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PPT格式课件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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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已届清偿期3、债权与动产占有具有同一法律关系消极要件1、动产非因侵权行为而占有(占有或者占有维持不得违法,例如拒绝返还拾得物属违法;
)2、动产留置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扣留身份证、毕业证、战时或救灾时抢修或运输的动产);
3、留置权行使不得与债权人承担的债务或合同特殊约定相抵触,但适用紧急留置权的除外。
效力,担保债权的范围留置权人的权利留置权人的义务留置权的实行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义务,担保债权的范围,原债权、利息、迟延利息、实行留置权费用、因留置物瑕疵而发生的损害赔偿、保管留置物的费用,留置权人的权利,留置标的物;
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必要的费用求偿权;
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实行留置权留置权人的义务保管留置物:
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供其他担保之用留置物返还,留置权的实行,物权法第236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债务履行的期限;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留置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义务,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返还请求权处分权另行提供担保而取回留置物支付必要的保管费用赔偿因留置物瑕疵而造成的损害,消灭,主债权的消灭留置权的实现留置权的灭失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留置权人对留置权财产丧失占有债务清偿期的延缓,商事留置权构成要件,具有商人身份:
企业(公司、独自企业、集体企业、国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个体工商户、商个人标的:
动产、有价证券(不应包括记名证券)占有:
债权人基于债务人的意志,因商行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非就留置物保值增值的债权,不能善意取得)牵连性无相反特约:
未约定排除留置权;
债权人未承诺以其他方式处分标的物。
商事留置的牵连性,债权人因商行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有价证券债权人的债权因双方的商行为而产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且未罹时效债权人的债权包括缔约过失、违约责任,效力,留置标的物对抗请求权出卖留置物而受清偿优先受偿,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竞合,同一物上已经设定抵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同一物上已经设定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与动产质权的区别,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为意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仅能就债务人之物成立,质权可以设定于债务人物上,也可以设定第三人物上;
留置权人占有动产的原因并非出于担保目的,而质权人占有动产原因纯粹出于担保目的;
留置权在实行之前仍须给债务人宽限期,质权无宽限期;
留置权因占有丧失或相当担保的提出而消灭,质权当占有丧失且不能回复时方消灭。
案例:
蒋某于9月10日用华某借给他的1万元购买了一台电视机,双方约定11月10日为蒋某还债的最后期限法。
商后蒋某于11月5日因工出差,华某便提出将电视机借来看几天,蒋某应允了。
11月10日蒋某出差归来,华某便提出了要其还债的要求,而蒋某推脱自己最近手头有点紧,想过一个月再还法。
商双方协商不成,华某便扣留了蒋某的电视机。
华某的行为合法吗?
如果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蒋某与华某之间的债务关系不属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这三类合同,华某就不能以蒋某欠债不还为由对电视机行使留置权法。
由于蒋某向华某借钱是用来购买电视机,而华某借用蒋某电视机的行为也得到了蒋某的认可。
所以,电视机与两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华某对于电视机的占有也属于合法占有法。
同时,蒋某有逾期不履行债务的行法。
因此,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华某可以就电视机向蒋某行使留置权法。
2.l999年5月甲因电视机出现故障送至乙处修理。
由于甲逾期未支付修理费,乙将电视机留置,并通知甲应在30日内支付其应付的费用,但甲仍未能按期交付,乙遂将该电视机变价受偿。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通知甲支付费用的期限符合法律规定B.乙对该电视机有留置权C.甲应承担违约责任D.甲乙之间成立承揽合同,答案BCD解析本题主要涉及留置权取得的要件和效力问题。
依合同法第252、107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时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给付报酬的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乙修理甲的电视机应属于承揽合同。
留置权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中发生的债权担保法第82、87条规定,因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3.例:
张某租赁某商场的场地经销家具,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不能按期交付租金,商场可对张某的等值财产予以留置。
后张某因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借款到期未偿还,遂出具书面意见,同意将商场内所有财产顶账给李某,用于偿还部分欠款,并让李某继续经营。
商场因张某欠其两个月的租金行使留置权,使财产未能移交给李某,而张某因负债累累潜逃。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对商场内家具进行了查封。
后商场以对该查封财产享有留置权提出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其留置物的查封。
李某问:
“商场对家具是否享有留置权?
”民基律师事务所黄伟解析:
依据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
”但同时规定,该财产须为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该法第八十四条又规定了“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这就是说,目前我国担保法采取的是所谓的法定留置原则,一方面,留置权须为依约占有,只能适用于“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的情形;
另一方面,合同债权人可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只有该法规定的上述三大类合同。
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我国的留置权只适用于五类合同债权的担保,即只有在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中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享有留置权。
除此之外,其他债权关系中的债权人都不享有留置权。
新颁布的物权法作出了废弃法定留置原则的新规定,从而扩大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同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这就意味着,债权人对“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即享有留置权。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在本案中,商场的留置权仍然是不能成立的。
因为,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而物权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物权法定原则,也就是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尽管物权法对留置权的规定不再限制其种类,但当事人关于留置权的约定内容只有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形下才有效。
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物须为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在通常情况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依约占有的是出租人的处所、场地、设备等,而出租人并不占有承租人的财产。
所以,张某与商场的租赁合同中,即便双方有关于留置权的约定,因为商场不能合法占有承租人张某的财产,其对留置权的约定仍然是无效的,商场的留置权无法实现。
甲商场委托乙服装厂在2009年4月11日前加工100套西服,双方签订了来料加工合同。
合同期满后,甲商场未向乙服装厂及时支付加工费2万元。
乙服装厂遂将加工的西服留置并给予甲商场两个月的宽限期,期限届满后甲商场仍未支付加工费,乙服装厂将其中的50套西服予以变卖折抵加工费。
甲商场以乙服装厂擅自将自己委托加工的西服变卖为由,向济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乙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
甲商场诉称,申请人因暂时的经济困难,未向被申请人及时支付加工费。
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擅自将加工的100套西服扣押,后又将其中的50套西服予以变卖,违反了双方订立的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乙服装厂辩称,申请人在合同期满后未支付加工费,所以被申请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加工的100套西服进行留置的行为是合法的。
被申请人在留置西服后给予申请人两个月的宽限期,期满后,申请人仍未支付加工费,被申请人变卖了50套西服,并以变卖的价款折抵加工费及违约金。
被申请人的做法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仲裁庭经审理查实:
甲商场委托乙服装厂加工西服100套,双方订立了来料加工合同,约定于2009年4月11日前交货,加工费共计2万元,于交货前20日即3月20日支付。
后甲商场逾期未支付加工费,乙服装厂将加工的100套西服留置,并通知甲商场在两个月内支付加工费,逾期不支付将变卖部分西服并以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两个月期限过后,甲商场仍未支付加工费,乙服装厂遂变卖了50套西服,以变卖的价款偿付加工费及违约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服装厂留置100套西服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按照合同约定,甲商场支付加工费的履行期先于乙服装厂的交货日期,在甲商场没有履行交付加工费义务时,乙服装厂行使了留置权,并给予甲商场两个月的宽限期。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担保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仲裁庭认为:
乙服装厂将与债权数额相当的西服留置并变卖以实现债权的做法并无不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因此仲裁庭裁决认定乙服装厂行使留置权的行为合法有效,不存在违约行为,驳回了甲商场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