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案例分析优质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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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结果显示,这一保健食品中含有格列苯脲、盐酸苯乙双胍等非法添加物质。

办案人员介绍,这些物质原本就是降血糖的药物成分,所谓天然无副作用的保健食品显然是虚假宣传,而且这种保健食品若被正常人或正在吃降糖药的人吃了,还可能产生危害。

无锡市公安局随即立案展开侦查。

事件概述,循着线索,无锡警方找到了藏匿在河南的这一保健食品生产窝点。

由于犯罪嫌疑人将其搅拌点、生产点、仓库、办公点完全分离,遥控指挥产品生产、销售,一度给警方侦查工作带来难题。

但警方通过调查,最终摸清了全部犯罪窝点所在,找到了提供药粉的共犯,掌握了相关证据,将这一犯罪团伙摧毁,共抓获人,其中逮捕人。

目前案件已移交检察机关准备起诉。

无锡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七大队负责人介绍,从查获的情况来看,这一非法窝点生产的所谓“保健食品”,其实就是鸡饲料加一点降血糖的药粉,搅拌后裹以胶囊,再进行包装。

一盒成本不足元,然而卖给销售人员的价格却达到元盒,而销售人员卖给民众高达元盒。

事件相关图片,事件相关图片,新闻大求知,问题与讨论,上述生产的药品怎么定性?

依据是什么?

上述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案件定性,该药厂生产的“金杞胶囊”、“玉黄丸”为假药。

此事件为制售假药案件。

判定依据:

药品管理法中第四十八条指出,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

该药厂在胶囊中加入饲料为假药。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上述违法行为应依法按生产销售假药查处,属于刑事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禁止销售生产假药(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属于假药),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七十七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得不令人惊讶,缘何此类“毒药”堂而皇之走入人们的生活,让人深思。

其一,保健品让人咋舌的暴利,暴露了监管的乏力和缺失。

一些屡屡虚假宣传的“品牌”虽被频频曝光、处罚,但其存活率高得惊人,甚至不可思议地“越打越火”,成了“打不死的小强”,监管部门哪里去了?

谁在助纣为虐?

其二,违法成本较低,由于保健品虚假广告产生的利润是罚款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几万元的罚款对保健品厂家来说是“小菜一碟”,违法行为即使被查处了,保健品厂家还有很大的获利空间,导致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其三,保健食品管理、生产流通环节监管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尚未出台。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迟迟没有下发,造成保健食品监管目前缺乏法律依据,处于空白状态,影响了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监管工作的开展,也使消费者有维权难之感。

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1,“药卫监字000000号”、“药消准字000000号”,这样的批准文号不规范。

目前药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药准字字母八位数字”,字母包括H(化学药品)、Z(中药)、S(生物制品)、F(药用辅料)等。

2,国家的药品生产厂家,是需要合法的,而且也是需要有资质的。

一般这些厂家也可以到中国药品网上查到,在这里,其生产厂家里,这里的信息要注意,必须有其企业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网址等。

这样,大家可以到其网站上进行查看。

3,正规的厂家生产的药,其包装是完好的,而且上面的字都是清晰的。

如果包装过于粗糙,而且字体有发暗的情况下,则为假药。

4,在购药的时候,也要看一下,其药品的说明书,这里,大家要注意,其产品批号,以及生产日期是必须出现的,当然,还有其有效期必须标清楚。

5,在拿到药品后,也可以看一下药的外面,如果有颜色不均匀,或者是变色,有斑点等情况下,则可能是假药,因为其制造的过程中,没有做到干燥处理。

6,如果是注射剂,则要看一下透澈度,无沉淀物,无结晶等,还有,膏剂的,则需要看,是不是有失水或者是干裂的现象,否则是假药。

7,某些药名暗示能根治某些疾病,正规药品名称不会含有这些内容。

8,药盒上会有简要的说明书,表述疾病治疗范围时,中(成)药只能说“功能主治”,化学药品制剂为“适应症”,生物制品是“作用与用途”或“接种对象”。

假药的说明书经常表述混乱,比如某中成药介绍它的“适应症”是“牛皮癣等皮肤病”。

9,某药品在药盒正面的右上角标有黄色的“外用药品”。

正规药品标注药品分类,如处方药、非处方药(OTC)、特殊药品(外用药品、精神药品等),而且标注清晰、色彩规范。

假药或者没有标注,或者标注文字图案线条模糊、色彩运用不规范。

比如,按规定“外用药品”标注应为红色,有些假药却是褐色或黄色。

10,药品包装上是不允许随意标注其他内容的。

如广告性质的口号、标题;

超出说明书内容以外的宣传资料等。

如果遇到有宣传以上情形的,可以怀疑为假药。

药品生产地址、联系电话等的一致性、真实性也是判定真假药的一个方面。

11,其他:

还可以依据药品的特有气味进行鉴别,利用药品说明书的特点进行快速鉴别,利用荧光进行鉴别,利用药品批号压印的特点进行识别。

启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健康有了新追求,我国保健品行业迎来高速发展的时代。

然而在暴利的刺激下,保健品行业的一些不法商家与不负责任的媒体联手打造了保健品黑金链,消费者利益受损甚至生命被危及的事件时有发生。

因此,我们认为,猪饲料变身“保健品”的荒诞剧必须得杜绝。

一方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协同多部门,加强对保健食品市场的监管,积极立法,提高违法成本,规范保健品的销售行为,对发现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的保健品厂家要出重拳,严厉处罚,达到入刑标准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强化宣传,健食品不能代替药品,不能将保健食品作为“灵丹妙药”,食用保健食品要依据其功能有针对性的选择,切忌盲目使用。

同时,对发布违法药品广告严重的媒体进行曝光,发动社会舆论与新闻舆论共同对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媒体予以谴责,切实净化保健品广告的发布环境。

只有把住了产品、广告与价格这三扇“大门”,才能从根本上管理好保健品市场,使其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造福于民。

这个事件已成为过去,我们已无力改变,但是,未来的药品市场由我们主宰,我们每一位立志为药学事业奉献一生的药学工作者,应秉承治病救人的原则,努力尽自己的一份力,维持药品市场安定的秩序,研究针对各种疾病的要药,生产良心药放心药,销售安全平价药品。

杜绝药品质量事故我们的责任。

Thank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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