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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投资协议

产业园项目投资协议书(草稿)

保税区管委会

 

产业园项目

投资协议书(草稿)

甲方:

乙方:

甲方是由批准成立的综合保税区,

具体实施综合保税区内的地块规划、管理并进行基础设施建

设,对入园企业投资项目用地进行规划安排、提供相关服务。

乙方,是

在保税区内投资建设的企业,该项目拟定项目名称为

,主要产品以执照营业范

围为准,年产量,总投资、注册

资金、注册日期、开工日

期、投产日期。

为满足该投资项目建设用地需要,甲乙双方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

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文件规定,就投资项目用地事宜,

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定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

1.1乙方在甲方规划管理范围内的投资项目用地(以简称“宗

地”),位于沈阳综合保税区内,地籍编号为,

面积约亩(最终面积以土地管理部门实测为准),其四

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

1.2甲方确保本合同项下的宗地为国有土地。

第二条土地用途

2.1本合同项下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目的为满足乙方该投

资项目的建设需要。

2.2在使用期限内,乙方使用宗地必须符合国家以及工业园

区有关规划建设、环保、安全的要求,如需改变土地用途和

规划要求,须按规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

2.3乙方保证按照项目概述要求落实该项目的投资,并按照

经批准的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计划规定的时间实际投入、开

工建设、竣工投产。

第三条宗地的交接

3.1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在收到乙方首批土地款日内,

向乙方出具正式的用地红线图,经由资质的单位验线,双方

确认后并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盖章即视为完成宗地的交接。

3.2乙方应当有效利用土地,办理宗地交接后,乙方享有按

照投资计划进行项目的建设权利,同时负有按照投资计划进

行项目建设的义务。

该宗地交接完成后月内乙方必须

开工建设,如未能按期开工,甲方有权追究事项原因并起到

督导责任,如在月内乙方仍未开工建设,甲方有权收回

该宗地。

3.3乙方在宗地内进行建设和生产时,应当服从甲方基础设

施统一规划管理和实施。

有关投资项目用水、用电、用气、

污水处理、废弃物处理、厂区内规划等以及其他设施与园区

主管线对接口和引入引出工程按私营工业城建设标准执行。

第四条基础设施条件

4.1项目开工前,甲方必须提供工地产地平整、临时道路、

临时用电、临时用水等项目建设所需条件。

4.2项目投产时,甲方负责宗地具备道路通行、生产给水、

生活给水、通讯、通电、通气、通暖、通邮、雨排水、污水

排放等项目投产所必须的基础设施条件。

4.3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有关水、电、煤气、供暖、通

讯、污水、垃圾的处理价格等,双方共同商定后,在此合同

中说明。

第五条土地价款

5.1本合同项下宗地单价为每亩元人民币,宗地

总面积为亩,价款总额为万元人民币。

5.2按5.1之规定,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宗地价款人民币。

宗地价款包括;省规费、征地包干费、宗地场平、必要基础

设施的提供所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

该宗地价款不包含乙方

应交纳的国有土地使用税、契税、测绘费,除非《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国家土地政策调整外,

乙方无义务向甲方或者任何第三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如发

生该等费用,由甲方予以支付。

第六条付款期限与方式

6.1自本合同签定后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宗地价款

的,即元人民币,该笔款项作

为该宗地项目保证金,至归属内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6.2项目保证金到位后的日内完成土地挂牌交易

工作;并于项目用地摘牌后按照《成交确认书》的价格及期

限全额缴纳土地价款,项目保证金转做土地款一部分。

第七条《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

7.1本合同签署生效并且收到乙方宗地项目保证金的前提下,

甲方开始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用地预审手续。

7.2甲方在乙方完成土地摘牌后,为乙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

出让手续。

7.3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乙方提供货签署必需

的法律文件和相关资料。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乙

方与出让方直接签定,甲方协助乙方办理。

绘费、契税的前提下,甲方同意并保证在乙方提供必要的文

件后日内,由甲方负责办妥乙方拥有宗地土地使用权

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最终土地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证》

确定的面积为准。

7.5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有效年限为50年,以沈阳

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准。

第八条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8.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1.1对乙方办理审批手续报送的文件、证书及相关材料进

行审查,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快速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

指导乙方重新报审。

8.1.2应乙方需要,协助办理供水、供电、供暖、燃气、通

讯、通信等相关手续。

8.1.3严格按照高标准制定区域发展规划,及时向乙方工地,

工地标准达到“七通一平”。

8.1.4甲方帮助乙方协调办理相关注册、审批手续。

8.1.5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建筑物房屋产权证。

8.1.6甲方依据“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盛

京人才》战略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人才高地的意见及沈认社

(2015)78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人才工

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资助办法的

通知》”,在乙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开工建设后,甲方依

据上述人才政策,帮助乙方高层次人才团队获得上级有关部

门认定,所争取的补贴资金全部归乙方使用(需详细说明,

有关决定需经甲方上会决议,以保证乙方持续权益)。

8.1.7甲方积极联系国家、省、市相关部门为乙方争取各项

补贴和政策性资金(需详细说明,有关决定需经甲方上会决

议,以保证乙方持续权益)。

8.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2.1向甲方提供齐全、合法的各项审批文件、证书及其它

相关材料,积极快速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并保证在辽中区办

理工商注册及独立核算的税务登记及其它需要提交的手续。

8.2.2保证在各项审批说下获得批准后施工,并严格按照规

划、建设等审批手续规定的内容和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内容

进行建设施工。

8.2.3通过甲方协助到相关部门办理供水、供电、供暖、燃

气、通讯等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九条终止条款

如有以下情形发生时,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9.1甲方对项目宗地挂牌后,乙方未摘牌。

9.2乙方未按本协议之约定及时、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

9.3协议书签定个月内,乙方未对项目进行实质性推

进(说明实质性推进具体标准)。

第十条违约责任

如有以下情形发生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土地

及地面建筑设施,并取消一切优惠政策(包括收回已对象的

政策),土地出让金按原价同比返还(但不予支付任何资金

占用费及其他补偿费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10.1乙方未取得合法手续而非法开工。

10.2未在辽中区办理工商注册及独立核算的税务登记;生产、

销售的产品与工商注册经营范围不一致。

10.3项目摘牌后未按期开工,用地闲置年以上的(用地

闲置的,需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2

11.1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宗地价款,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提供宗地。

由于甲方未按时提供宗地而致使乙方对宗地使用

延期的,每延期一日,甲方应当按乙方已经支付的宗地价款

的5‰向乙方给付违约金。

甲方延期交付宗地超过6个月的,

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双倍返还项目保证金,并退还

已经支付宗地价款的其他部分,乙方并可请求甲方赔偿因违

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11.2乙方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相关手续审批,甲方应当及时

审批。

如因甲方未能及时快速申请,造成乙方进度缓慢及延

误,甲方应当按乙方提供实际造成损失的费用20%向乙方给

付违约金,乙方并可请求甲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11.3甲方办事职能部门因职务条件卡、扣乙方申报材料,导

致不能正常审批办理,影响乙方正常进度及业务,乙方有权

终止本合同,甲方按宗地价款总额向乙方给付违约金,并返

回乙方交纳的项目保证金及宗地剩余价款。

第十二条法律管辖

本合同定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因执行本合同

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乙方可

向本合同项下宗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后

生效。

第十五条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定立附件,附件与本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同意本合同未约定事项所引起的争

议或者已约定事项在与国家(包括地方政府)相关规定相悖

(含发生变化)时的处理,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施市相关文

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附则

本协议经甲方主任办公室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

效。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共同遵守执行。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2016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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