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工程施工合同指导安装终确定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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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1.4承包范围
1.5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1.6合同价款:
本工程造价¥元
金额大写:
第二条
工程期限
2.1全部工程开工日期:
本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2.2全部工程竣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并经验收合格(指承包人承包工程最终通过发包方、监理方、设计方、承包方竣工验收签章并经备案之日)。
2.3全部工程总日历天数天。
2.4各单项工程开竣工日期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第三条
工期延误与工期奖罚
3.1延期开工。
乙方因故不能按时开工,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提前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的延期开工理由和要求。
甲方代表应在天内书面答复乙方。
甲方同意延期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如乙方理由不充足,甲方不同意延期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3.2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认为必要时,可提出暂停施工要求并在停工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
乙方在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应及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在24小时内予以答复。
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时限内未予答复的,停工责任在甲方的,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停工责任在乙方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及责任。
3.3工期延误。
下列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3.3.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3.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影响施工造成停工累计超过小时。
3.3.3施工中遇到不可预见障碍物或古墓、文物、流沙等需处理时。
3.3.4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供应材料,甲方未按时拨付工程款及甲方代表签认同意给予顺延的情况。
3.3.5不可抗力(指战争、动乱、空气飞行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天内予以确认答复。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4
工期奖罚,根据工期定额标准双方约定的工期完成日期,工程提前或延误的奖罚费用,双方应拟订如下条款:
3.4.1此工程如未按期交工,每日扣工程款额的%(元);
3.4.2此工程如提前竣工的,不作奖励。
3.4.3
第四条
甲方工作
4.1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清理场地,修复现场干道,保证运输畅通。
4.2将施工所需水、电源、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双方商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4.3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4.4甲方在开工前天将工程施工图份及有关技术资料提供乙方。
4.5组织设计院、乙方进行图纸会审,并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4.6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五条
乙方工作
5.1按双方约定日期,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并提供施工用电、用水计划。
5.2乙方应在年
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交与甲方,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5.3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5.4已竣工程在验收之前,负责对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交叉施工期间)。
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系乙方责任由乙方负责修复,或由甲方委托第三方完成修复工作,所产生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5.5按约定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5.6严格执行天津市关于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建筑物无污染,现场无建筑垃圾。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造成工程损失,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六条
价款支付与调整
6.1工程预付款:
在合同签订后,乙方主要材料、设备和人员进场,并且提交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函或保证金后,甲方按工程合同造价20%,计人民币元,支付给乙方,乙方同时提供同等数额的正式发票。
6.2工程进度款拨付:
(付款方式依据项目不同另行确定
1);
2);
3)。
6.3合同价款的调整。
在合同签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但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调整。
6.3.1经有效确认的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减,其中涉及合同款项调整的,双方认可以第三方有资质的造价单位所出具的造价审核结果为准。
6.3.2双方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第七条
材料设备供应
7.1甲供材料设备(见附表二)。
乙方在开工前向甲方提供材料进场计划及清单。
7.2甲供材料设备自进场交与乙方验收后,保管责任由乙方承担。
保管期间材料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乙方负责赔偿。
7.3甲方供材料应按双方约定时间供应,未按要求时间供货,经甲方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7.4甲供材料设备品种、数量、规格与乙方提供清单不符时,由甲方重新采购补齐数量。
若实际使用材料设备数量少于乙方清单数量,所剩余材料设备价款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任何一笔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7.5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附有合格证。
