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案件谈合同中随行就市价格条款的理解与适用docWord文件下载.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13952204 上传时间:2022-10-15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1.5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从一起案件谈合同中随行就市价格条款的理解与适用doc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从一起案件谈合同中随行就市价格条款的理解与适用docWord文件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从一起案件谈合同中随行就市价格条款的理解与适用docWord文件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从一起案件谈合同中随行就市价格条款的理解与适用docWord文件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从一起案件谈合同中随行就市价格条款的理解与适用docWord文件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从一起案件谈合同中随行就市价格条款的理解与适用docWord文件下载.docx

《从一起案件谈合同中随行就市价格条款的理解与适用doc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从一起案件谈合同中随行就市价格条款的理解与适用docWord文件下载.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从一起案件谈合同中随行就市价格条款的理解与适用docWord文件下载.docx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合同不成立。

理由是合同成立通常应具备三个要件:

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适格,二是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意思表示互为一致,三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确定。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即必备条款,如果欠缺主要条款,则合同不成立。

《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合同条款中,当事人条款和标的条款是任何类型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其它主要条款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价格条款就是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之一。

而本案中的合同正是一份普通货物买卖合同,价格条款应该是其主要条款,合同中就价格问题特别约定“随行就市”,使合同的交易价格随着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变化,始终处于一种不稳定、不明确的状态之中,不符合合同成立的第3项要件,故合同不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合同成立,但不是本合同,而是预约合同。

依照合同成立的理论,只要各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本案中合同的当事人各方就合同的所有条款(包括主要条款和一般条款)均达成了一致,合同成立,但价格条款的特别约定表明双方同意在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时再另行订立一份以交易为内容的本合同,故双方已签订的这份合同是预约合同而非本合同。

第三种观点认为,该合同成立,“随行就市”价格条款是双方达成合同变更条件的约定和确定价格的方法,笔者赞同此观点。

在买卖合同中,交易双方出于行文简洁、加快交易节奏等因素的考虑,常会拟定“随行就市”之类的价格条款,由于对“随行就市”的相关要素没有具体约定,当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时,各方常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此约定做出不同解释,纠纷也随之而生。

本文试图用合同解释及相关原则,对“随行就市”价格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作粗浅探析,并提供一点自己的拙见,期能对裁判有所裨益。

二、合同的解释与必要

所谓合同的解释,是对于既已成立的合同确定何为其内容的一种作业。

合同又称为“契约”,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该条透渗契约系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互为合致而告成立,但其一致意思表示的内容由多数条款组成,旨在规范双方之权利义务,因语言文字的表述难为准确无误而发生疑义,允许有可能不同理解的空间。

各方为守其利益,当双方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总是各自先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时,致思维发生倾向后方会求助于法院、仲裁机构等。

法院等机构作为中立方,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合同条款或合同用语进行合理的解释,必须综合正确运用合同法规定的各种解释方法,否则将会有“越描越黑”之嫌,有损法律和正义的神严。

(一)预约合同抑或本约合同

所谓预约,乃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本约则为履行该预约而订立的契约。

预约合同本身就是一种契约,只不过它的标的比较特殊,是一种订立契约的行为,目的是确保与相对人在将来订立特定的合同。

即预约的宗旨仍是在将来的某个特定时间、双方就某一特定事项根据预约合同的内容签订一份特定的合同。

预约合同与本合同的界定,应当按照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实质内容来判断,若合同的标的是“订约行为”,则是预约合同;

若合同的标的是“履约行为”,则是本合同。

在判例上,我国台湾地区的法院认为,“当事人之意思不明或有争执时,则应通观契约全体内容定之,若契约要素业已明确合致,其他有关事项亦规定綦详,已无另行订定契约之必要时,即应认为本约。

”观察本案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合同的各项要素均已明确,双方的真实意思是交易,而不是价格每波动一次就刻意谋求重新签订一份合同,重复要约、承诺、再要约、再承诺的复杂过程。

双方签约后其本意是按照3800/吨的价格进行交易,只是该价格并非一成不变,需要由“随行就市”调整,在适当时对原合同的价格予以适当的变更而已,双方所签合同应属本合同。

(二)合同是否成立

买卖为诺成契约,成立之方式须经要约和承诺意思表示的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作了固定,示明合同成立须经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并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合意的结果。

综观本案,甲方要货,乙方供货,并签订购销协议,双方无背离法律、行政强制性规范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行为,当事人双方已合意完成了要约和承诺阶段,而非尚处于缔结过程。

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及地点等内容达成合意,且已实际履行部分合同,“随行就市”价格条款的约定对合同的成立并无影响,双方所签合同成立并对其产生拘束力。

(三)合同条款的解释

1、合同价格条款的文义解释

合同的解释,应从文义解释入手。

所谓文义解释,指通过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解释,以探求所表达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中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来确定条款的本意,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文义解释,旨在对合同价格条款发生争议,须以理性人的思维探求合同用语的本意。

