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6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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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6项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6项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3、安全例会制度
4、安全检查制度
5、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6、设备管理制度
7、危险源管理制度
8、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9、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0、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1、事故管理制度
12、应急管理制度
13、安全奖惩制度
14、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15、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16、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直接领导本企业的安全机构和全体员工开展安全工作。
2、负责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和规章制度以及技术标准的执行。
3、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监督制定、修订和审批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长远规划。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机构和组织,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
批准落实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6、组织全矿性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
7、严格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做报告和处理规定»的管理程序,协助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8、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及时研究并落实整改。
二、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检查对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2、组织制度、修订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4、组织安全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
5、负责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6、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7、发生事故时,负责组织指挥现场事故抢救工作。
三、安全员责任
1、负责对本场生产过程中的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进行具体的监督检查工作,对生产车间班组兼职安全员开展安全进行业务指导。
做好生产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培训。
2、自觉努力学习,积极宣传,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范以及企业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3、在履行监督检查工作时,必须凭证上岗,必须带头遵守和执行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4、对生产组织(或方案)中拟订的安全措施,有权提出更好的建议。
5、深入生产班组,对安全管理、机械设备、变压器、配电线路、设
文明生产各种机具的维护保养工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或上报。
5、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立即向班组长汇报,介绍事故的真实发生情况。
提出防止事故发生,促进安全作业,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6、有权越级报告安全生产的一切情况,任何人不得对工人打击报复或扣压合理意见。
遇有严重人身危险而无措施保证的作业,有权拒绝生产,同时立即报告领导或越级报告有关部门。
7、发扬团结友爱的精神,在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方面做到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对新工人积极传授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作业技能,维护一切安全设施和护具,做到正确使用,不准拆改。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目标、措施,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本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严格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2、本矿及其从业人员要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劳动纪律,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
3、本矿的安全目标是:
坚决杜绝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防止造成重大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尽可能的避免轻微伤事故。
4、做好职业健康危害的防范,特别做好粉尘危害的防范工作,保证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5、本矿所有人员均要为实现本安全目标努力,不折不扣地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让自己在工作中受到伤害,也不让别人因为自己受到伤害。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通过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审核和管理,促进安全技术措施有效实施,提高安全防护能力,使矿山从业人员健康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1、矿山生产设备、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汇总和申报工作;
2、技术负责人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核和批准;
3、新工艺、新技术投产或新建、扩建的项目,按“三同时”要求实施,确保安全技术措施与主体同步进行;
4、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或改进操作方法、生产工艺的同时,矿山应同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补充措施完善安全技术操作方法,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完整和连续;
5、通过安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由矿山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限期、限人整改,确保安全技术措施不留空白;
6、开展以机械化、自动化为中心的措施革新和技术改造,积极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方法,改善劳动条件,减轻劳动强度,预防职业危害;
7、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即要注意安全性、技术性,同时还应考虑针对性和实用性;
8、以预防为主,要因人、因事、因地而异,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9、根据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要求,矿山填报“安全技术措施审核表”,报请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
10、新工艺、新技术和改扩建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应将技术设计资料、资金预算计划连同“安全技术措施审核表”一并报技术负责人审批。
11、安全检查制度
12、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落实安全责任制,实现安全管理目标,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13、1、组织经常性的安全大检查,特别是节假日前后、阴雨天及特殊情况出现时要加强检查。
14、2、每月必须进行两次定期安全检查,并做好台账记录。
15、3、班组长每天进入现场前,应预先检查员工是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否违章上岗,发现有违章上岗现象必须坚决制止。
16、4、班组每天班前、班间、班后须对各作业岗位进行检查,发现违章作业者应及时制止,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17、5、对检查出的隐患必须有记录,重大隐患须有报告及整改方案,做到“三定”即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要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督办人,必须有整改回复书,验收记录签字;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必须进行监控,并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报上级处理,情况危急时及时撤出现场人员。
18、6、班组须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安全检查工作。
19、7、各类安全检查资料必须分类装订成册存档备案。
20、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第二条新进厂的员工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72小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并建立安全教育台帐,认真做好培训记录。
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
第三条变换工种或岗位的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岗位操作规程的学习,并按新进厂员工的要求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操作资格,方可从事本岗位的工作,并按时参加复审。
第五条各班组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不同形式的安全培训教育。
第六条各班组应当在上班前对员工进行不少于10分钟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七条上级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规程、文件,必须组织员工学习。
安全例会制度
1、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总结上个月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教训,布置本月安全生产工作。
3、研究安排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4、研究安排企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落实及必要的安全投入工作。
5、研究企业职业病防范工作,安排员工进行定期体检。
6、发生事故时,研究、安排事故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和善后处理工作。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避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是从业人员在生产区域、作业时间内从事生产时,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了指挥、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均应视情况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三条 以下情况分别由管理者、安全员、从业人员和设计者负责,并承担100-500元的罚款。
1.由违章指挥造成的,由指挥人负责;
2.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致使发生事故的,由管理者负责;
3.因施工、制造、安装或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
4.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未按规定、范围施工进行防护而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
5.因随意拆除安装防护装置而发生事故的,由拆除者和决定拆除者负责;
6.因设计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的后果由设计者负责;
7.安全员未按规定定期、定时到现场检查或现场检查出的隐患不按规定进行整改,隐瞒不报和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由安全员及贻误部门的领导负责;
8.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
9.因违反规定、规程或操作错误而造成的,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培训、不懂安全操作技能知识,没有操作证而发生事故的,由指派者负责;
10.生产现场未按规范、规程组织生产,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负责人负责;
11.设备带病作业,施工用电、施工机具、设备未按规范、规程安装、操作、保养、维修、使用的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机修工、安装工、电工、及直接操作工分别负责;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现场安全员承担,并处以50-100元的罚款。
(一)采掘作业无安全防护设施,不论是否造成事故或损失;
(二)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或亲自违章作业的;
(三)对从业人员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的;
(四)安全设施不齐全,作业现场无安全标志,设备失修或超负荷运行的;
(五)劳动组织不合理的;
(六)对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甚至隐瞒不报的;
(七)发生事故后,不按规定及时上报的;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论是否发生事故或造成损失,均应追究责任者和管理者、安全员的责任,处以50-200元的罚款。
(一)进入作业现场不戴安全帽或打赤脚的;
(二)上岗作业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饮酒上岗作业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五)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章作业者;
(六)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的;
(七)违反规定擅自调班、请人代班或代班者;
(八)违反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
(九)使用的设备带病运行,未上报或消除的;
第六条 发生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按职责分工承担责任,并处以500-5000元的罚款。
第七条 凡因违章造成的事故,建立责任事故领导追究制,追究方式为:
批评、检查、罚款、降职、撤职、除名;既按照责任大小,给予批评教育、停产学习检查、警告、留用察看、除名的处罚外,同时处以经济损失的5%以上的一次性罚款。
第八条 违规违纪行为,实行逐级处罚。
(一)班级自查上报的,只处罚违规者本人;
(二)班组不报被发现的,除处罚本人外,对班组也要进行相应的处罚,罚款作为安全奖励费或隐患整改费用。
第九条 违规违纪者,自己主动报告,写出检查,并有改正表现,可视是否造成后果及其严重程度,免予或从轻处理。
对违规违纪隐瞒不报、虚报、嫁祸他人的,对揭发、制止的人员进行辱骂、打击报复者,从严处罚。
第十条 从业人员有遵章守纪、安全生产、标准化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