监理要求必须进行复试的,乙方负责办理复试手续并承担费用。
7.6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
7.7甲方委托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采购前,在价格、质量方面应取得甲方同意签证,价差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量与验收
8.1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接受甲方监督,质量验收必须达到合格。
对不合格的分项工程,乙方应按规范要求,承担返修工作及费用。
因甲方原因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甲方要求优良工程,其增加费用双方商定纳入补充条款。
8.2隐蔽工程验收。
工程具备覆盖、掩埋条件或达到条款约定的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施工前24小时通知甲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工程施工。
8.3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双方根据国家、天津市及甲乙双方约定的工程竣工有关规定进行验收,与验收有关的全部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
甲乙双方在验收时发现乙方工程有质量问题或质量不能满足双方认定的相关标准,甲方有权停止验收,并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乙方整改期间视为工程没有完工,因乙方整改导致工程交工延误的,乙方应按照合同第12.2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8.4甲方收到乙方验收申请后如经初步核查,认为乙方提交的验收资料不完整或施工状况未达到验收条件,可要求乙方继续整改后再次提交验收。
乙方所包工程最终验收合格的日期,以甲方加盖公章且甲方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合格的日期为准,如为了保证工程进度的需要,甲方虽然确认工程总体验收通过但仍保留部分整改项目要求乙方继续整改的,则以整改项目最终获得甲方书面确认合格的日期为最终验收合格的日期。
8.5乙方在工程验收前天将验收报告送甲方。
甲方在收到报告后天内组织验收,如经初步核查,认为乙方提交的验收资料不完整或施工状况未达到验收条件,可要求乙方继续整改后再次提交验收。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
但甲方并不因此丧失对乙方已报验的已完工程的验收权利,亦不免除乙方对前述报验工程的质量责任。
8.6已竣工未验收工程,交工前由乙方保管,甲方不得动用。
甲方如需提前使用,双方另行协商验收程序。
8.7乙方在验收后
天内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
套,电子版套。
第九条
设计变更
9.1施工中如需设计变更,须由甲方取得以下批准:
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后,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9.2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同意。
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向乙方发出正式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
9.3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由双方以补充协议方式予以明确。
第十条
竣工结算
10.1已完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在
天内将工程结算书送交甲方,甲方在
天内审核完毕,并签署审核意见。
如工程结算需第三方造价审计的,双方认可以第三方审计并经甲方确认的审核价为结算价。
双方无争议时,甲方负责向乙方支付工程结算款。
如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可报请有关部门调解。
如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交结算书,甲方有权根据工程资料自行核算或交由第三方进行造价审计,乙方无权提出异议。
10.2双方特别约定:
甲方对工程结算事宜相关的任何批准、确认,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对工程进度款的批复、对结算依据的确认、对工程款增减金额的确认、对工程结算单的确认以及甲方对与工程结算事宜相关的其他文件、单据的确认等,都必须加盖甲方公司公章后方才发生法律效力。
与工程结算事宜相关的任何文件、单据,如果仅有甲方项目经理或甲方项目部工作人员的签字,但并未加盖甲方公司公章的,不发生法律效力并且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如果乙方违反本款约定,以未经甲方加盖公章的任何文件、单据作为结算依据或者付款依据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因此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双方责任
11.1甲方无偿提供乙方水电。
11.2乙方应按设计要求合理使用施工材料,若乙方浪费施工使用的材料,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的违约金并赔偿所浪费材料的费用。
若乙方未在甲方指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完成后乙方又出现相同或类似的浪费行为,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1.3若乙方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其整改,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的违约金并承担返工的材料费、人工费等费用。
乙方整改期间,工期不顺延,整改部分不视为完工,因乙方整改导致工期延误的,乙方并应承担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的违约责任。
11.4若乙方施工违反安全规范或存在安全隐患,甲方有权要求其整改,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自身经济损失以及甲方遭受的第三方索赔或处罚等。
因乙方违反安全施工规范和甲方要求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5保修期内,对于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报修通知后小时内予以修复。
乙方拒绝维修或在合同规定时间或甲方指定时间内未修复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修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通知不到则直接委托他人维修并扣款
11.6乙方负责按照现行国家有关安全施工的要求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甲方以及甲方上级管理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如因乙方未按照安全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11.7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
乙方人员发生任何人身意外,均由乙方负责。
11.8乙方自行投保的范围:
。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本合同关于甲方违约的具体责任:
(1)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甲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