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设计规范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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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除当地有统筹建设的停车场或停车库外,基地内应设置供内部和外部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地和自行车停放设施。
3.2.6馆区内应根据馆的性质和所在地点做好绿化设计。
绿化率不宜小于30%。
栽种的树种应根据城市气候、土壤和能净化空气等条件确定。
绿化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4建筑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图书馆建筑设计应根据馆的性质、规模和功能,分别设置藏书、借书、阅览、出纳、检索、公共及辅助空间和行政办公、业务及技术设备用房。
4.1.2图书馆的建筑布局应与管理方式和服务手段相适应,合理安排采编、收藏、外借、阅览之间的运行路线,使读者、管理人员和书刊运送路线便捷畅通,互不干扰。
4.1.3图书馆各空间柱网尺寸、层高、荷载设计应有较大的适应性和使用的灵活性。
藏、阅空间合一者,宜采取统一柱网尺寸,统一层高和统一荷载。
4.1.4图书馆的四层及四层以上设有阅览室时,宜设乘客电梯或客货两用电梯。
4.1.5图书馆各类用房除有特殊要求者外,应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外墙、外门窗和屋顶等围护结构应区别使用要求,按照本规范第7.2.1条所规定的温度、湿度指标及当地室外气象计算参数和有、无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等具体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合理的构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需要采暖时,围护结构的传热热阻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
2当需要空气调节时,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执行。
3当无采暖和空气调节时,书库的外墙和屋顶的传热热阻值分别不应小于0.66m2·
K/W和0.90m2·
K/W
4.1.6各类用房的天然采光标准,不应小于表4.1.6中的规定。
4.1.7各类用房在平面设计时,应按其噪声等级分区布置,其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表4.1.7中的规定。
4.1.8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阅览室毗邻。
并应采取消声、隔声及减振措施,减少其对整个馆区的影响。
4.1.9建筑设计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
4.1.10建筑设计应与现代化科学技术密切结合,宜根据建设条件为建筑物的智能化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可能性。
4.2藏书空间
4.2.1图书馆的藏书空间分为基本书库、特藏书库、密集书库和阅览室藏书四种形式,各馆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确定。
4.2.2基本书库的结构形式和柱网尺寸应适合所采用的管理方式和所选书架的排列要求。
框架结构的柱网宜采用1.20m或1.25m的整数倍模数。
4.2.3各类图书馆藏书空间容书量设计估算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2.4书库的平面布局和书架排列应有利于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并缩短提书距离;
书库内书(报刊)架的连续排列最多档数应符合表4.2.4-1的规定,书(报刊)架之间,以及书(报刊)架与外墙之间的各类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4.2.4-2的规定。
4.2.5书架宜垂直于开窗的外墙布置。
书库采用竖向条形窗时,应对正行道并允许书架档头靠墙,书架连续档数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及表4.2.4-1的规定。
书库采用横向条形窗,其窗宽大于书架之间的行道宽度时,书架档头不得靠墙,书(报刊)架与外墙之间应留有通道,其尺寸应符合本规范表4.2.4-2的规定。
4.2.6珍善本书库应单独设置。
缩微、视听、电子出版物等非书资料应按使用方式确定存放位置,这些文献资料应设特藏书库收藏、保管。
4.2.7书库库区可设工作人员更衣室、清洁室和专用厕所,但不得设在书库内。
4.2.8书库、阅览室藏书区净高不得小于2.40m。
当有梁或管线时,其底面净高不宜小于2.30m;
采用积层书架的书库结构梁(或管线)底面之净高不得小于4.70m。
4.2.9书库内工作人员专用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80m,坡度不应大于45度,并应采取防滑措施。
书库内不宜采用螺旋扶梯。
4.2.10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书库应至少有一套书刊提升设备。
四层及四层以上不宜少于两套。
六层及六层以上的书库,除应有提升设备外,宜另设专用货梯。
书库的提升设备在每层均应有层面显示装置。
4.2.11书库安装自动传输设备时,应符合设备安装的技术要求。
4.2.12书库与阅览区的楼、地面宜采用同一标高。
无水平传输设备时,提升设备(书梯)的位置宜邻近书刊出纳台。
设备井道上传递洞口的下沿距书库楼、地面的高度不宜大于0.90m。
4.2.13书库荷载值的选择,应根据藏书形式和具体使用要求区别确定。
4.3阅览空间
4.3.1各类图书馆应按其性质、任务,或针对不同的读者对象分别设置各类阅览室。