价格条款,非唯表现出一个具体的数字才为价格,约定价格的方法同样可使价格“明确”,本案价格条款的特别约定为“随行就市”,虽搜索现代汉语词典并无此词,但实为人们在长期的交易实践活动中所产生的商业习惯用语,并在一般合同中体现。

“随行就市”是指价格随着市场行情的波动而变化,市场行情走高,则合同的交易价格亦随之走高,反之亦然。

双方约定“随行就市”确定了价格的方法,价格表现的另一种反射形式,与约定具体的价格数字并无本质的区别。

我国《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双方约定价格方法的行为是对合同变更的条件事先达成了一致意思表示,不吸收任一方以“随行就市”之外的方法主张变更合同的价格。

2、合同价格条款的整体解释

所谓整体解释,又称体系解释,是指将全部合同的各项条款以及各个构成部分作为一个完整的整体,根据各个条款各个部分的相互关联性、争议的合同条款与整个合同的关系、在合同中的地位等各方面思想因素考虑,来确定所争议的合同条款的含义。

《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中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和第61条关于当事人就合同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条款发生争议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加以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均体现出整体解释。

在本案的合同中,双方约定了以目前市场价格3800元/吨为基础,“随行就市”的价格条款,二者均属对价格条款的约定,虽为不同表达方式,可认为属合同中定价价款和价款定位方法的内容。

各价格条款之间内在联系内容明确,基础价之上产生行情变化时的价格,“随行就市”的定价方法涵摄3800元/吨的价格,基础价蕴藏可能波动价抑或风险价,构成双方当事人对价格条款的缔结约定。

3、合同价格条款的目的解释

所谓目的解释,指解释合同时,如果合同所使用的文字或某个条款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适合于目的的解释。

“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充分肯定了目的解释。

合同的目的解释,在于探求当事人订立契约的真实意思,该意思不仅表示于外部且应传递并到达对方,而发生的效果意思,并非藏于当事人内心的意思,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从事交易行为双方所希望实现的目的,即“典型交易目的”。

就本案而言,双方缔约的目的是期盼合同成立并发生约束双方的效力,卖方缔结合同的目的是获取价款,买方的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在合同的履行中,虽标的物价格上涨,析其双方缔约价格条款的初衷目的,均已预见价格可能波动的因素,其真实意思显而易见,买方仅接纳双方所订基础价格3800元/吨,难以改变双方的缔约目的。

4、合同价格条款的习惯解释

所谓习惯解释,指当事人对合同的条款有歧义时,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加以解释。

《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的按照“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交易习惯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确立了习惯解释的原则。

由于合同本质上是一种交易,所以在合同中如果就合同条款发生争议,通常应当按照交易习惯填补漏洞和解释合同。

而交易习惯应为双方当事人所知悉,为行业人士广泛认同的做法,非当事人一方自己的习惯,并不违反强行性规范。

“随行就市”就其语义理解为价格随市场变化时的价格定价,从价格变量中求不变量,虽价格在不断运动变化,但其具体交易发生时,此点位是能够使价格静止的,长期以来,“随行就市”价格条款在人们的商品交易和签约中,已被普遍承认并成为人们遵循的交易习惯。

本案双方交易主体,属经营业内人士,知悉“随行就市”的用语和使用,并真实载明于契约之中,双方应遵从互为知晓的交易习惯。

5、合同价格条款的诚信解释

所谓诚信解释,指解释合同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明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在解释合同方面的作用,常常使该原则被称为“解释法”。

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合同,是对合同中所使用的文字词句有歧义时,用之其诚信旨意并以一个诚实善良守信之人所能理解的含义,对分歧问题确定其真实意思,合理地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缔结合同价格的另一目的,一是为了交易安全,二是为了寻求对其自身利益的保护。

交易主体均预见价格可变量性,并愿为此负出风险,在缔约时充分考虑并选择以“随行就市”作为合同价款的约定,确为双方的真实意思,缔结合同时的利益平衡,并不因价格的变化而作失去平衡的解释。

三、“随行就市”的适用

(一)价格的通知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透析条款中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仍为当事人履行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辅助实现债权人之给付利益或周全保护债权人之人身或其财产利益,债务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给付义务以外之义务。

是在法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中事先亦无明确约定下,为了保障合同目的顺利实现,调整和平衡当事人双方的财产利益关系。

保证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均能得其应得利益,遵循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不断形成的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一方或双方所应负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诚信义务。

在合同履行中出现一方应负义务的情况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一方当事人应善尽必要注意,以保护相对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使失去平衡的双方利益关系,得以调整和修复,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市场行情瞬息万变,风险处处可能层起。

本案在约定了“随行就市”的情况下,当市场价格出现重大波动时,谁负通知义务?

如有通知义务的一方怠于通知,应承担什么责任?

本文认为,买卖合同中的当事人都是经济人(无论其在社会生活中是教授还是慈善基金会职员),趋利避害、寻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是其本质特性。

众所周知,价格是市场经济中最敏感的要素之一,具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