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管理工作实施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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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各教学单位负责所属课程考试计划的制订、组织命题、阅卷和试卷分析、复查试卷。
第四条学院设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试的指导、咨询及监督等工作,各系会同学生工作部门设立系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教师和学生的考试各项工作。
二、考试形式
第五条课程考试形式提倡多样化,要有利于培养学生动手、动口、动脑的综合能力。
期末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上机操作。
笔试可采用闭卷、开卷、实验设计、论文或调查报告等形式,也可采用笔试与口试、上机操作或闭卷与开卷相结合的方式。
具体考试方法由任课教师提出,教研室研究确定。
凡采用口试、上机操作、开卷考试或论文形式的,应经教研室主任、系〔部〕教学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查、备案。
每学期开学初,任课教师应向学生讲明课程的考核验收形式。
三、考试命题
第六条 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考试范围应覆盖本学期本课程的全部内容。
试题类型要灵活,力求把记忆、理解、应用和创造等方面的能力有机结合起来,尤其要侧重考核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除特殊课程,考试时间规定为100分钟。
以此为参考,命题量要适中。
第八条 考试命题由课程所在系〔部〕、教研室指定任课教师拟定,并由教研室主任和系〔部〕教学主任审批。
第九条 一门课程在不同专业或班级开课,如果教学大纲相同,应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
第十条 命题要采用教务处提供的标准试卷模版设计。
试卷上包括密封线、计分框、评卷人及复查人签字栏等内容,一律要求用B5纸打印,校对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教务处。
第十一条除专业限选课和公共选修课要求出一套试题外,其它课程必须同时拟出A、B两套试题,要求难度、范围、题型相同,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10%,分别用于本学期期末考试和下学期期初补考。
四、考前准备
〔一〕编制考试计划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在学期初将本单位开设所有课程考核计划〔含考试形式、使用对象、出题人等〕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编制考试计划和编排考场。
〔二〕试题管理与试卷印刷
第十三条命题教师须先将试题交到教学主任审批,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用于制版。
试题要附《试题交接单》,交接单要写清考试科目、答题时间、使用对象、试题页数、草纸张数〔草纸张数一般不得超过1张,数学类不得超过2张〕。
各教学单位主任应认真审核试题内容是否得当、试卷格式是否标准、文字表述是否正确,如发现问题应要求出题教师修改。
确认无误后在《试卷交接单》上签字。
如果因未认真审核导致的严重后果,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各教学单位须由教学秘书或指定专人将本单位命题及《试题交接单》统一装袋密封后在指定时间〔一般在考试前两周〕交到教务处印刷室,并认真履行交接手续,在试题交接过程中注意试题的安全性与保密性。
第十五条印刷室印刷试卷要采用命题原稿直接制版印刷的方法印制,印刷室根据考试计划及考试安排合理编制印刷试卷时间、份数。
试卷印制要清晰、足数。
印刷后的试卷要先进保密室保管,并妥善处理制版后的版纸和废弃的试卷。
无关人员不得接触试题。
第十六条试卷分捡、装订、装袋、密封由学院指定人员协助进行,在进行分捡工作前教务处负责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涉密教育等工作。
在整个试卷分捡过程要严格按照规程办理,并由试卷管理人员监督、指导。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试卷印刷室。
第十七条试卷按考场人数〔试卷份数比考场人数多两份〕密封后,放入保密室保管,在考试当天使用。
开考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封,如发生试卷泄密事故,应立即报教务处采取措施,并追查原因和责任。
五、考试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期末考试安排由教务处在当学期的第十五周前后统一布置,开考前一周由教务处组织召开监考人员会议。
第十九条 考试实行主考负责制。
院主考由主管教学院长和教务处长担任;
各系〔部〕主考由主任担任。
系〔部〕主考对本单位的命题质量、考试的组织、评卷的质量、上报成绩等工作全面负责,严格把关。
第二十条 各系〔部〕要在学院召开考务会议之后,组织召开本单位教师会议,传达贯彻院考务会议精神,部署期末复习考试安排,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做好考试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系团总支、辅导员在考前要加强对学生的考试宣传、思想教育,严格考试纪律。
组织学生召开主题班会,布置期末复习考试安排、要求等事宜。
院团委、学生会要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宣传,营造紧张、严肃、诚信的考试氛围。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在考前应指导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课程内容,认真做好辅导、答疑工作。
但不能划考试范围、指考试重点,要使考试成绩能公平、客观地反映学生学习水平。
六、监考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在全院范围内统一安排监考教师。
监考工作必须由教师、干部担任,工人不允许监考。
考场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二十四条 五十人以内的考场配二位监考教师;
五十人以上的考场配三位监考教师,并确定主监考和副监考。
第二十五条主监考和副监考要明确自己的职责,考试开始前主监考负责取送试卷,副监考负责考场秩序〔外语类考试需取送录音机〕。
