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语境下的检察宣传工作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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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语境下的检察宣传工作Word文档格式.docx

作为一种新形态的传播媒介,新媒体在信息传递方面比传统媒体具有许多独特的优势:

首先,涵盖内容广泛,主题应有尽有,能够满足各类群体的不同偏好。

得益于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上至国家大政方针,下至百姓柴米油盐,国内外各类动态新闻都能很快出现在门户网站,信息的再传播速度空前迅速。

个人只要有一部智能手机,就能随时随地关注世界动态。

其次,信息传递形式多样,充满生活气息和形象感染力,更能满足受众的阅读习惯。

除了文字和图片,各类网站新闻还通过动态图、网络视频、语音、动漫、表情符号等形式进行扩散,在一个界面的屏幕上,几乎囊括了传统媒体所有的表现形式,更有利于激发普通民众的浏览兴趣,也满足了公众快节奏、电子化的阅读习惯。

再次,新闻更新速度加快,信息存储能力强。

在信息化时代,新闻的时效性要求越来越高。

通过后台系统管理与更新,24小时可以全方位播报各国、各地动态要闻,甚至通过网络直播可以为观众提供现场资讯。

而且,对于一些争论激烈的话题,即使过了很长一段时间,网站都能通过系统存储,完整再现网民所有的留言和评论信息。

最后,多向交流互动,鼓励网民积极参与。

微博、微信、官方网站等新媒体平台很好地满足了信息传播者与受众间的彼此交流,真正实现了人人都能传播、表达的目的。

以民间创办的“观察者网”时政网站为例,每个网民不但能在每一则新闻后面自由评论,或者点赞、跟帖、转发,而且还能阅览别人所有的评论。

网站对网民的参与程度和评论都有汇总统计,并及时对网民的评论进行回复。

(二)检察宣传的职能

检察宣传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就国家的法律政策、检察职能和检察工作等内容向社会和人民群众所作的讲解说明与新闻报道,目的是提高公民法律水平、推动国家法治进程,为检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检察宣传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检察宣传,仅指对外的新闻宣传工作。

广义的检察宣传工作,包括对内宣传和对外宣传:

对内宣传的对象是检察干警,功能是教育和激励干警,为队伍建设、执法工作营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对外宣传的对象是人民群众和其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功能在于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检察职能和自身成果、加强检务公开,赢得人民群众和党委、人大、政府等国家机关的认可与支持。

新媒体由于不同的政府部门、民间组织和个人创办,社会价值观多元,利益诉求多样,舆论纷繁复杂,导致检察宣传需要按门别类进行应对。

许多媒体已经不是“党的喉舌”,而是市场化运作的信息传播平台和民众舆论交锋的广场,这与老百姓以前概念中的主流媒体定义完全不同。

民营企业创办的网站,如“新浪”、“腾讯”等,追求的商业架构、市场价值和“人民网”、“新华网”等官方媒体担负的社会功能不同,而影响力却远远大于官方媒体的新闻广播力和渗透力。

检察宣传部门也应当认清形势,与时俱进,改变宣传语境,完善技术转型升级。

2013年4月,在全国政法宣传会议上,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指出,政法宣传工作是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宣传工作,全面提升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是政法机关加强执法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新媒体发展对检察宣传的影响

新媒体技术的广泛应用,新兴网络文化的快速兴起,数字信息化、传播高速化、内容透明化的传递介质已经深度嵌入人们的日常生活领域,对当前的社会结构变迁和文化重构带来巨大影响。

就检察宣传而言,其作用和影响也是多方面的。

(一)新媒体发展对检察宣传的积极影响

1.新媒体的出现为检察宣传提供了更加多样化的宣传平台和技术手段。

官方网站和微博、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等为载体的传播方式的广泛普及,使检察宣传迅速、便捷,覆盖面广,成本相对低廉。

社会公众也能及时了解相关检察信息、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动态等内容。

曹建明检察长在《做好互联网时代的检察工作‘+’法》一文中提到,早在2008年,我国网民数量就超过美国,跃居世界第一,去年已经达到了6.49亿,手机网络用户数量也达到了5.57亿,互联网时代已经将检察机关推到了“互联网+”的风口。

