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路政管理规定办法范本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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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农村公路指经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统计口径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主要包括日常保养、小修、中修、大修、水毁恢复和危旧桥梁改造、公路安全保障、公路灾害防治、汽车渡口维护、其他配套设施维护、路政管理等。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要树立养护管理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推进养护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做到常态化、规范化养护管理,实现有路必养,不断提高农村公路整体服务水平。
农村公路实行“省级指导,市级考核,县为主体”的养护管理体制。
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监督、指导;
市州政府负责对县市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
县市区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县为主体、国省补助”的投入机制。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以县市区政府投入为主,国家和省给予补助。
第二章工作职责
市州政府负责制订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明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及职责,督促县市区政府足额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组织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考核。
县市区政府负责制订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划和工作计划;
明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及职责;
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和管理经费;
明确乡镇、村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具体职责,督促其开展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市州、县市区政府交通运输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划,制订相关技术标准,指导、监督和考核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会同省财政厅编制下达省级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和国家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车辆购置税资金、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国省补助资金)计划,监督国省补助资金的使用。
省发改委负责指导和督促全省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工作;
指导和协调相关政策、规划的制订和实施;
负责发改委安排的交通建设资金的审核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筹措、拨付农村公路养护国省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国省补助资金的使用。
第三章资金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
国省补助资金和市州、县市区筹集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
其中,县市区政府筹集部分不得低于国省补助资金的20%。
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拓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融资渠道,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吸引企业或个人参与农村公路养护。
乡镇政府要根据县市区政府的部署,积极投入力量,加强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村民代表大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必要资金,或以投工投劳的形式,组织村道养护工作。
县市区要统筹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切实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保证已建成农村公路的完好率和通畅率。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流、挤占、挪用或超范围使用。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另行制定。
第四章计划与实施
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编本地区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和资金预算计划,逐级汇总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本地区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实施计划,经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州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及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本地区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及时准确收集、整理、报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管养分离,推行公路养护市场化。
各地可在现有养护生产部门基础上,组建养护工程专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参与市场竞争,承担公路养护工程作业。
第十八条市州、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章制度,形成规范有序、良性运转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
县道、乡道的日常保养和小修工作,应择优选择承包人,按照定额管理、计量支付的原则委托承包人实施,符合招标条件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
县道、乡道的大中修工程应按照公路养护工程的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养护队伍,实行合同管理制和施工监理制。
村道养护应按照“村委负责、村民自养、以奖代补”的原则组织实施。
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采取指定施工单位方式进行。
各级政府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路政管理规定》执行;
村道的路政管理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参照《路政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按照《湖南交通运输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路政管理规定【2】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路产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路政管理许可
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九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第十一条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四)施工期限。
第十二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
(二)行驶路线及时间;
(三)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
(四)补偿数额。
第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二)标志的内容;
(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第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
第十七条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时间;
(六)补种措施。
第十八条除省级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