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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买卖合同第一条中所述地名及买卖合同第三条所述楼号,系政府有关部门的初步确定的地名及楼号,最终应以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最后确定为准;

本条约定的楼层为实际楼层;

镇江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按照实际楼层颁发房地产权属证书,买受人对此已经作了充分了解;

3、买受人不得出于任何目的将商品房用于住宅功能之外的任何其它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办公等经营活动及任何非经营活动,并不得将该商品房于任何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作为进行前述任何非住宅用途的注册地址。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内的未出售给买受人且未参与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但不限于独立商业),除依法归国家所有及法律规定之外的,均属出卖人所有,不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

5、双方确认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停车场、各类康乐设施及其他经营性和服务配套设施,全部归属出卖人所有或拥有使用权。

出卖人有权对停车场、各类康乐设施及其他经营性和服务配套设施有偿独立经营并提供有偿服务,而无须征求买受人的意见。

6、前款所列车位,出卖人有权出售、出租、转让使用权;

本条所称的车位使用权的出售或租赁、使用权转让合同,在任何情况下均独立于本合同。

此类合同的效力以及履行情况,不对本合同的效力及履行产生任何影响。

7、在签订本合同现场,出卖人已现场展示了该房屋的施工详图、本期开发规划图,买受人对该房屋的相关结构、层高、套型等,以及该房屋所在位置周边设施设备、建筑、绿化等均有了充分了解。

二、付款方式具体约定如下:

若买受人采用按揭方式(含住房商业性贷款/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付款,则出卖人方与买受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付款方式为:

买受人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办妥银行按揭申请手续,并将申请银行贷款的全部资料(含提供办理按揭所需全部资料及签署相关文件)提交给按揭银行或按揭银行指定的第三方。

买受人并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妥银行按揭手续,即通过按揭付清余款。

2、若贷款银行不能(含不同意贷款)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将贷款付至出卖人银行账户的,或银行实际发放贷款额度少于买受人申请贷款额度的,买受人应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房款足额支付致出卖人银行账户;

逾期未支付的,买受人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在本合同签订后,因国家政策或银行原因,要求买受人增加首付款比例的,买受人应及时增加支付首付款以满足按揭贷款申请要求。

4、买受人向出卖人推荐的银行申请贷款的,由买受人自行按照银行要求提供申请资料,出卖人不参与买受人与银行之间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借贷交易、不保证买受人获得贷款。

5、如买受人行使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权时,买受人已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买受人应负责办妥担保贷款合同的解除。

出卖人对买受人单方面解除合同没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买受人的书面通知且担保贷款合同解除后三十日内办理购房款的退款手续。

出卖人单方解除本合同的,按同样原则处理。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6、买受人贷款,但因其原因在通知交付之日起90日内未能办理相应他项权登记的,在90日期满之日应向出卖人按日支付总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7、鉴于出卖人已为买受人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了保证担保,在办妥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之前,买受人未按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贷款银行通过法律途径解除担保贷款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则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因此造成的出卖人的一切损失(包括为此支付的差旅费、律师、诉讼或仲裁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三、对合同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1、本合同第十条所指的规划、设计变更不包括出卖人根据合同订立后国家或商品房所在地新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必须进行的规划、设计变更。

此种情况不视为出卖人擅自对规划、设计进行变更,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且无须通知买受人。

2、买受人同意:

除房屋结构形式、户型、平面与空间尺寸、朝向、层次、建筑材料以及间距、采光外,当发生其他规划、设计变更,买受人已接受此类变更,出卖人无须通知买受人,双方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3、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方案作出局部的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

若无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或者设计单位同意的,则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卖人可对原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

4、因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面积发生变化的,双方应按照合同第五条处理。

5、买受人不退房或超期未书面答复的,视为合同继续履行,双方互不补偿。

四、对本合同第十一条交接作如下补充:

1、该房屋若满足本合同的交付条件时,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书面的收楼通知书后,买受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交付通知中的程序与出卖人委托的物业公司办理房屋验收交接手续。

本合同约定的房价款未包含政府规定的各种税费等款项。

买受人须在出卖人通知的交房之日付清全部购房款并交纳各种税费及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等的款项费用(包含代收代缴费用——依照交付时国家规定处理),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予办理房屋验收交接手续,买受人承担由此造成的逾期交接房屋等不利后果。

各项税费在出卖人代缴时如遇政府新增收费方案或变更收费标准,买受人应按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如买受人不履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与出卖人无关;

买受人逾期交纳上述款项的,出卖人交付房屋或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时间相应顺延。