而据新华网舆情监测分析中心发布的《全国政务新媒体综合影响力报告(2014)》显示,截至2014年11月,我国政务微博认证账号(含新浪、腾讯微博两大平台)达到27.7万个,累计覆盖43.9亿人次,其中共青团、公安、外宣、司法、组织部门的政务微博覆盖度最广,表现最活跃,“互联网+政务”的模式初步形成。

2.新媒体有助于增强宣传部门与受众间的交流互动。

新媒体的出现,改变了过去传统媒体单向、具体、说教式的宣传,呈现双向、虚拟、互动交融式的宣传。

目前,检察机关在相关网站均设立了在线咨询和电子信箱平台、开放活动预约平台以及网上监督平台等,以更大程度、更广范围、更为便利地为社会提供服务,努力回应百姓需求。

公众也可通过收看官方微博,通过转播和评论等方式及时了解检察动态,发表个人见解,客观上也有利于检察机关知晓网络舆情,把握社会动态。

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为例,为积极贯彻落实深化检务公开的要求,及时更新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和检察官实名微博等,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部分网民参加检察开放日、听庭评议等线上线下活动,积极向外界传递检察信息等重要内容,受到了广泛关注。

3.应用新媒体对检察人员自身也是一种能力锻炼和政治水平的提升。

面对纷繁复杂的利益诉求和白热化的正反舆论较量,“水军”和“五毛”的争斗狼烟四起也不鲜见。

最近打赢官司的上海司法宣传干部杨华被微博大v“谣棍”老榕长期造谣诋毁,不得不以名誉侵权案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判决“老榕”用微博形式书面发布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费等就是例证。

公务员受攻击受诽谤也是某些人仇官仇富社会心态的一种宣泄。

新媒体的核心是高科技,操作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信息技术能力和业务能力才能有效驾驭。

新媒体的广泛应用,促使检察宣传人员转变传统观念,以更加开放、包容的心态面向社会,不断提升应对网络负面舆情和涉及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坚定政治信仰,敢于亮剑,努力引导网络舆论的良性发展。

(二)新媒体发展对检察宣传的消极影响

法治中国的声音如何被普通大众广泛吸引和接受,检察宣传如何有效地进行全民普法教育、公开检察动态信息、引导网络舆论、平息网民极端化情绪、维护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新媒体使检察宣传部门在引导公众舆论、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面临诸多挑战。

在人人都是媒体、人人都能“发声”的格局下,人人只相信自己愿意相信、喜欢相信的东西。

他们有权选择、接受信息和舆论,“大一统”的宣传模式很难出现了。

特别是面对一些备受关注的典型案件和突发事件,部分网民极易受不负责任的媒体(包括自媒体)的渲染和误导,缺乏对媒体新闻事实的甄别、辨识和质疑,往往基于道德感先入为主地对案件非理性判断,盲目地进行跟帖、转发,甚至抨击政府,严重干扰司法裁判,也给案件承办人员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

在新闻媒体的大肆炒作下,湖南“唐慧案”曾在网络上引起巨大关注。

该案主要包括三个具体案件:

唐慧11岁女儿乐乐(媒体报道中使用的化名)被逼卖淫案、唐慧被劳动教养行政复议案、唐慧被劳动教养国家赔偿案。

《南方周末》梳理并报道了“唐慧案”的全部过程:

(1)2006年,唐慧11岁的女儿乐乐被多人强奸并被逼卖淫,唐慧认为当地办案部门存在渎职行为,强烈要求法院对多名犯罪嫌疑人全部判处死刑。

为此,她开始多年不停地上访。

(2)2012年6月,湖南高院就“乐乐被逼卖淫案”作出终审裁定:

判处两名被告人死刑、四名被告人无期徒刑、一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

(3)2012年8月,永州劳教委以“严重扰乱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为由决定对唐慧劳教1年零6个月。

