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雨山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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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强化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

第四条 

加强全口径预算管理。

按照全口径预算要求,将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统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应统筹使用的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

第五条 

规范预算编制。

预算编制应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要及时下达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并将上级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和补助下级的转移支付全部纳入本级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提前细化预算编制,将年初预算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

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将绩效目标作为项目设立和预算安排的基本依据。

加强项目库建设,实行项目预算滚动管理。

建立健全财政存量资金与预算安排统筹结合的机制,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或占比较大的部门,按一定比例相应核减其下年度支出预算额度。

第六条 

严格预算执行。

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如因特殊情况需增加安排的支出,应先通过调整支出结构予以解决。

通过调整结构仍不能解决的,按照规定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建立预算执行进度考核机制,定期通报预算执行情况,对预算执行进度较慢的单位实行约谈或适当压减部门预算额度。

第七条 

加强结余结转资金管理。

建立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

对当年未使用完毕的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资金、结转一年以上的市、省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结转两年以上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一律收回财政统筹使用。

收回资金的项目需在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

第八条 

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管理。

坚持“应编尽编,应采尽采,不编不采”原则,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应严格按照市政府颁布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严禁私自采购和超标准采购。

加强政府采购监督,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区财政局备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府采购信息。

第三章 

严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第九条 

严格专项资金设立。

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设立、评估和退出机制。

凡能通过市场机制解决、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不属于本级事权或共同事权的不得申请设立专项资金。

确需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应建立立项评审机制经科学论证后报同级政府申请立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并列入专项资金清单目录,未经上述程序不得新设专项资金。

对已设立的专项资金要建立定期评估和动态退出机制,对功能模糊、绩效不高、投向重复或政策目标完成、巡视巡察发现重大问题的专项资金,经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审批后,予以撤销或调整。

第十条 

创新财政投入方式。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制定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的考核办法。

创新产业基金、购买服务、风险补偿、保险保费补贴、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财政资金投入方式,积极推进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后补助方式。

建立完善公共领域社会投入机制,积极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入。

第十一条 

规范财政资金分配管理。

建立规范化、标准化、透明化的资金分配制度,资金分配原则上采取因素法、公式化分配,即:

根据支出相关的因素并赋予相应的权重和标准进行分配。

确需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要积极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实现资源有效配置。

第十二条 

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分项(分类)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未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的不得分配资金。

对多个部门管理、多渠道安排的项目资金,由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

对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根据省、市有关制度规定制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具体办法,明确部门分工、操作程序、资金用途、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 

严格财政资金审核拨付。

建立“制度+科技”的资金申报身份识别制度,凡补助到企业的,应核实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通过涉企项目资金管理系统申报;

凡补助到个人的,应核实个人身份信息,做到发放精准、对象真实、数据可查;

落实财政资金部门联审机制,对补助对象需要多部门联合认定的或通过多个部门单位获得同类补助的,应建立涉及部门单位参与的联审会审制度,提高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的精准度。

综合运用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系统,对补助对象工商信息、税务信息、外贸信息等进行联审比对,对涉企系统预警信息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处理,杜绝多头申报、虚假申报、违规申报等现象;

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申报审核明细台帐,项目资金申报审核资料原则上长期归档保存,以备核查。

进一步完善支出审批制度,实行分级审批。

部门项目经费支出除由部门主要领导审批外,凡列入预算单笔开支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大宗支出,必须报经区分管领导审批;

单笔开支在20万元以上的大宗支出及未列入预算的所有项目支出,必须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

第四章 

严格国库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规范银行账户管理。

全面规范现有财政专户,除经财政部核准保留的财政专户外,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

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严格实行报批和备案制度。

规范发票使用和现金管理,将“小金库”治理工作纳入财政部门日常监管范围。

压实部门单位主体直接责任,加强相关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实现“小金库”案件核查和处理的有效衔接。

第十五条 

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除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并虚列支出,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各级财政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

第十六条 

加强对外借款管理。

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应当由预算安排支出的要抓紧安排预算,经核实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按规定核销。

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对外借款,对于确需出借的临时性周转资金或者为应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的临时急需垫款,借款对象应限于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不含企业),不得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

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符合规定且确需借款的,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同意后办理借款手续。

第五章 

严格政府债务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规范政府举债融资管理。

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举债融资机制,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各级政府严禁通过财政违规担保和采取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形式变相举借政府债务,防止PPP模式异化走偏造成新的政府债务。

第十八条 

强化限额管理和风险预警管理。

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

将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严控新增债务。

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对超过警戒线的载体单位及时进行预警或提示。

各载体单位必须制定中长期债务风险化解方案,采取积极措施,逐步降低风险。

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债务及其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完善政府债务考核机制。

将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全区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纳入对乡镇、园区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严格财政资金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完善绩效目标管理。

按照“花钱要有效、无效必问责”原则建立健全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应同步申报、同步审核、同步批复绩效目标。

财政、审计部门要动态监督检查绩效目标的实施情况,发挥绩效目标管理效益。

第二十一条 

完善绩效评价制度。

根据“谁用钱、谁负责”的原则,推行预算单位绩效自评全覆盖。

财政部门每年选择部分资金量大、社会关注度高、涉及民生支出的项目进行财政重点评价。

完善第三方绩效评价机制,引入社会力量开展绩效评价,将绩效管理范围覆盖到各级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严格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整改制度,强化绩效问责机制。

对资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无责任落实机制、无项目资金支出台账、审计反映突出问题的,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采取暂缓拨付资金、减少预算安排、撤销调整项目、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等方式严格处理,促进财政资金高效使用。

第七章 

全面推进预算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 

推进财政资金全程公开。

除涉密信息外,财政资金要做到预算、分配、使用、监督全过程公开。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公开政府预决算、资金管理办法、政府债务举债情况等信息。

各部门要主动公开部门预决算。

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公开财政资金审计结果、巡视巡查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加强财政资金分级公示。

深入推进村、社区财务公开,所有分配到乡村、社区的财政资金,实行区、乡(街道)、村(社区)三级公示制度,同步公开资金制度、分配结果等信息,做到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

实行“墙上+网上”公示管理,财政资金在乡镇服务大厅、村务居务公示栏等固定场所常态化公示的基础上,同步通过部门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渠道网上公示,原则上不得低于三年,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二十五条 

细化财政资金公示内容。

对涉农补贴类财政资金,公示补贴种类、补贴标准、补贴依据、补贴对象、补贴金额、监督电话等重要信息;

对补助到企业或其他补助到个人的财政资金,每年通过资金申报身份识别系统集中审核后,汇总公示政府补助资金总额、补助项目、补助标准等重要信息;

对工程项目类财政资金,公示项目名称、批复文件、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建设地点、受益范围、管护责任等重要信息。

第八章 

严格财政资金监督

第二十六条 

加强财政资金全程监督。

将所有财政资金全部纳入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范围,对重点部门、单位和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定期轮审制度,实现财政资金立项、审核、分配、使用、绩效情况全程监督。

将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各个主体纳入财经纪律监察范围,增强财政资金监督威慑效果。

实行乡镇财政财务互审全覆盖制度,重点加强征地拆迁补偿款、惠农补贴发放、扶贫资金使用、村级财务监管等互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强化基层财政资金监管。

进一步健全完善财政资金“村财乡管、社账街管”制度,村、社区集体所有资金收支账目,由乡镇、街道统一管理,村、社区开支实行报账制,依法委托乡镇、街道全程监督。

健全乡镇、街道财政内控制度,落实不相容岗位分离、财务会计岗位交流管理,实行村民民主决策,强化财政资金的监督约束。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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