第二十六条监考教师要在开考前20分钟到教务处领取试卷后直接进入考场(禁止拿着试卷到处走),并将监考教师写在黑板右上角;
认真清理考场,指挥考生按规定就座;
提示考生准备好相关的考试证件,清理没带证件或证件不全的考生退出考场;
检查考试证是否与本人相符;
组织考生签到;
清查考生人数;
宣读《考场宣读材料》。
第二十七条考前5分钟当众拆封试题袋〔包〕,并逐一发给学生,立即要求学生填写好班级、学号和。
第二十八条监考教师要严格履行职责,不得漏岗、迟到;
不得任意缩短或延长考试时间;
在考场不准吸烟、不准看书〔报〕、不准接听、不准擅自离开考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监考时,须经院级主考或副主考同意,并在接替人到达后,才能离开考场;
要保持考场安静〔尤其是进行外语听力考试时〕;
考生提出问题解答不了时,及时找主考或巡考解决。
第二十九条要认真执行考场纪律。
对违反考场规则者要及时提出警告,对严重违纪和作弊者应立即报告教务处,没收试卷,令其退出考场,并填写《考试违纪记录表》一式三份,签名后报教务处。
第三十条考试终止前15分钟,监考教师应提醒学生注意。
考试时间结束,立即要求学生在原位坐好,将答卷和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待监考教师收好答卷〔包括答题纸、题签、草纸〕并清点无误后,学生方可离开考场。
第三十一条监考教师应自觉接受主考、巡考检查监考工作。
对于监考未到位或迟到教师按教学事故处理。
如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监考教师姑息迁就或有意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要视情节追究监考教师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主考要认真检查监考教师到位情况,并承担本系学生所在考场的巡考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教务处联系解决。
第三十三条教学督导负责考试全过程的督察工作。
七、试卷密封
第三十四条每次考试结束后,由监考教师将清点好的试卷连同缺考试卷、剩余空白试卷、草纸、签到单〔监考老师要在签到单上签名〕送交教务处,插班重考的试卷要分开签到,分开收。
第三十五条在考试结束后,所有笔试的闭卷试卷,须经教务处审核无误后,由教务处当场密封。
密封试卷以班级为单位装订成册。
空白及违纪学生试卷不需装订。
第三十六条密封试卷采用教务处提供的试卷封面,在封面规定位置填写学年、学期、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考试形式、实考人数,不能有漏填项。
第三十七条考生签到单需单独存放,待阅卷结束后与该考场的试卷一同装订。
八、试卷的评阅
第三十八条 试卷的评阅工作由教研室统一组织,教师批阅试卷工作应在教研室完成。
同一科目由两名以上教师任课的〔采取统一命题的课程〕须集体评卷、流水作业,每个评卷组必须事先选出组长,负责评卷工作。
第三十九条试卷必须根据事先提交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客观公正评阅。
第四十条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评阅每份试卷,做到判断准确。
赋分形式采取给分制。
给分要合理,不随意提高试题分值,不随意送分、扣分,并要注意试卷评阅的标准性。
给分时每个采分点必须给出小分,然后再认真核对、加总并填写该题题分,最后核对加总并填写试卷总分。
第四十一条评卷与复查过程中如需要更正得分,必须在得分栏处盖更正章并签名。
如出现问题将追究组长或阅卷教师责任。
第四十二条当因事故出现及格率过低等特殊情况时,教研室必须向系〔部〕主任汇报,再由系〔部〕主任会同教务处及主管教学院长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不得擅自提分或压分。
第四十三条任课教师应在期末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将学生试卷批阅完毕,复核无误后,由开课单位将密封试卷拆封,在考后一周内将成绩通过教务网站网络管理系统录入到系统中,并将成绩卡一式四份填写完毕,一份留教研室备案,一份放入试卷袋内,一份交学生所在系,一份交至教务处备案。
成绩卡的接收、转发由教务秘书负责,要履行签收手续,并存档。
九、试卷成绩分析、考试命题质量分析
第四十四条全部试卷成绩登记工作结束后,教研室主任应组织教师对考试成绩进行分析,填写《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期末考试成绩分析》与试卷一起装订。
第四十五条教研室主任应填写《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期末考试命题质量分析》〔复制同上〕,并与试卷一起装订。
十、试卷装订存档
第四十六条所有笔试考试科目的试卷经评阅、登分、试卷分析、复核后,以班级为单位重新装订。
每个班级的试卷册按以下顺序装订:
〔1〕考生签到单;
〔2〕学生成绩表;
〔3〕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4〕成绩分析;
〔5〕命题质量分析;
〔6〕学生试卷。
所有评卷人及复查人应在封面上签名。
试卷装订时不必再密封,将封面按虚线折叠后装订即可。
试卷装订完毕后,由开课单位按学年学期归档。
试卷保存期为至学生毕业后两年,以便于查阅、学籍管理、教学质量评估和专业评估等使用。
十一、复查试卷及更正成绩
第四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有责任解答、处理学生对考试成绩提出的质疑,确定成绩的修正、调整,有错必改。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其成绩有疑问或认为评分不公正的,可于开学第一周填写《复查试卷申请表》向各系提出复查试卷申请。
同一份试卷只能申请复查一次,由各系教学秘书统一受理。
各系教学秘书汇总复查试卷申请后,根据申请中的考试科目、任课教师确定和填写开课单位。
第四十九条课程所在教学单位接到复查试卷申请后,需由主管教学单位的主任指定专人进行复查。
复查人一般应为原阅卷教师和教研室主任,其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接触试卷。
第五十条复查人严格按评分标准复查试卷评阅是否正确标准,核分是否准确无误。
复查试卷确有错误的,更正处须由复查人签字或盖章。
对评分结果有争议的,由各教学单位主管教学的副主任组织专家裁定。
第五十一条复查后成绩有变化,应由复查教师更正试卷、填写《考试成绩更正通知单》一式三份并签字,经主管教学的主任签字后,一份由课程所在教学单位存档,一份交学生所在系存档,一份送教务处更改相应成绩。
第五十二条各教学单位应于第二教学周的周三前完成试卷的复查工作
十二、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学生成绩考核实施细则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考试管理,抓好学风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