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中心奖惩制度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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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人过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由责任人作出赔偿;
5、员工奖惩类别区分为:
奖励种类:
嘉奖、小功、大功、奖金四种;
惩罚种类:
警告、小过、大过、开除四种;
6、同年度功过相抵标准;
嘉奖抵警告;
小功抵小过;
大功抵大过;
7、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如有变更由办公室负责制定公布实施
第二条奖惩原则
有章必依,违章必究,有奖有罚,奖惩严明,赏罚有度;
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第三条奖励
1.奖励说明:
1.1嘉奖:
每次奖励现金5—50元;
1.2小功:
每次奖励现金50—100元;
1.3大功:
每次奖励现金100—200元;
1.4奖金:
一次奖励现金若干元;
1.5员工奖励:
嘉奖2次等于记小功1次,记小功3次等于记大功1次。
2.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嘉奖:
2.1品行端正,遵纪守规且努力工作并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者;
2.2拾金(物)不昧(价值超过100以上),热心公益事业有具体事实者;
2.3维护公司利益,勇于制止或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有具体事实者;
2.4承办、执行、策划或监督工作成绩显著者;
2.5维护集体荣誉、团结互助,带动同事共同提升业务水平有实绩者;
2.6其它事迹足以提倡及表扬者;
3.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记小功:
3.1对工作技巧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提案,经采用后确有成效者;
3.2研究工作改善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降低成本确有成效者;
3.3勤俭节约或废物利用,成效显著者;
3.4遇到灾难勇于负责,并进行妥当处理者;
3.5及时检举、揭发违反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之案件使公司免受损失者;
3.6对意外事故的发生能防患未燃,确保公司财物及人员安全免受损失者;
3.7推销滞销品成绩卓著者;
3.8其它事迹足以成为其它员工楷模者。
4.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4.1遇有意外事件或灾难,奋不顾身,全力抢救并减少公司损失者;
4.2维护公司及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实际功绩者;
4.3配合顾客要求,深受客户赞许得到顾客书面表扬,扩大营业面或开发出重要客户者;
4.4工作创新并推广或改革经营方法,获得重大绩效者;
4.5对公司有重大贡献或促进荣誉者;
4.6对采购、销售、会计处理,财物调度、人力运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或避免损耗可明确计算其价值者;
4.7具有其它重大事迹,成为员工表率者。
5.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奖金
5.1为公司作出有巨大贡献者;
5.2其它有重大特殊功绩者。
第四条惩罚
1.惩罚说明:
1.1警告:
每次罚款5—50元;
1.2小过:
每次罚款50—100元;
1.3大过:
每次罚款100—200元;
1.4员工之惩处:
警告2次等于小过1次,小过2次等于大过1次,累计大过两次,应予以免职。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
2.1上班不按要求着装,不按要求佩戴工牌、不修边幅、仪容不整,影响公司形象者;
2.2上班时间化妆或与人闲聊、哼唱、吃零食、打瞌睡、看报纸杂志或做与本职工作无无关的事情;
2.3站姿站立不规范,倚靠在柜台、货架、柱子上,或脱鞋于柜台内的;
2.4员工上班擅自离岗、串岗或聚众聊天者;
2.5上班时非工作需要到卖场内购物者;
2.6卖场员工(含防损、收银员)下班后穿着工衣无故在商场内逗留者;
2.7不讲公共卫生,随地吐痰或乱扔纸屑者破坏环境卫生者;
2.8卖场员工上下班不按规定从员工通道出入;
2.9上下班打卡时故意拥挤或大声起哄者;
2.10迟到、早退或上班时不请假外出的;
2.12不爱护公司财产,不按程序操作,不节约原材料,造成浪费或损坏设施,并处赔偿损失;
2.13接待顾客冷淡,有损公司形象者;
2.14工作时间收银员未经主管批准离开收银台,或虽经同意,离开收银台时,未按规定退出电脑,锁好抽屉,没有将“暂停收银”牌放在顾客容易看到的地方,没有将收银通道隔断的;
2.15收银员在工作时间内擅自走出收银台兑换零钱、电脑小票或销售单据未送到顾客手中的;
2.16收银员离开收银台准备缴款报表时,没有整理好收银区的环境卫生,未关闭收银机电源并盖上防尘罩的;
2.17收银员违反票据管理流程,将收银存根联让顾客带走的;
2.18收银员缴款时,未按要求填写好缴款单,未按销售情况归类统计好的;
2.19收银员未将顾客购买的物品按要求分开装袋,引起顾客不满者;
2.20不按要求填写交接班本或填写不真实者;
2.21顾客存包时服务态度差,未能及时予以寄存,引起顾客不满者;
2.22顾客寄存物品,没有按规定发给存包牌,引起存物混乱,但未造成物品丢失的;
2.23对顾客的投诉,没有认真接待和详细记录,引起消费者不满的;
2.24对顾客退换货不按操作程序办理,拖延退换货时间,使顾客不满的;
2.25员工无故缺席、不参加会议和培训者,参加培训与会议人员迟到或早退20分钟以内的;
2.26街区柜台、货架、商品陈列不整齐美观,有脏、乱、差现象,对街区组长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2.27搬运商品乱丢乱扔、野蛮装卸造成商品损失的,照价赔偿外再予以处罚;
2.28收银员收款时不给顾客电脑小票或销售小票,服务态度较差的;
2.29不按要求领用、填制、传递票据的;
2.30收银员多次少收款、收假钞,如数赔偿之外并处罚;
2.31按公司要求进行市场调查,或不及时上交调查报告的;
2.32非工作需要随意使用公司电话的;
