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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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六条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

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市长委托处理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市长出访、出差、脱产学习和休假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第八条为保持政府工作的连续性,提高行政效率,当某位副市长离邕时间较长时,其所分管的工作,由“结对子”的另一位副市长临时代为分管。

  第九条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协助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处理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委、办、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

  第十二条各委、办、局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要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各项工作部署。

审计局在市长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各部门要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提高行政效能,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强化公共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加强对经济的调节和管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五条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六条切实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第十七条加强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八条强化公共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一旦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迅速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二十条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行政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以及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

涉及相关部门的,应事先充分协商;

涉及下级政府的,应事先听取意见;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对重大决策部署实行督查制度。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行政措施或决定。

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的方针政策以及市人民政府的各项规章、制度、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报请市人民政府发文。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

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须经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发布以后要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要定期把规范性文件审查和报备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承办。

第二十八条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九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提高效率,市级各职能部门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集中办理,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重要项目,应并联审批、联合办理。

第六章推行政务公开

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二条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办好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供更多的网上查询、网上办理和网上便民服务项目。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认真办理人大议案和代表建议;

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提案。

第三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

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

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行政复议等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基层行政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研究采纳。

第三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

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接待群众来访,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督促抓好落实。

第三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

对新闻媒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

完善绩效考评机制,突出量化考核作用,落实绩效考评奖惩,不断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加强廉政建设

 第四十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

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

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四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

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四十二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南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廉政是第一保证、人民满意是第一标准的思想,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严于律己,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会议制度

第四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市人民政府市长例会、工作会议和协调会议。

第四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组成;

市人民政府顾问、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其它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第四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

市人民政府顾问、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列席会议;

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四)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规章;

(五)其他需要列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市长例会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当前工作,沟通情况,研究安排市政府阶段性工作,讨论决定与会人员提请研究的有关问题。

第四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工作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一)研究处理需要市长统筹协调或属于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所作的批示;

(四)研究需要市人民政府工作会议解决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协调会议由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协调需要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的具体事项。

第四十九条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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