不久,迫于媒体舆论压力,湖南省劳教委撤销了该决定。

(4)唐慧被解除劳教后,向永州劳教委申请国家赔偿,2013年1月,永州劳教委驳回了唐慧的请求。

随后唐慧向永州中院起诉。

2013年7月,湖南高院就唐慧诉永州劳教委“劳动教养行政赔偿”一案做出赔偿的终审判决。

在媒体尤其在网络微博、论坛的推波助澜下,唐慧及其女儿案件的反反复复裁判,引起大众对司法制度和执法权威的质疑和攻讦。

唐慧本人起初被媒体称赞为一位舍身保护女儿的“伟大妈妈”、“悲情母亲”,甚至成为我国“劳教存废”这一重大话题的代表性人物。

然而,在湖南省高院就唐慧诉永州劳教委“劳动教养行政赔偿”一案做出终审判决后,南方媒体和一些主流网络媒体又重新回到该事件的原点即“乐乐被逼卖淫案”,指出此案核心证据不足、司法程序明显受到外部压力影响、判决结果量刑过重。

2013年,南方等报刊相继刊发《“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再调查唐慧赢了,法治赢了没?

》、《卖淫店老板“假立功”真相》、《什么造就了唐慧》等一系列颠覆性的报道,众多案件事实和办案细节被披露出来:

如唐慧女儿乐乐在宾馆卖淫并不是被“强迫”的结果,乐乐完全有人身自由;

因为缺乏“强迫”的证据,永州警方开始是以“介绍、容留卖淫”立案,其后在媒体和舆论的压力下,罪名上升为“强迫卖淫”等,这一系列揭露文章立即引发轩然大波。

唐慧本人后来也被媒体指责为造谣、隐瞒事实真相、要求过于偏执、收取当地政府好处的无赖。

2014年9月,因最高院此前未核准两名主犯死刑判决,发回重审,湖南高院对该案两名主犯以强迫卖淫罪等改判为无期徒刑,从而为争议不休的案件划上了一个句号。

通过对“唐慧案”的剖析不难发现,新闻媒体、网络舆论对“唐慧案”一而再、再而三的所谓揭露、补白和监督,严重制约了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

当地司法机关背离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顺从媒体和民意的裁判,南方报业和国内一些官方微博、网站等媒体也并不善罢甘休。

这其中的政治诉求和利益纠葛不得不让人深思。

然而,如果司法机关是实事求是的裁判,为何害怕舆论的揭露、批判?

司法机关自身摇摆不定,导致舆论监督不止。

这也确实让人重视和反省。

其带来的最坏结果之一,正如华东政法大学童之伟教授所言,它强化了民众“信访不信法”的意识,公民一旦感觉遭遇不公裁判,便倾向于采取上访、闹访等方式,以弱示人争取舆论同情和支持,给政府施加压力。

类似的案件还包括“彭宇案”、“药家鑫案”等。

与此相反,上海司法机关对某园林局一位女工程师受贿案件的侦查、公诉和判决,一直排除某些微博大v和一些社会媒体的干扰和攻击,坚持证据为王、执法如山,显示了政法机关的政治素养和执法定力。

不可忽视的是,在攻击司法腐败的同时,媒体自身的腐败也令人大跌眼界,新闻寻租大行其道。

国家网信办于2015年1月公布了“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排在第一位的是由上海警方破获的“21世纪网涉嫌敲诈勒索案”,这起被定性为“以舆论监督为幌子,通过有偿新闻非法获取巨额利益的特大新闻敲诈案件”,充分说明了媒体市场的乱象。

据上海警方披露,查明自2009年以来,21世纪传媒旗下《21世纪经济报道》、21世纪网、《理财周报》三家媒体利用其在财经界的影响力,通过公关公司招揽介绍和业内新闻记者物色筛选等方式,以“上市”、“拟上市”、“重组”和“转型”等题材的公司或企业为目标,对于愿意“合作”的企业,在收取高额费用后,通过夸大正面事实或掩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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