定金额。

二、进口押汇额度:

甲方(进口商)以进口货物物权做抵押,乙方为其提供有追索权的短期资金融通限定金额。

进口押汇包括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和进口代收项下进口押汇。

三、提货担保额度:

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先于单据到达目的地时,乙方应甲方(进口商)的申请,为其向船运公司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提货担保书以提取货物的限定金额。

四、打包贷款额度:

乙方对甲方(出口商)凭其与海外进口商签订的商务合同和国外银行开立的以甲方为受益人的有效信用证正本及修改(如有)正本为依据,为甲方在装船前对出口商品的采购、生产和装运等经营活动提供短期资金融通限定金额。

五、出口押汇额度:

甲方(出口商)将全套出口单据提交乙方,由乙方买入单据并扣除利息及有关费用后,将货款预先支付给甲方,而后进行索偿以收回货款的一种有追索权的资金融通限定金额。

出口押汇包括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和跟单托收项下出口押汇。

六、授信开立保函额度:

乙方受理甲方对外开立保函时,在未收取或未足额收取保证金的情况下,为甲方办理对外开立保函的限定金额。

七、出口保理额度:

甲方(出口商)发货后,采用商业承兑交单(D/A)或赊销(O/A)方式收取货款的情况下,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再由乙方转让给国外进口保理商,由进口保理商为甲方提供应收账款的催收与坏账担保,并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融资与收账管理的限定金额。

八、出口商业发票贴现额度:

甲方(出口商)发货后,采用商业承兑交单(D/A)或赊销(O/A)方式收取货款的情况下,将应收账款转让乙方,乙方保留追索权地以贴现的方式买入出口商业发票项下应收款项,为甲方提供短期资金融通的限定金额。

九、进口保理额度:

甲方(进口商)进口货物时,采用商业承兑交单(D/A)或赊销(O/A)方式支付货款的情况下,乙方应国外出口保理商的申请,为甲方核定信用额度,从而向国外出口商提供应收账款催收、资信调查、坏账担保等服务的限定金额。

十、其他额度:

开立国内信用证和买方押汇

第三条授信额度金额

一、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最高不超过(币种、金额大写)

等值人民币叁亿元整的贸易融资与保函授信总额度。

其中:

(一)授信开证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币种、金额大写)

等值人民币叁亿元整;

使用该额度开立信用证时,还需交纳不低于每笔信用证开证金额和溢装金额之和10%的保证金;

(二)进口押汇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币种、金额大写)

单笔押汇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汇票或发票金额的%;

(三)提货担保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币种、金额大写)

(四)打包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币种、金额大写)

单笔额度最高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的%;

(五)出口押汇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币种、金额大写)

(六)授信开立保函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币种、金额大写);

(七)出口保理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币种、金额大写)

(八)出口商业发票贴现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币种、金额大写);

(九)进口保理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币种、金额大写)

(十)其他:

第四条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间

一、本协议的有效期为个月,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下称“额度有效期间”)。

二、在额度有效期间内,甲方使用每一单项额度的单次期限为:

(一)授信开证额度项下,甲方使用额度的单次期限自信用证开立之日起至到单付汇之日止,不得超过180天;

(二)进口押汇额度项下,甲方使用额度的单次期限自

对外付汇之日起开始计算,不得超过180天;

(三)提货担保额度项下,甲方使用额度的单次期限自

向乙方提出申请之日起至乙方向承运人或代理人出具的提货担保书换回之日止,不得超过天;

(四)打包贷款额度项下,甲方使用额度的单次期限自放款之日起至信用证项下货款收妥结汇日或办理出口押汇、贴现之日止,不得超过天;

(五)出口押汇额度项下,甲方使用额度的单次期限自押汇之日起至乙方收汇之日止,不得超过天;

(六)授信开立保函额度项下,甲方使用额度的单次期限自保函开立之日起至乙方保函项下责任解除之日止,不得超过天;

(七)出口保理额度项下,甲方使用额度的单次期限自交单之日起至乙方收汇之日止,不得超过天;

