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摄像合作协议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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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服务项目、标准及要求
1、乙方拍摄内容经剪辑(包含:
片头、片尾、字母、配乐等)、碟面设计、碟面配备、U盘配备等达到甲方的要求,制作成摄像成品视频一份,片长不少于45分钟,并制成DVD或VCD,数量2张碟。
2、乙方拍摄照片经精修(包含:
新娘家、新郎家、婚礼现场)等达到甲方的要求,精修照片每个环节不少于3张,精修总数量不少于40张。
3、摄影摄像成品的交付时间为单机位5天;
双机位7天。
推迟一天缴纳50元的延误费,以此类推。
二、其他约定
1、甲方提前一个星期电话告知乙方确认摄影摄像时间及地点,甲方如客户意外及其他需变更拍摄时间,应提前2天告知乙方。
2、甲方应于拍摄前如有特殊需求需提供活动及仪式流程及并说明必拍场景,乙方应按甲方拍摄基本流程(另附件)拍摄,如遇客户投诉协商解决。
3、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当佩戴甲方统一标志,着装整齐,不得破坏甲方形象及损害甲方利益。
4、乙方不得向客户索要红包或者以其它手段变相收取其它费用或向客户提出无理要求,破坏甲方声誉,如果有类似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乙方责任。
三、违约责任
1、乙方在处理加工拍摄影像时,造成影像全部灭失,则由乙方负责退还全部摄像服务报酬,并向甲方支付对客户的以法律规定的赔偿要求范围内的金额。
2、摄像底片只保留一个月,在一个月后如甲方无提出其它要求,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所摄制的成品缺少约定的必拍场景,应按每个场景()元进行赔偿。
4、因天气原因(如有雾、雨、雪,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等)、因拍摄环境混乱或现场人员、周围人群不合作、骚扰致使画面不稳定,因环境光线不足或者其它不可预知、不可抗拒之外因,致使不能保障拍摄效果,或者无法拍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在拍摄过程中乙方出现机器故障不能拍摄,根据客户的要求在法律法规的赔偿范围内给予赔偿。
乙方发生不可抗拒因素(如昏迷、突发性疾病)而失去服务能力的,乙方不收取摄像酬劳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电脑等设备原因或其它客观不可抗拒原因而导致不能按期完成光盘制作的,乙方应于到期光盘制作到期日2天之前通知甲方,双方重新商定交付日期。
4、乙方如遇不可抗力事件,经甲方同意后,可将本合同中乙方的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如该转让使甲方遭受损失的,该实际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5、甲方在拍摄结束到碟片交付的规定时间内及每月15日交付上月摄像款。
6、在一些视频制作要求上甲方提供客户视频的制作资料,以及乙方所需的各类图片和文字资料。
如果甲方未及时提供上述资料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开展工作,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工作延误或影响,乙方不承担任何损失或责任。
7、在拍摄过程中,需要进行在原定方案之外的改动,均需双方另行商议解决,由甲方确认方可,因改动而所需增加之费用和时间由甲方承担,甲方并不得因此而拒绝付款。
如是乙方改动或违约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四、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中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如发生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平等、友好的态度协商,做好附件、补充协议、变更协议的补充。
本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变更协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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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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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