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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立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房地产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立项程序,明确工作时间、权限和责任,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所属房地产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项目立项管理是指分期或整体开发房地产项目的申报、评审、审批实施过程。

第四条由所属公司申报项目立项的,所属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责任人。

由集团项目发展部申报项目立项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责任人应对立项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五条申请立项的房地产项目包括:

(一)拟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房地产开发土地储备项目。

(三)参与投资、各类合资、合作、旧城改造等地产项目。

第六条立项程序

(一)由所属公司申报立项的:

1、申报单位填报《立项申请表》(附件一),报集团项目发展部;

2、上报资料须包括《项目开发论证综述表》(表1~表4)(附件二)和编写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集团项目发展部在接到项目立项申请后,应在三日内牵头组织项目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包括集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及外部专家;

4、集团项目发展部应在评审小组成立后十五日内组织对立项项目进行评审;

5、评审前,集团项目发展部可根据需要组织集团相关职能部门对立项项目进行实地调研,并组织编写调研报告;

6、评审完成后,由集团项目发展部组织填写评审意见(附件三),上报总裁办公会审批;

7、立项审批完成后,由集团项目发展部把审批意见反馈给申报单位。

(二)由集团项目发展部申报立项的:

1、集团项目发展部在获取土地信息后,甄选并填写《项目信息表》 (附件四),附相关资料报集团总裁审核;

2、经集团总裁批准,由集团项目发展部组织集团营销策划中心、规划设计中心、成本管理中心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调研;

3、调研完成后,集团项目发展部应在十五日内组织编写《项目开发论证综述表》(表1~表4)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集团项目发展部牵头组织项目评审小组,在评审小组成立后十日内组织项目评审会议;

5、评审完成后,由集团项目发展部组织填写评审意见,上报总裁办公会审批。

第七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参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指引》 (附件五)

进行编制。

第八条项目评审内容要点包括: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资料的审查:

1、所用背景资料的可靠性;

2、可行性论证分析的内容是否完整;

3、分析方法是否可行;

4、是否存在先入为主的“假设”。

(二)拟开发项目与集团房地产发展战略的符合性:

1、所在地域选择;

2、项目品牌与企业品牌的协调性;

3、开发项目规模;

4、开发项目档次;

5、目标客户选择。

(三)投资收益及风险:

1、风险分析是否充分;

2、风险规避措施是否可行;

3、潜在风险对集团经营策略的影响;

4、投资收益测算的可信程度;

5、投资收益是否满足要求。

(四)项目策划的评价1、项目规划分析与集团业务策略的符合性;

2、规划概念的创新;

3、工程计划及销售计划是否可行。

(五)资源能力评价1、开发项目对近期经营计划的影响;

2、资金来源的可行性;

3、项目开发管理能力;

4、专业资源及解决途径的可行性。

第九条项目评审结论包括:

同意立项、取消立项、推迟立项。

第十条项目立项审批同意后,如对集团审核的立项评审要点有重大改变的,对项目建设周期、成本及收益产生较大影响的,应重新进行项目立项审批。

第十一条由集团项目发展部申报立项的,在项目公司成立后,项目发展部应及时与项目公司办理立项资料交接。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项目公司根据集团审批的意见进行规划设计和优化,编制项目目标,测算包括投资成本、开发周期、销售进度、项目收益等,并对项目具体目标进行责任分解,建立责任矩阵。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后,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调离或更换项目具体工作责任人的,应及时办理好交接手续,确认责任界限,保证项目后续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下列事项应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调离岗位、降级、撤职、开除(除名)等处分:

(一)立项信息数据严重失真,未对投资项目的整体情况进行尽职调查、论证;

(二)故意隐报、漏报项目瑕疵,从而导致集团投资决策失误的;

(三)项目明知存在不利因素和风险,不作规避分析的;

(四)不按规程申报评审、优化或经集团评审优化后,对评审方案、意见不落实的;

(五)未经集团批准、擅自增加投资内容并造成损失的;

(六)项目实际完成指标与立项目标有较大差距,经调查核实,确有管理不力或责任过错的。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程序:

(一)投诉、举报、新闻媒体曝光材料、审计检查、项目后评价、考评结果以及其他信息来源反映的有关情况,都可作为责任追究调查的线索,由集团人力资源部牵头成立调查组;

(二)调查组对责任追究事项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期间当事人应就其责任事项作出解释或书面陈述;

(三)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编写项目责任调查报告提交集团分管领导和总裁;

(四)集团总裁根据调查报告,或组织有关人员审议作出项目责任追究决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集团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集团项目发展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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