2、在房屋交付过程中,买受人应配合交接,但因出卖人不具备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房条件的除外。

在交付过程中,买受人发现的非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不影响交接手续的办理,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在房屋交付后的合理时间内承担整改、维修义务,但不能作为拒绝收房的理由,买受人如以此理由拒绝收房的,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出卖人不承担逾期办理交房手续的责任。

3、买受人在接收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已具备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不得以保修范围之内的房屋质量问题拒绝收楼,出卖人将按《住宅质量保证书》条款进行保修。

买受人需填写相关保修单于收楼当天交回出卖人,经出卖人确认后,由出卖人安排及时保修,维修期间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4、买受人不按《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约定使用房屋,造成设备设施损坏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5、本合同第八条中关于《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和第十六条关于保修责任的约定,按建设部2000年第80号文执行,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该商品房质量问题,出卖人也不负保修责任:

5.1该商品房之易损材料、设施、设备、零部件的使用期限已满;

5.2经买受人或买受人之授权使用人装修、改动的项目,且无论此改动是否经过出卖人或物业管理公司的批准、同意;

5.3因买受人或买受人之授权使用人保养、使用、维护不当而造成的设备、设施的损坏及其他非正常使用的情况;

非因建筑、装修质量原因引起的损坏。

第五条、关于物业管理

在该商品房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买受人同意接受出卖人依法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相应服务及支付相应费用。

买受人与出卖人依法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自愿遵守该《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5.1买受人同意按照业主临时公约的约定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前,向物业管理企业预交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自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日起或者视为交付给买受人之日起,按照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计算买受人应当支付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5.2由于该商品房的不动产性质,如出卖人未向买受人发出书面收楼通知的,买受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交齐所有应交款项后,亦应在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届满当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相关收楼文件,亲自到出卖人售楼现场办理收楼手续。

第六条、关于权属登记的补充约定

1、买受人已知悉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所需资料,出卖人不再另行书面通知(需提交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资料发生变化的除外)。

贷款购房的,买受人应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5日内,向出卖人提交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所需的全部资料,否则每逾期一日,买受人应按该商品房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二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且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时间相应顺延。

2、买受人应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时间配合出卖人向房屋所在区域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该商品房预告登记。

买受人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限内与出卖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的,出卖人有权调整交付房屋的时间,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时间相应顺延)。

第七条、对合同第十三条关于装饰、设备标准的补充约定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包含以同等品质的材料、设备替代的情形。

如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标准与附件六中约定标准不符的,出卖人应以同档次装饰设备予以替换或者重做,使之达到原标准,但出卖人修改后的标准或使用的相关材料标准等同于或高于原标准的,买受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出卖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八条、对第十六条保修责任的补充约定

1、保修期内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出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问题,应以书面方式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应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时给予保修服务。

2、出卖人所负的责任限于对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损坏破裂等进行补修工程(易碎、易损坏及易耗用的设备除外)。

但由于不可抗力或非出卖人原因造成之损坏或改动或在法律规定的保修期届满后出现的问题概由买受人负责,出卖人无保修之义务。

如买受人之装修改变该商品房之原状,出卖人亦无须负责保修。

出卖人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3、出卖人对与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进行维修,需买受人协助时,买受人应先行提供便利,对买受人房屋造成损害的,由出卖人负责修复。

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及时协助,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第九条、通知及送达

本合同所列的通讯地址是双方确认送达相关信函的有效联络地址。

本合同任何一方按通讯地址挂号或快递方式寄出的信函(以信函回执的日期为准),即视作另一方已收到该信函。

若通讯地址有任何变更的,则变更方应在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因变更方未履行通知变更地址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未履行义务者承担。

1、以特快专递发出的通知,通知以挂号信发出(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不论对方或其授权代表是否实际收到该通知,即视为该通知已于当日送达对方。

2、如任何一方拒绝提供通讯地址及/或传真号码,使另一方无法使用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的,即视为该方免除了另一方的送达义务,如采取自取方式,因此而导致迟延或不能送达的后果,由该方承担。

第十条、其他约定

1、汽车车库/车位的物业管理费不包括汽车车库/车位的租赁费用。

2、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燃气等基础配套设施需由买受人向该设施的服务提供商办理开通申请适用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各项服务的具体开通时间,将由服务商决定。

3、若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房屋总价款10%的违约金并承担办理合同解除手续的全部费用,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款中扣除该项违约金及相关费用。

4、已经在网上备案的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买受人应于收到出卖人的书面通知之日五个工作日以内配合出卖人办理网上备案注销手续,否则每延期一天,买受人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二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本合同中约定的所有退款手续需在备案注销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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