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卷四考试试题七十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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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卷四考试试题七十八
司法(卷四)考试试题(七十八)
、一(共案例分析问答题小题,50共分)100.0
第1题
案情:
甲在2007年5月8日死亡,留下房屋一栋、汽车一辆、现金若干元。
甲的父母和妻子均已过世,有三个儿子乙、丙、丁。
甲死亡后,乙、丙、丁为甲办理完丧事,分割了甲的遗产。
三人达成协议约定:
房屋归乙所有,汽车归丙所有,而现金则归丁所有。
协议签订后,乙即搬进了房屋居住,丙也将汽车开回自己家,丁则将现金拿回自己家中。
但是,丙与丁一直没有办理房屋和汽车的过户登记手续。
现在乙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将其所继承的房屋转让给王某。
丙也与李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将其所继承的汽车转让给李某,并将汽车交给了李某,在办理登记前,丙又将汽车卖给了张某并给张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经查张某在买车时不知道丙已经将汽车卖给了李某。
根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房屋、汽车和现金所有权什么时间转移给乙、丙、丁三人?
为什么?
【正确答案】:
继承开始时。
因继承导致物权变动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2题
在乙、丙、丁达成分割协议之前,房屋、汽车和现金所有权的归属如何?
【正确答案】:
共同共有。
第3题
乙和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
有效。
第4题
王某若要取得房屋所有权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为什么?
【正确答案】:
乙办理登记,再将房屋过户登记到王某名下。
因为根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第5题
丙和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李某是否取得了汽车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
有效。
取得所有权。
第6题
张某是否能够取得汽车所有权?
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能。
汽车已经归李某所有,且汽车未交付给张某,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
第7题
案情:
2003年5月,张三以个人财产出资申请了营业执照,起字号为“光明小店”,业主为张三,赚钱用来供养儿子上大学。
在经营期间,张三先后在四海贸易公司所属的综合商店采购商品多次,其中欠综合商店货款达7500元,借据上的还款日期是2003年6月30日前。
此外,张三还从其高中同学李云处联系货源,又欠了李云货款11000元。
2003年12月,光明小店终于因经营不善而停业。
李云得知张三的妻子即将继承其母的一笔价值10万元的遗产,张三的小舅子有一笔2万元的借款已经到期,要还给张三,因此王提出张三所欠自己的11000元货款要从这两笔财产中扣除。
张三称自己经营的小店没有与家庭财产放在一起;至于其小舅子的欠款,此前早已经将之免除了,因此只能以小店的商品折价。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经审理查明,张三的个人财产只有小店的滞销商品,则李云、综合商店能否要求其以家庭财产履行债务?
为什么?
【正确答案】:
可以。
因为该小店的收入用于家庭生活。
第8题
李云能否要求代位行使张三妻子的继承权?
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能。
该权利为具有专属性的权利,不能代位行使。
第9题
李云能否代位行使张三对其小舅子的债权?
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能。
该债权已经被免除,债务人张三并非消极地不行使权利,而是积极地放弃了权利。
只能行使撤销权而非代位权。
第10题
李云如果对张三的小舅子主张权利,其应当主张多少?
【正确答案】:
费用的范围内提出请求。
第11题
经审理查明,对综合商店的欠款中,有三千元购买的是五金制品,并不属于综合商店“专门经营日用百货品”的营业范围。
现张三以此为由主张该部分的债权无效,是否应予支持?
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能。
因为单纯的超越经营范围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12题
案情:
张某、李某、王某三人为邻居,王某家养一小狗。
一日,王某不在家,小狗被关在门外。
张某家6岁孩子小宝见到小狗后,有些害怕,于是贴着墙走,谁知小狗还是上前将小宝咬伤。
恰逢李某路过,见小宝被咬伤,敲张家门,张家亦没人,于是,李某带小宝去医院打针。
临走时,李某怕小狗再次伤人,于是将小狗一起带走。
途中,小狗挣脱狗链逃跑,李某将小宝放在路边,跑过去追小狗,结果还是没有追上,回来找小宝时,发现小宝被路过的自行车刮倒,手臂擦伤。
李某带小宝到医院,打狂犬疫苗花费150元,治疗擦伤花费100元。
问题:
小狗将小宝咬伤的责任由谁来负?
