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范措施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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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
在电气设备设施运行、操作和检修过程中,作业人员缺乏安全用电学问、违反电气安全操作规程;
电压、电气设备等方面选用与所处的环境条件不相符;
使用了安全性能不合格的设备、器具,缺乏必要的保护装置;
设备使用不当、超载运行;
设备和线路的安装不合格、检查、修理不善,带病运行等引起的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危急因素。
1.5
机械伤害
采掘、破裂、传输等机具的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倾覆等人身伤害和设备事故。
主要原因是因为人员操作失误或设备缺陷所导致的危害。
1.6
物体打击
物体在重力或其它外力的作用下产生动力,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在露天采石场因安全管理不善、安全教育不足、思想麻痹、作业时精力不集中、违章作业,或露天开采方式和方法不当,作业场所内存在“伞檐、老鹰嘴”等现象,或因作业场所工作面不平整等原因,造成设备、岩石从高处坠落击中人体和设备造成伤害。
1.7
火灾
导火索以及机械、车辆燃油遇高温、明火,以及易燃可燃物存放不当等,可能引发火灾,造成人员伤害和设备的损毁。
1.8
水害
露天采石场必需建立有效的防排水系统,并依据地表、地下水的渗漏采取必要的措施。
采石场的总出入口、排水井口和作业场地等处,都必需采取妥当的防洪措施。
假如排水设施、设备施工不合理;
排水设备的供电系统出现故障;
没有采取防水措施;
降雨量突然加大,造成采石场积水增大等原因出现就会破坏边坡的稳定,形成滑坡和坍塌,使人员安全和机械设备遭到危害和损坏,造成经济损失。
1.9
车辆运输伤害
矿场车辆虽然只是在矿区内进行运输作业,但假如对安全驾驶和行车安全的重要性熟悉不足,思想麻痹、违章驾驶、管理不善和车辆带病运行等,就会造成车辆伤害事故。
车辆伤害主要有:
有碰撞、刮擦、翻车、坠车、失火和搬运、装卸中坠落及物体打击等。
车辆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违章驾车、疏忽大意、车况欠佳、道路条件差、环境恶劣以及运输管理制度不健全等。
1.10
泥石流
矿石剥离后的碎石、泥土没有准时清理,排土场选址不当,以及没有采取排水、防冲刷措施,都有可能形成泥石流,从而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2
存在的主要有害因素
2.1
粉尘
生产环境中的粉尘危害极大,它的存在不但会导致生产环境恶化,加剧机械设备磨损,缩短机械设备的使用寿命,更重要的是危害人体健康,引起各种职业病。
露天采石场在凿岩、爆破、装卸、破裂、筛分等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将会对作业人员造成职业伤害。
2.2
噪声
噪声能引起职业性噪声耳聋或引起神经衰弱、心血管疾病及消化系统等疾病的高发,会使操作人员的失误率上升,严重的会导致事故发生。
露天采石场的噪声主要产生于凿岩作业、空压机、破裂及爆破瞬间。
凿岩作业产生的噪声强度较大(90分贝以上)、时间长、距人近,危害性较大;
空压机运转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约为95分贝,但距人较远,危害性不大;
破裂产生的噪声约为90分贝,采取减震措施并经一定距离衰减后,对人体危害性不大;
爆破产生噪声虽然强度大,但具有瞬时性,一般距人远,有害性较弱。
2.3
高温
露天作业夏季除受太阳辐射外,还要承受被加热的矿石、地面和四周物体释放出的热能,易造成人员中暑、太阳紫外线的烧伤和灼伤。
另外,高温、高温环境可影响劳动者的体温调整,水盐代谢及循环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等。
高温还可以抑制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使作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留意力分散,肌肉工作内能力降低,从而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
2.4
冻伤
在北方寒冷季节里,长时间的室外、野外作业以及无取暖设施的室内,由于极度低温柔潮湿作用,会造成人员局部冻伤、体温降低、手脚麻木,使留意力不集中、反映时间延长、作业失误率增多,甚至产生幻觉,对心血管系统、呼吸系统都有一定的影响,增加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3
防范措施
3.1
加强安全管理
3.1.1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爆破安全规程》、《金属与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操作规程》。
3.1.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1.3
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还应必需具备安全生产学问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3.2
安全教育制度化
3.2.1
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学问,熟识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把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3.2.2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特地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2.3
全部从业人员,每年接受两次安全培训;
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每年接受一次安全培训;
新从业人员上岗前经过“三级”安全教育。
3.3
爆破安全管理
3.3.1作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专职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
禁止在雷雨天、夜间和雾天进行爆破作业。
3.3.2作业单位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淘汰落后和担心全的开采方式,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等开采方式。
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实施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
