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制人员管理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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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岗位;
(二)相关岗位科室部门负责人审核基本条件并报经单位领导批准;
(三)试用期三个月;
(四)试用期满,科室负责人填写试用报告上报单位领导;
(五)试用合格者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聘用制人员岗位要求:
(一)专业技术岗位:
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2、具有与聘用岗位相应的文化和业务知识;
3、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够独当一面,熟练操作计算机;
4、尽职尽责,能与单位领导主动密切配合,不断吸取工作经验,协助做好各项工作;
5、严禁以任何借口向服务对象索要钱财、礼品等,一经发现,从重处罚,直至辞退;
6、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财务岗位:
2、负责每天的会计工作,审核费用报销单、请款计划单,监督核实银行票据、现金票据、出入库单、销售日报表等;
3、审核票据后及时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4、月末进行盘点、核实数据;
5、月末结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6、负责每月的纳税申报工作;
7、负责将凭证整理装订成册,并进行归档保存;
8、严禁私自截留现金、贵重物品等,一经发现,从重处罚,直至辞退,同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9、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临时性岗位:
2、认真履行服务职能,严格遵守办公室日常办公制度;
3、认真履行后勤保障工作;
4、严格执行单位全体人员的日常考勤工作;
5、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首次聘期满考核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签订续聘合同,续聘合同要在聘用期满前1个月办理。
第七条聘用合同签订后,单位和聘用人员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以变更或修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除法律、法规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条单位为聘用人员建立个人临时档案。
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聘用人员应将学历学位证书原件、职称证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交予办公室存档,所有证件在聘用人员离职时归还。
第九条单位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金,应由本人承担部分由单位财务直接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聘用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关系。
(一)聘用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
(三)不履行聘用合同条款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30天的;
(五)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单位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极坏影响的;
(七)违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十二条不论是解除还是终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均须在归还单位财物、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
担任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还应经单位审计后方可离岗,否则单位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聘用人员应严格执行单位考勤制度,擅自缺勤或无故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事假、病假、婚假、丧假等,严格按照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聘用人员应顾全大局,维护单位整体利益,不得无事生非、造谣惑众,不得贬低、损毁单位声誉,不得参与非法组织。
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未尽事宜由局务会研究决定后另行补充完善。
本制度自20__年1月1日起实施。
后勤管理处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处聘用人员管理,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我处聘用的非事业福利编制的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人员(包括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返聘人员),不包括全日制在读学生勤工助学人员。
第三条聘用聘用人员必须依据部门岗位编制,以及后勤保障和服务的需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
第四条后勤管理处受学校委托,按照“合法合理、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聘用人员日常管理,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各服务中心具体负责。
第五条后勤管理处成立聘用人员聘任领导组,对全处聘用人员聘用工作统一领导、安排部署。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保障与质量监督科,负责全处聘用人员聘用具体工作,包括聘用人员需求审批、考试录用、绩效考核、合同签订、档案管理、与人事处协调办理相关事宜等。
各服务中心成立相应的聘用工作组,负责本中心的聘用人员聘用工作。
第二章聘用人员聘任
第六条聘用聘用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无犯罪记录;
2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男性在55周岁、女性在50周岁以下,如身体健康状况允许,特殊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由该服务中心决定,并报保障与质量监督科备案)。
4根据聘用岗位具体情况确定文化程度等方面的要求,从事特种作业工种的聘用人员,应持相关专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机要部门原则上不聘用聘用人员,确需聘用的,应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第八条各服务中心违反后勤管理处规定、未办理用工手续而使用聘用人员,不予审批工资,且违反规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服务中心自行承担,情节严重的,将追究中心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聘用程序
1后勤管理处聘用人员首次聘任专门成立聘任考核组,并在学校纪检、人事部门及后勤党委监督下,对全处范围内的临时务工人员重新进行聘任,聘任采用面试、笔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优先聘用已在我校工作的人员。
2各服务中心聘用人员的后续聘用于每年2月份、8月份定期进行。
聘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用工需求审批:
各服务中心根据本部门岗位编制及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用工需求和相应的'
岗位任职条件、工作任务,填写《后勤管理处聘用人员需求审批表》,报后勤管理处聘任领导组审批。
(2)发布聘任信息:
经审批后的招聘信息,可通过网上或人才交流中心等形式发布,信息应明确招聘人数、工作内容、工作要求、报名时间、联系方式和特殊要求(如年龄、学历、户籍、健康状况、有效证件等)。
(3)报名和资格审查:
应聘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报名时,要携带身份证、务工证、介绍信、推荐信、体检表、下岗证、培训证、学历证、专业(职业)资格证等有效证件,要详细地向聘用小组介绍和应聘有关内容,要把个人的学习工作简历、家庭情况、专业特长等进行详实陈述。
拟招聘人员的服务中心也要向应聘者介绍本中心基本情况,详细地介绍工作任务、工作条件、职业危害、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等,回答应聘者提出的和应聘有关的内容,使应聘者了解自己应聘的工作岗位,以上内容如实填入《后勤管理处聘用人员聘用考核表》。
(3)考试和录用:
根据岗位招聘、应聘情况组织考试(面试笔试相结合)。
最后聘任领导组根据任职条件、应聘者的个人综合因素及考试结果,按岗位确定聘用人员。
(4)聘用结果公示:
对已确定的聘用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在公示期间若对被聘用人员有异议者,可通过书面形式向聘任领导组办公室反映。
(5)试用期:
公示期结束若无异议,由各服务中心通知拟录用人员进入试用期。
聘用人员试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聘用人员的试用期限。
试用期工资一般按约定工资的80%发放,不低于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
(6)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起始时间为试用期起始日期)。
第三章劳动合同
第十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后勤管理处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期不超过三年。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后勤管理处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在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签订无固定期合同:
从劳动者初次与后勤管理处签订劳动合同算起,已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两次与后勤管理处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后勤管理处与劳动者约定以完成某项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分为全日制聘用人员和非全日制聘用人员两种。
全日制聘用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原则上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确因工作需要的,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
工作性质比较特殊的岗位,各服务中心应明确具体工作方式及工作时间,并在招聘时告知应聘人员。
非全日制聘用人员一般签订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以与其他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必须告知各服务中心,各服务中心可以根据聘用人员的实际情况合理地安排工作。
非全日制聘用人员不实行试用期,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
非全日聘用人员一般以小时计酬为主,也可以双方协商报酬,小时计酬标准不低于太原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用工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考核要求;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0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培训、保密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四条聘用人员所在服务中心发生合并、分立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时,原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权利或义务的部门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