【正确答案】:
小狗将小宝咬伤的责任应由王某来负。
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小宝被咬伤一事中,小宝不存在过失,应由小狗的饲养人王某承担责任。
[考点]特殊侵权责任
[解析]我国民法在侵权责任上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对于特殊侵权责任承担由法律条文另行加以规定。
本题涉及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声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题中,王某对自家饲养小狗管理不善,造成小宝被咬伤,因此,应由饲养人王某承担责任。
第13题
李某是否应对小狗的跑失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
李某不对小狍的跑失承担责任。
李某带走小狗是为防止小狗再次伤人,属于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无因管理财产的灭失不承担责任。
小狗挣脱狗链逃跑,与李某无关,因此,李某不承担责任。
[考点]无因管理人致被管理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此条是我国民法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
无因管理是无因管理人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为他人的利益而为的行为,因此,在处理囱无因管理人行事不当造成被管理人的损害时,也应对这一点予以考虑。
一方面,要鼓励互相帮助,不应使无因管理人承担过重的责任,另一方面,又宴防止有人以帮人为名损害他人利益。
管理人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被管理人损害的,应由管理人承担责任,管理人基于一般过失造成被管理人损害的,则应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本题中,李某带走小狗是为防止小狗再次伤人,属于无因管理,而对于小狗挣脱狗链逃跑一事,李某并无过失,因此,李某不应承担责任。
第14题
李某是否应对小宝的擦伤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
李某对小宝的擦伤承担责任。
李某带小宝去医院打针是基于无因管理,正是基于这一先行行为,李某应负担一定的管理、照看义务。
李某将小宝独自放在路边,没有对小宝尽到保护责任,肩于重大过失,应对小宝的受伤承担责任。
[考点]无因管理致被管理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解析]基于第2题的原因分析,李某带小宝打针是基于无因管理,但是,小宝年仅6岁,李某为了追小狗而将小宝置于路边,显然没有尽到应有注意义务,具有重大过失,因此,应对由此给小宝带来的损害承担责任。
第15题
李某可否向张某主张偿还打狂犬疫苗的150元钱?
【正确答案】:
李某可以向张某主张打狂犬疫苗的150元钱。
李某出于无因管理,带小宝去医院打针,因此花费的费用李某有权主张张某偿还。
[考点]无因管理人的权利
[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由此可以看出,无因管理人享有支出必要费用的偿还请求权、清偿所负必要债务的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
本题中,李某带小宝打针支出的150元,属于必要的费用,因此,有权请求张某偿还。
第16题
李某可否向张某主张偿还治疗擦伤的lOO元钱?
【正确答案】:
李某不能向张某主张治疗擦伤的费用。
李某因其先行行为,对小宝的擦伤负有责任,因此不能向张某主张该擦伤治疗费。
[考点]无因管理人的义务
[解析]通过以上对第2题、第4题的分析,李某应对小宝的擦伤承担责任,因此,对于小宝擦伤的治疗费用应由李某承担,李某无权基于无因管理请求张某承担此费用。
第17题
李某可否向王某主张偿还打狂犬疫苗的150元钱?
【正确答案】:
李某无权向王某主张打狂犬疫苗的150元钱。
针对小宝被小狗咬伤一事,李某与王某之间并不存在民事关系,李某应向张某主张打针费用,再由张某向王某主张打针费用。
[考点]债的相对性
[解析]李某与张某之间基于无因管理,形成一组债的关系;张某与王某之间基于侵权关系,形成一组债的关系,但是,李某与王某间并不因此形成债的关系。
债的效力只发生在相对人之间,因此,李某无权向王某主张打针的费用。
第18题
2006年,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四人共同组建了S市绿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赵某出资人民币1500万元,出任公司经理兼法定代表人,钱某注资人民币500万元及厂房一栋,经评估厂房价值1200万元;孙某以其所持的某上市公司M公司无记名股票80万股作为出资,经评估每股价值12.5元,李某出资人民币500万元,并以其所持有的N公司品牌店特许经营权出资,经评估价值800万元。
在S市工商局注册登记以后,公司运营情况良好,产品远销新加坡、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
为增加收益、拓宽经营范围,四人召开股东会,表决决定将一部分资金投资到其他行业。
2007年6月2日,绿源公司与胡某、韩某共同投资设立了合伙形式的家园茶叶厂。
合伙合同中约定,绿源公司出资4500万元,胡某出资l000万元,韩某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2000万元;聘请顾某担任经理,作为代表人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业务;绿源公司不参加管理,不执行合伙事务,仅参与利润分配。
2007年7月20日,赵某在代表绿源公司参加华北地区食品展销会时遇到W市亚星农产品公司销售代表金某,交谈中金某表示亚星公司欲高价收购一批茶叶,并由买方承担运输费用。
赵某认为利润丰厚、机不可失,遂以绿源公司名义代表家园茶叶厂与亚星公司签订了30000公斤茶叶的购销合同。
后胡某、韩某得知此合同,提出亚星公司商业信誉极差,拒绝履行该合同,导致家园茶叶厂损失300万元。
2007年8月1日,顾某在与T市立特公司签订合同时收受贿赂而接受了对企业不利的条件,导致家园茶叶厂遭受巨大损失。
韩某气愤之下于2007年8月5日宜布退伙,经与绿源公司和胡某协商后取回资金1000万元。
至2007年8月30日,家园茶叶厂负债已达8000万元,合伙人决定解散,并由赵某、胡某及聘请的会计师一人组成清算组。
清算时发现,家园茶叶厂财产共计5000万元,其中韩某所出资的土地使用权仅价值500万元,2007年8月5日韩某退伙时企业债务总额为6000万元。
问题:
绿源公司的合法注册资本为多少?
四人各自应当履行哪些手续?
【正确答案】:
绿源公司的合法注册资本为4700万元。
赵某应当交付人民币1500万元,钱某应交付人民币500方元,并办理登记手续将其厂房所有权转移给绿源公司;孙某应当交付其所持的M公司股票80万股:
李某应当交付人民币500万元。
[考点]公司的资本
[解析]《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火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因而李某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