(八)出口商业发票额度项下,甲方使用额度的单次期限自交单之日起至乙方收汇之日止,不得超过天;

(九)进口保理额度项下,甲方使用额度的单次期限自

受理之日起至乙方担保责任解除之日止,不得超过天;

(十)其他开立国内信用证和买方押汇业务,单笔开证和押汇期限应根据商务合同相关条款确定,合计不超过180天

三、额度有效期间届满时,授信自动终止,未使用的额度自动失效。

甲方需要继续使用额度的需重新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审核后重新签订额度协议。

四、在额度有效期间内发生的每笔贸易融资与保函授信,甲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额度有效期间是否届满的限制。

第五条利息和费用

一、利率及计息、结息方式按乙方公布的规定执行。

实行固定利率的融资业务,结息时,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对实行浮动利率的融资业务,按浮动期当期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单笔融资到期时甲方一次性偿还融资本息,利随本清。

如该笔融资到期前,有关款项已收妥,则甲方应立即归还相应的融资本息。

二、甲方在本协议项下须向乙方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乙方办理本协议项下每项业务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二)乙方为收回与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有关的信用证、票据、保证和抵(质)押担保项下的款项向有关当事人追索而发生的费用;

(三)甲方应当承担与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六条额度的使用

一、额度使用的前提条件:

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向甲方提供贸易融资与保函授信。

(一)甲方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妥与本协议项下额度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二)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协议或其他担保方式已生效并持续有效:

(三)没有发生本协议所列的任一违约事项;

(四)已提供乙方认为需要提交的所有文件;

(五)甲方已经按照其公司组织文件的规定对代表其订立、提交、接收和履行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文件的机构及签署人进行了合法、正式授权,并按照乙方的要求填制并提交了《贸易融资与保函授信授权书》;

(六)《贸易融资与保函授信申请书》及有关文件经乙方审核同意;

(七)对于特定业务,如保理、福费廷、提货担保、进口押汇等,甲方已与乙方签订了具体授信业务协议。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额度使用前提条件:

二、授信额度占用本金金额的计算应按照乙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但该规定并不构成对乙方权益的限制,也不构成对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应承担的付息义务及其他义务或责任的减免,也不得视为是对甲方债务范围或担保人担保范围的限制。

在以授信币种之外的货币办理的贸易融资和保函业务中,应当按乙方的要求将相关货币折算为等值授信币种而确定所占用的授信额度金额,但甲方及其担保人仍应以具体业务的币种履行其债务。

三、在本协议额度有效期间内任一时点,各单项额度的占用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贸易融资与保函授信总额度。

四、甲方可根据本协议对各单项额度最高限额的使用规定,在额度有效期内循环使用该单项额度,不受使用次数和每次使用金额的限制。

五、本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一经甲方使用,即构成甲方对乙方之负债。

乙方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银行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实现乙方债权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六、甲方应按照本协议及乙方关于贸易融资与保函授信、银行结算、贷款的有关规定使用本协议项下之额度。

七、甲方依本协议使用各额度需向乙方提出书面的贸易融资与保函授信申请书及/或相关业务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开证申请书、提货担保申请书、出口信用证/出口托收交单联系单等),乙方审查同意后,办理相关的贸易融资与保函授信业务或按规定与甲方签订具体授信业务协议。

八、在本协议规定的金额内及约定的额度有效期限内,甲方可逐笔提出额度使用申请,乙方审核同意后给予逐笔办理。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甲方在额度有效期限内可随时向乙方提出额度使用申请。

甲方提出额度使用申请,应当按照乙方的规定逐笔填制《贸易融资与保函授信申请书》并提供乙方要求的其他文件。

乙方经审核,认为上述申请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本协议以及乙方相关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的,按照乙方相关业务操作规程,办理相关的手续或根据涉及的具体业务内容与甲方签订具体的授信业务协议;

乙方经审查不同意办理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三、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四、甲方应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协议项下额度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五、乙方有权按其内部规定适时对甲方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甲方信用等级下降或发生其他乙方认为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经营业务的情况时,乙方有权调整直至取消甲方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

六、甲方应在乙方开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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