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合同协议书(最终稿)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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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宏久水泥制品厂
丙方:
拉萨市城关区蔡公堂乡政府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因征用下述土地事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
一、租赁土地:
位于拉萨市城关区蔡公堂乡次角林村,拉萨河南岸,拟建的次角林大桥东侧,土地为河滩地,面积共计
15亩。
根据乙丙双方协议,该地为丙方所有,租于乙方为预制砖厂用地,协议到期为2016年12月。
二、租赁用途:
甲方租赁上述土地用于拉萨次角林大桥工程建设及相关工程使用。
三、租赁时间:
自本合同协议书签订之日起,至由甲方承建的拉萨次角林大桥工程竣工验收完毕止,租赁期间乙方及丙方不得收回该土地。
四、租赁费用:
甲方在本合同协议签订完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租赁费十五万元整,作为整个租赁期间的场地使用费用(包括土地租赁费用、拆迁费用、后期恢复费用、搬迁费用等),乙方及丙方不得提出其它协议外的要求。
五、权利说明:
甲方在本合同签订至执行过程中,只主张使用权,不主张其他权力;
在甲方执行完本合同移交土地于乙方之后,乙方拥有本土地一切合法权益。
六、本合同协议签订后,乙方及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使用该土地,不能以任何理由阻挡甲方使用该土地。
七、本合同协议签订后,乙方及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再增加征用土地及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其他补偿费。
八、本合同协议签订后,甲方施工期间,甲、乙、丙三方出现的问题,由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解决。
九、乙方于本合同签订生效十日内向甲方移交上述土地,甲方于上述次角林大桥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向乙方移交该土地。
丙方应保证在甲方向乙方移交后,甲方承诺乙方对甲方的遗留附属物有优先购买权,该土地及其所有附属物权益仍归乙方所有。
十、本合同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商定。
十二、本合同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后自动失效。
十三、如本协议任意一方产生争议,自愿将纠纷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裁定。
甲方(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丙方(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