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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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各单位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转变作风的要求,根据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公务出差,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
各单位年度差旅费预算原则不予追加。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飞机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乘坐标准
普通舱
经济舱
二等舱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单位:
元/人·
天
地区
省
内
外
成都
其他市、县
(含南部县城)
县内乡镇
标准
320
300
150
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的标准(见附件)
第十四条
厅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或各地定点接待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伙食费补助标准见下表:
省内
南充市
其他市
甘孜、阿坝、凉山
其他县(市、区)
县内
100
50
120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九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
第二十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
其中:
省内到成都每人每天80元,省内到其他地方每人每天50元,省外每人每天80元,县内出差每人每天30元。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
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
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县财政局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它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第三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8年8月1日印发的《南部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南财行〔2008〕25号)同时废止,其他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