2.33部门主管对属下管理不严,致使部门纪律松懈的;
2.34不按要求组织盘点,或盘点情况不真实,隐瞒情况不报的,
2.35发现破坏公司财产和商品的行为不报告不制止的;
2.36卖场柜台、货架的标价签与商品不对应,标签脱落、混乱引起顾客误解的责任人;
2.37接到商品变价单后没有及时更换商品标价签,引起顾客误解的;
2.38对顾客挑选商品或多次要求更换商品显得不耐烦且态度不好者;
2.39对商场的商品不按先进先出,保质期长短销售原则进行陈列销售的。
处罚当事人或街区所有人员,商品损失共同赔偿;
2.40因工作不负责任,使顾客寄存的物品丢失或被调包,除由当事人全额赔偿顾客损失外并处罚;
2.41有意为难顾客,该退换的商品没能办理退换,而不能退换的却有意给予退换;
2.42特价商品不注明相应字样的,对实物负责人进行处罚;
2.43对工作不负责任,或疏忽大意乱打价,致使无条码或重码、模糊码商品上架销售,但未造成损失的;
2.44仓管员收货不审订(补)单,造成多收货、重收货,或搞错收货计量的,承担赔偿责任外并处罚;
2.45仓库工作人员不按规定位置粘贴条码,或贴错条码的,造成损失,并处赔偿责任;
2.55不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或督促,情节较轻者;
2.56妨碍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规定未造成不良后果者;
2.57未能按期完成力所能及的任务者;
2.58调拨商品出现三件以内误差者;
2.59商品库存未低于正常销售库存,但仍写补货单者;
2.60未及时填写补货单造成商品人为因素缺货者;
2.61将要过期和到期商品未按规定处理者;
2.62仓库有货卖场未陈列两种以内者;
2.63新进商品超过24小时未陈列者;
2.64实物负责人陈列,储存商品没有做到一货一卡,或卡货不对应者。
2.65工作粗心大意,对进出卖场的物品、垃圾不认真检查,致使夹带出商品但未造成损失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并处);
2.66收银员当班时携带本人现金或礼品券的;
2.67对街区的补货不认真进行调查了解,导致商品严重脱销或积压的;
2.68在收银扫描商品时有错漏,造成多收款或少收款的;
2.69私自收取顾客小票的。
2.70打错商品条码、价格,引起顾客不满的;
2.71接待顾客态度生硬、怠慢,不使用文明规范用语,引起顾客不满的;
2.72不服从领导安排,不能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的;
2.73受到顾客投诉,经查实属员工责任的;
2.74借工牌给他人冒用者;
2.75同事间语言低级下流或谩骂吵架者;
2.76言行有失检点、有辱集体荣誉,情节较轻者;
2.77因个人过失发生工作错误,未造成不良后果者;
2.78不经上司同意而擅自离岗未造成损失者;
2.79浪费公物者;
2.80在禁烟场所吸烟或有违反其它安全规定的行为者;
2.81对于集体精神和人员士气有不良影响的行为,情节较轻者;
2.82其它适于警告的行为。
3.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小过一次:
3.1对上级领导的指示或命令,无正当理由而未能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3.2对下属人员督导不力,发生事端或对其违纪事件徇情失职者;
3.3因疏忽致使设备或商品、资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
3.4在工作场所大声喧哗、嘻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或消极怠工者;
3.5对同事恶意攻击、诬陷或制造伪证寻衅闹事者;
3.6出入公司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离开公司不接受门卫检查、或对检查人员有威胁行为者;
3.7未经许可携带外人进入公司寄宿或参观公司机密者;
3.8轮班人员拒绝轮班安排或擅自离岗给公司造成损失者;
3.9在工作场所酗酒或吃东西造成极坏影响者;
3.10同事间谩骂吵架情节严重或同事间公然侮辱威胁者;
3.11职务工作范围内所保管的公物有短少、损毁、私用或借给他人尚未构成犯罪;
3.12未能及时查看退换货清单,没能及时通知供应商,延误退换货造成商品变质、过期、库存过大,承担赔偿责任并处罚;
3.13打价错误,导致商品不能正常销售的;
3.14验收货物把关不严,致使残损、质差商品入库或数量短缺,除按价赔偿由此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外并处;
3.15用电脑输入商品资料时,不认真进行检查,造成入库单、调拨单错误,或价格、品名不符,商品无法调出,无法正常销售;
3.16其它适于记小过的行为。
4.员工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予以记大过(凡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损失):
4.1在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遭致事故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
4.2丢失主要公物或泄露机密未产生不良后果者;
4.3遗失有关重要的经营文件或损坏、涂改公文及公共文件者;
4.4不服从管理人员监督指挥,经劝说仍不服从者;
4.5造谣生事,散播谣言,或贻误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4.6无正当理由,一个月内无故旷工二天者;
4.7在工作场所制作或唆使他人制作私人物品者;
4.8机器、车辆、仪器及具有技术性的工作,非指定操作人员,未经主管同意,擅自操作者;
(如因此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
4.9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情节轻微者;
4.10行为粗暴或不检点,有辱集体荣誉者;
4.11对下属人员违反规定之行为事件,徇私失职,情节轻微者;
4.12职务异动时,故意交代不清或抗延不交者;
4.13破坏消防设施者;
4.14打卡不上班,偷盗公司工时者;
4.15对本身职务能力不足且不听从别人意见,一意孤行给公司造成损失者。
4.16其它适于记大过的行为。
5、凡本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查证属实有具体实证,可不经预告予以开除并保留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