4.3.2阅览区域应光线充足、照度均匀,防止阳光直晒。
东西向开窗时,应采取有效的遮阳措施。
4.3.3阅览区的建筑开间、进深及层高,应满足家具、设备合理布置的要求,并应考虑开架管理的使用要求。
4.3.4阅览区应根据工作需要在入口附近设管理(出纳)台和工作间,并宜设复印机、计算机终端等信息服务、管理和处理的设备位置。
工作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并宜和管理(出纳)台相连通。
4.3.5阅览区不得被过往人流穿行,独立使用的阅览空间不得设于套间内。
4.3.6使用频繁,开放时间长的阅览室宜邻近门厅布置。
4.3.7阅览桌椅排列的最小间隔尺寸应符合表4.3.7的规定
4.3.8珍善本阅览室与珍善本书库应毗邻布置。
阅览和库房之间应设缓冲区,并设分区门。
4.3.9舆图阅览室应能容纳大型阅览桌、描图台,并有完整的大片墙面和悬挂大幅舆图的设施。
4.3.10缩微阅读机集中管理时,应设专门的缩微阅览室。
室内家具设施和照明环境应满足缩微阅读的要求,缩微览阅室宜和缩微胶卷(片)的特藏书库相连通。
缩微阅读机分散布置时,应设置专用阅览桌椅,每座位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30m2。
4.3.11集体和个人使用的音像资料视听室宜自成区域,便于单独使用和管理,与其他阅览室之间互不干扰。
4.3.12音像视听室应由视听室、控制室和工作间组成。
视听室的座位数应按使用要求确定。
每座位占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50m2。
当按视、听功能分别布置时,应采取防止音、像互相干扰的隔离措施。
4.3.13电子出版物阅览室宜靠近计算机中心,并与电子出版物库相连通。
4.3.14珍善本书、舆图、缩微、音像资料和电子出版物阅览室的外窗均应有遮光设施。
4.3.15少年儿童阅览室应与成人阅览区分隔,单独设出人口,并应设儿童活动场地。
4.3.16盲人读书室应设于图书馆底层交通方便的位置,并和盲文书库相连通。
盲人书桌应便于使用听音设备。
4.3.17各阅览区老年人及残疾读者的专用阅览座席应邻近管理(出纳)台布置。
4.3.18阅览空间每座占使用面积设计计算指标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4.4目录检索、出纳空间
4.4.1目录检索包括卡片目录、书本目录和计算机终端目录三部分内容组成,各部分的比例各馆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4.4.2目录检索空间应靠近读者出人口,并与出纳空间相毗邻。
当与出纳共处同一空间时,应有明确的功能分区。
4.4.3目录检索空间内目录柜的排列尺寸不应小于表4.4.3的规定。
如利用过厅、交通厅或走廊设置目录柜时,查目区应避开人流主要路线。
4.4.4目录柜组合高度:
成人使用者,不宜大于1.50m少年儿童使用者,不宜大于1.30m.
4.4.5目录检索空间内采用计算机检索时,每台微机所占用的使用面积按2.00m2计算。
计算机检索台的高度宜为0.78~0.80m.
4.4.6目录检索空间中目录柜所占用的面积可按本规范附录C所列公式计算。
4.4.7中心(总)出纳台应毗邻基本书库设置。
出纳台与基本书库之间的通道不应设置踏步;
当高差不可避免时,应采用坡度不大于1:
8的坡道。
出纳台通往库房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40m,并不得设置门坎,门外1.40m范围内应平坦无障碍物。
平开防火门应向出纳台方向开启。
4.4.8出纳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纳台内工作人员所占使用面积,每一工作岗位不应小于6.00m2,工作区的进深当无水平传送设备时,不宜小于4.00m;
当有水平传送设备时,应满足设备安装的技术要求。
2出纳台外读者活动面积,按出纳台内每一工作岗位所占使
用面积的1.20倍计算,并不得小于18.00m2;
出纳台前应保持宽度不小于3.00m的读者活动区。
3出纳台宽度不应小于0.60m。
出纳台长度按每一工作岗位平均1.50m计算。
出纳台兼有咨询、监控等多种服务功能时,应按工作岗位总数计算长度。
出纳台的高度:
外侧高度宜为1.10~1.20m;
内侧高度应适合出纳工作的需要。
4.5公共活动及辅助服务空间
4.5.1公共活动及辅助服务空间包括门厅、寄存处、陈列厅、报告厅、读者休息处(室)、饮水处、读者服务部及厕所等,可根据图书馆的性质、规模及实际需要确定。
4.5.2门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l应根据管理和服务的需要设置验证、咨询、收发、寄存和监控等功能设施;
2多雨地区,其门厅内应有存放雨具的设备;
3严寒及寒冷地区,其门厅应有防风沙的门斗;
4门厅的使用面积可按每阅览座位0.05m2计算。
4.5.3寄存处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位置应在读者出入口附近;
2可按阅览座位的25%确定存物柜数量,每个存物柜占使用面积按0.15~0.20m2计算;
3寄存处的出入口宜与读者主出入口分开。
4.5.4陈列厅(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类图书馆应有陈列空间。
可根据规模、使用要求分别设置新书陈列厅(室)、专题陈列室或书刊图片展览处;
2门厅、休息处、走廊兼作陈列空间时,不应影响交通组织和安全疏散;
3陈列室应采光均匀,防止阳光直射和眩光。
4.5.5报告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300座位以上规模的报告厅应与阅览区隔离,独立设置。
建筑设计应符合有关厅堂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2报告厅,宜设专用的休息处、接待处及厕所;
3与阅览区毗邻独立设置时,应单独设出人口,避免人流对阅览区的干扰;
4报告厅应满足幻灯、录像、电影、投影和扩声等使用功能的要求;
5300座以下规模的报告厅,厅堂使用面积每座位不应小于0.80m2,放映室的进深和面积应根据采用的机型确定。
4.5.6读者休息处的使用面积可按每个阅览座位不小于0.10m2计算。
设专用读者休息处时,房间最小面积不宜小于15.0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