实施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
分层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
最终边坡角依据岩体的稳定性确定,但最大不得超过60度。
3.3.3作业单位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觉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相关人员应当马上撤离至安全地点,并采取牢靠、安全的预防措施。
危急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岗哨,严禁在危急区域内从事任何作业,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3.3.4
相邻采石场之间应当设置大于30米的隔离带;
隔离带矿体只能由一方开采并应予以确定。
相邻采石场进行爆破作业,应当商定实施爆破的时间。
在爆破危急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作业组)进行露天爆破作业时,必需明确由一个单位统一指挥。
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3.3.5爆炸物品的使用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使用爆炸物品时要有专人监管现场。
爆破后,爆破员必需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危石、盲炮等现象;
自上而下撬掉险石、大块浮石,未清理完毕前其下部不应生产。
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专心填写爆破记录。
3.4采场安全管理
3.4.1作业单位在采石场开采前,应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质的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开采方案,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审查。
采石场的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开采方案并审查。
3.4.2
进入采石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需佩带安全帽。
在距地面高度超过2米或者坡度超过30度的坡面上作业时,应当使用安全绳或者安全带。
安全绳应当拴在牢固地点,严禁多人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
3.4.3矿山开采按设计进行,自上而下、台阶式开采,台阶之间留有清扫平台。
作业场所在相应地段设立警示信号、危急标志。
露天矿山开采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边坡角符合安全要求。
能见度较低时,停止作业。
3.4.4边坡设专人定期维护,准时清理疏松岩石。
定期对边坡进行安全检查,发觉异常状况马上处理。
3.4.5
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3.4.6作业单位应当修建安全的行人上山道路,作业人员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
在人工装运作业时,应当有专人监视,防止坡面落石。
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3.4.7作业人员在铲装、运输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装载、运输安全规程的规定。
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
3.4.8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
严禁超载运输;
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
严禁人机带病作业。
3.4.9废石、废渣应当排放到废石场。
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
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渣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详细措施。
3.4.10矿区运输道路和运输车辆的行驶要符合《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要求。
3.5机电设备安全管理
3.5.1露天矿用设备供电电缆的敷设,保持绝缘良好,不与金属管线和导电材料接触。
3.5.2横过道路、铁路的电缆采取防护措施。
3.5.3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
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3.6防排水和防火安全管理
3.6.1作业单位应当有完善的防洪措施。
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
有可能滑坡的,应当采取防洪排水措施。
3.6.2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口和工业场地等处,采取妥当的防洪措施。
3.6.3按规定设置消防设备和器材。
3.7职业卫生安全管理
3.7.1作业单位应当加强粉尘检测和防治工作,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供应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指导和监督其正确使用。
3.7.2接触粉尘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7.3粉尘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工业场全部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中的规定。
作业场噪声不超过90db(a)。
3.7.4依据气候特点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或防冻避寒措施。
3.8事故预防
3.8.1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人员的职责,并与就近的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马上组织抢救,准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8.2对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准时进行整改,并有登记、整改和处理的档案。
3.8.3对临时不能整改的隐患要有监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