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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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范围与上岗条件
3.1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3.1.1电工作业类:
发电工、送电工、变电工、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工、运行操作工、检修(维修)工、试验工。
3.1.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类:
焊接工,切割工。
3.1.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类:
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工、维修工。
3.1.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类:
在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铲车、挖掘机、自卸车除外)。
3.1.5登高架设作业类:
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3.1.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类:
承压锅炉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3.1.7压力容器作业类:
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3.1.8危险物品作业类:
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3.1.9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作业人员。
3.2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条件:
3.2.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3.2.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2.3有与申请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3.2.4具有相应的安全知识与技能。
3.2.5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证。
3.2.6具备岗位需要的其它条件。
4持证上岗
4.1各部门、单位在人力资源处协调下,组织特种作业拟上岗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理论、港口基本知识、规章制度和岗位基本知识以及实践操作技能的培训。
4.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4.3人力资源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技术考核,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办理与登记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国家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5操作证复审
5.1发证部门对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证每3年复审一次,其他特种作业证每4年复审一次。
5.2复审内容包括:
5.2.1健康检查。
5.2.2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5.2.3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5.2.4安全技术知识考试。
5.3各部门、单位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下一季度复审人员相关材料整理后,由人力资源处报送发证部门复审。
5.4复审合格的发证部门签章、登记,予以确认。
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证自行失效,相关人员不得继续从事相应特种作业。
5.5特种作业人员间断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再重新上岗时,由各单位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合格后报人力资源处同意后方可继续从事原岗位操作。
6日常管理
6.1各部门、单位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做好岗位申报、内部培训,以及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检查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的档案包括培训时间、地点、教育内容、考核成绩、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等。
6.2特种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工作。
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再从事特种作业:
6.3.1因年龄原因需要离开特种作业岗位的。
6.3.2因个人原因不适宜再从事特种作业岗位的。
6.3.3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的。
6.3.4个人申请变动岗位的。
个人申请变动岗位,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人力资源处及分管领导同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调整。
6.4安排无证人员上岗作业的,对责任人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由于违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发生违法行为时,违法责任由违法单位和责任人承担。
6.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6.5.1弄虚作假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6.5.2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6.5.3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6.6安全生产处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本规定自生效之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QL/LSGS-03-11
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作业
种类
证书编号
发证部门
作业项目
批准日期
复审日期
单位
岗位
人员
性质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