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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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重点研究“十三五”期间全市城市更新总体目标与发展策略,划定城市更新的标图建库范围和不同更新模式的分区指引,确定全市及各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计划规模、供应用地规模及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计划规模,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及各类配套设施的任务等。
(二)分区落实市更新“十三五”规划。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根据《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及相关标准规范、技术指引编制本辖区的城市更新五年规划,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统筹报市政府审批。
各区(含新区,下同)城市更新五年规划以《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划定的更新模式分区范围为指引,确定实施拆除重建与综合整治的空间范围,落实各类城市更新的计划用地规模和供应用地规模,分解各项配建和建设任务,保障全市城市更新规划目标的实现。
各区城市更新五年规划批准后,辖区内申报拆除重建类更新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位于其确定的拆除重建空间范围内;
各区城市更新五年规划批准前,申报拆除重建类更新计划的项目应当位于《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划定的优先拆除重建区内。
城市更新项目的更新方向应符合法定图则和其他上层次规划要求。
(三)推进“城市修补、生态修复”。
在城市更新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有序实施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引导城市有机更新。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开展全市城市修补、生态修复的基础评估,制定工作目标与行动计划,明确城市修补、生态修复的重点地区和重点要素,出台相关政策与技术标准。
注重在城市更新中保留历史记忆、文化脉络和地域风貌,弘扬传统优秀建筑文化。
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特色风貌区原则上不进行拆除重建城市更新,鼓励结合城市更新项目对上述片区实施活化、保育。
二、优化计划管理,拓展城市更新范围
(四)合理设定合法用地比例。
申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权属清晰的合法土地面积占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合法用地比例)应当不低于60%。
合法用地比例不足60%但不低于50%的,拆除范围内的历史违建可按规定申请简易处理,经简易处理的历史违建及其所在用地视为权属清晰的合法建筑物及土地。
位于探索实施土地开发创新模式的坪山中心区范围的,其拆除范围内合法用地比例应当不低于50%。
(五)优化建筑物建成年限规定。
旧住宅区申请拆除重建城市更新的,建筑物建成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20年;
旧工业区、旧商业区申请拆除重建城市更新的,建筑物建成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15年。
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因企业技术改造、扩大产能等发展需要且通过综合整治、局部拆建等方式无法满足产业空间需求,在2007年6月30日前建成的旧工业区,经区政府组织研究论证,可申请拆除重建,更新改造方向应为普通工业用地(M1)。
因规划统筹和公共利益需要,旧工业区、旧商业区中部分建成时间未满15年的建筑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纳入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进行统筹改造:
1.建成时间未满15年的建筑物占地面积之和原则上不得大于6000平方米,且不超过更新单元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三分之一。
宗地内全部建筑物建成时间未满15年的,其占地面积为该宗地面积;
宗地内部分建筑物建成时间未满15年的,按其建筑面积占宗地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折算其占地面积。
2.城市更新单元公共利益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40%,或者该城市更新单元涉及法定规划要求落实不小于6500平方米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及落实政府急需建设的轨道交通、次干道及以上道路、河道整治等基础设施。
(六)稳步推进旧住宅区更新。
对使用年限较久、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等亟需改善居住条件的成片旧住宅区,符合棚户区改造政策的,按照棚户区改造相关规定实施改造。
成片旧住宅区确需通过城市更新实施拆除重建的,应当由区政府组织开展现状调研、城市更新单元拟订、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更新计划申报、市场主体公开选择等工作。
与其他各类旧区(旧工业区、旧商业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混杂的零散旧住宅区,因规划统筹需要确有必要纳入拆除范围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零散旧住宅区总用地面积占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二分之一。
2.零散旧住宅区部分由区政府组织开展前期工作,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报,权利主体的城市更新意愿应当达到100%。
拆除范围内其余部分由其他主体进行申报的,其与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一起作为该单元的联合申报主体。
3.零散旧住宅区部分和其余部分的城市更新意愿进行分别计算,并均应符合城市更新政策相关要求。
零散旧住宅区所在地块的总面积不超过6000平方米且占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的,可不适用《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关于公开选择市场主体的相关规定。
零散旧住宅区的住宅类合法房屋产权置换原则上按照套内面积1∶1进行,其他类型合法房屋产权置换协商确定。
(七)放宽部分建成的已出让用地更新条件。
国有已出让用地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已建设,但建设面积不足合同或有关批准文件确定的建筑面积,不涉及闲置土地或闲置土地处置已完成,因规划实施等原因需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的,整宗地可纳入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适用城市更新政策。
(八)有序开展小地块更新。
需要进行城市更新的区域,应当优先划定相对成片、拆除范围用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城市更新单元。
对位于原特区已生效法定图则范围内、拆除范围用地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但不小于3000平方米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方可申请划定小地块城市更新单元:
1.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
2.旧工业区、旧商业区升级改造为商业服务业功能的。
3.为完善法定图则确定的独立占地且总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确需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的。
小地块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的用地应为完整宗地,土地及建筑物应当具有合法手续,权利主体的城市更新意愿应当达到100%。
在计划申报阶段,申报主体除提供计划申报指引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应提交符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要求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方案;
属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应提供产业主管部门意见。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结合周边地块的改造情况、改造条件和必要性,就申报区域进行城市更新的必要性及更新单元范围的合理性出具意见。
小地块城市更新单元内可供无偿移交给政府的独立用地应当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30%。
移交的土地除用于落实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以外,其余部分可协议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按照规划进行建设。
三、创新实施机制,试点重点更新单元开发
(九)探索政府主导的重点更新单元开发。
为落实上层次规划要求,完善城市功能结构,优先落实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试点探索政府主导的重点更新单元开发,加快城市各级中心和重点区域发展,推动特区一体化。
“十三五”期间,全市试点开展10个左右重点更新单元实施。
区政府根据辖区发展需要、城市更新政策要求及相关权利主体意愿,初步划定重点更新单元范围,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统筹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重点更新单元应符合以下条件:
1.位于《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划定的优先拆除重建区内。
2.属于福田、罗湖、盐田、南山等区的,拆除范围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5万平方米;
属于宝安、龙岗、龙华、坪山、光明、大鹏等区的,拆除范围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万平方米。
3.拆除范围内合法用地比例应当不低于30%。
重点更新单元范围内用地视其合法用地比例按照本暂行措施第(十一)条规定分档处置。
(十)明确重点更新单元实施机制。
区政府组织编制重点更新单元规划,报市政府批准。
重点更新单元原则上应当整体实施;
确需分期实施的,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政策性用房以及用于安置回迁业主的物业应在首期落实。
重点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由区政府组织以公开方式选择一家市场主体实施。
区政府应当每年向市政府报告实施进展情况。
四、完善用地政策,促进城市更新项目实施
(十一)完善历史用地处置政策。
对于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城市更新区域内未签订征(转)地协议或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但土地或者建筑物未作补偿,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建成区,可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历史用地处置:
1.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以下简称继受单位)自行理清处置土地范围内的经济关系。
进行拆除重建的,应当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等。
2.继受单位应当与政府签订完善处置土地征(转)用手续的协议,政府不再另行支付补偿费用。
3.对于拆除重建类项目,政府将处置土地的一定比例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其余部分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具体比例见表1。
在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的土地中,应当按照《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将不少于15%的土地无偿移交给政府纳入土地储备。
前述储备土地优先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
表1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历史用地处置比例表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
处置土地中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的比例
处置土地中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比例
一般更新单元
80%
20%
重点更新单元
合法用地比例≥60%
60%>合法用地比例≥50%
75%
25%
50%>合法用地比例≥40%
65%
35%
合法用地比例<40%
55%
45%
4.对于拆除重建类项目,处置后的土地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其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110%计收地价(其中的10%为对历史用地行为的处理)。
对于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类增加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的项目,处置后的土地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给继受单位,使用年期为30年;
新建建筑面积部分按照本暂行措施规定缴纳地价后可按程序登记在继受单位名下。
(十二)扩大旧屋村政策适用范围。
福田、罗湖、盐田、南山等区在1992年6月18日市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暂行规定》实施前已经形成的原农村旧(祖)屋的集中分布区域,适用城市更新旧屋村有关政策。
(十三)继续推进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
对市政府《关于宝安龙岗两区自行开展的新安翻身工业区等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处理意见》(深府〔2006〕258号)确定的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